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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慎罚

更新时间:2022-11-14 08:01:56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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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4日发(作者:司空见惯的近义词)

基本内容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西周所处的历史背景已不同于商,西

周统治者在继续继承“君权神授”思想的同时,又对这一理论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提出了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1.背景: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

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

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2.“天”涵义与“以德配天”:这里的

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

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

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3.“德”的要求:

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

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

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1)要求: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

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

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2)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

“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3)“德教”的具体内容就是“礼治”,即要求君臣上

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

安。(二)影响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

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这种法

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

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

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5.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

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

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

础。二、先秦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出礼入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

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

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

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

活的各个方面。(4)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

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

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

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

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

规范。

(一)出礼入刑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

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

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

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①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

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

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

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人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

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

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

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

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二)五刑与九刑体系

1.五刑

此处的五刑指旧五刑,又叫作前五刑、旧五刑、奴隶制五刑,其确立于商,完备于西周。

五刑即:墨、劓[yì]、刖[yuè](西周穆王以后改为剕[fèi])、宫、大辟。

(1)墨刑:又称黥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

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刖刑:又称剕刑,中国古代一种酷刑,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

(4)宫刑: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

能的一种肉刑。

(5)大辟:死刑的总称。

执行方法:对贵族适用绞,或叫作磬,为顾全他们的面子,在郊区边远的地方执行。对

一般平民处死刑的方法很多:斩(腰斩)、弃市、辕(车裂)、辜、膊等。

2.九刑体系

“九刑”可视为西周承夏、商之制,而制定的“刑书”,即五刑之外,再加上鞭、扑、

流、赎之刑,合为九篇。

(1)鞭刑:用荆条或株木痛击犯人的背部或臀部。

(2)扑刑:又称杖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该刑为教刑,用

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3)流刑:即“流放”,先秦时期一般适用少数上层贵族。

(4)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折抵刑罚。

3.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是把犯人囚禁到圜土内去做苦役。

(2)“嘉石之制”:似后世的拘役,即让罪过较轻的犯人在官府门外的石头上站立,

看着嘉石上的文字去反省,反省以后服劳役,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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