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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23-01-30 11:17:25 阅读: 评论:0

大学寒假前班会-木刻钟馗


2023年1月30日发(作者:狼国)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一)

禁止转载

一、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法律关系明确

经济案件,相对于婚姻案件和刑事案件而言,属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经济案件,一般都有书

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约定,产生纠纷原因一般有:1、一方缺乏诚信;2、对合同条

款理解与适用产生理解上的偏差;3、一方迟延履行,应支付违约责任;4、一方违约解除合同;5、质量或

服务有问题;6、结算问题等等。经济纠纷案件重在合同约定和证据,一般都能事先分析出案件胜败与否,

至于能否得到判决款项,很大程度上取决与对方的经济能力。法律关系明确,只要组织好证据提交和做好

必要的鉴定工作,案件判决结果一般和预测的相一致。

二、经济纠纷案件不宜久拖不决

案件胜诉后能否取得判决款项,很大程度取决于执行力度和对方的财产能力,但对方的财产能力又随

时发生着变化,因此,要抓住时机起诉,速战速决,俗话说“隔手的金子不如到手的铜”,对于被告财产状

况不好的,要尽快财产保全,如果没有进行保全,尽可能的和解争取被告早日支付价款或减少诉讼障碍以

促使尽快判决和早日转入执行程序,对于财力雄厚的被告一般没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因为保全需要支付

保全费和保证金。才外,经济纠纷案件一般涉及标的较大,如果拖延时间太长,可能会给原告造成资金短

缺或资金浪费,会造成更大损失,被告深知这一点,经常以此为筹码要挟原告让步进行谈判。谈判或诉讼

和解,双方都需要筹码,这样才会相对公平的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同时从效率原则考虑,也不应久拖

不决。有的当事人打官司为了赌气,这就没有必要了,既然是经济纠纷,一切围绕经济服务,而不应当有

赌气成分在。

三、注意预防纠纷和保留证据

第一步,制定完善的合同条款。合同具有法律性质,甚至比法律还要重要,法律只是规定原则性的,

具体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都是合同进行约定,法院判决主要依据是合同约定条款,因此合同的制定决定着

纠纷是否产生和官司能否胜诉。

第二步,注意保留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签收、验收、交接、通知、告知等行为,这

些行为需要用书面资料加以提现,这些书面资料就是将来的证据。很多大的销售合同、建筑合同,在履行

过程中会涉及到众多的上述行为,需要有施工日志或监理记录,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第三步,注意协商。无论哪一方违约,将协商放在第一位,将诉讼放在最后一位。协商过程最好有协

商会议既要,让双方签字,有了协商结果,及时形成书面协议。协议不得为诉讼制造障碍,比如:甲方本

应该支付乙方200万元违约金,但协议结果是甲方一年内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100万元;在此,我不评

价甲方让步是否应该,而是评价该条款是否得当。该条款明显缺乏制约措施,可以这样约定:甲方本应支

付200万违约金,经友好协商甲方在一年内(或分笔)支付乙方100万元违约金,免除乙方其余违约金义

务,但如果乙方预期未全额支付(包括任一笔),应立即支付300万元违约金。这样约定就有了制约措施,

如果按照先前约定,乙方如果拖延不支付,甲方还必须等到一年后才能诉讼,且只能要求100万违约金,

而不是本来的200万违约金。

四、重视执行工作

很多当事人只重视官司能否胜诉,而忽视了胜诉后能否得到判决款项。事实上,原告大都能够胜诉,

但是胜诉后得不到判决款项的确很多。这就是对执行工作不重视或忽略。

首先分析对方的财产能力,比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公司年检、盈利亏损、业务、工程等等

情况,首先对对方的财产状况做出分析。

其次,决策是否需要诉讼或诉前财产保全。

再次,在执行过程中,不要将所有希望寄托到法院执行局,要积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样法

院才会调查和执行,做好通融工作。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执行,人去镂空,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公司被注销,要审查公司注

册资本是否充实,股东是否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公司被注销的,要看后续债务承担的承诺。根据上述分析,

决策是否需要追加股东的法律责任。

五、经济纷纷案件类型繁多

经济纠纷,形形色色,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主要遇到的有:

1、施工、建筑合同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

3、供销合同纠纷;

4、合伙、联建、合作纠纷;

5、借贷、担保纠纷;

6、其他类型的经济纠纷。

上述各类经济纠纷,虽然案由不同,虽然法律关系不同,但有一点是不变的,都是围绕“合同约定”“证

据”进行,万变不离其中。

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我随后逐一评论并举出案例,以分析该类型案件特点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答:1:核实劳动者的身份;比如;学历、身体条件,是否符合录

用条件,要求劳动者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要求劳

动者不存在和其他单位没有解除合同和虽然解除合同还存在禁止禁

业、或者保密情形。3、明确告知工作环境,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相关的工作条件。4、休息,休假规定的告知。5、劳动报酬数额以及

发放。6、社会保险的缴纳。7、那种情况视为违约。8、对违约的处

理等等。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第二,注意平时的考核以及登记,并告知劳动者要求其

签字,将工资发放凭证,补偿金发放凭证,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解

除劳动合同的凭证,这些资料保存好,第三,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及结果告知工会,并通知劳动者本人,必要时可以送交劳动局备案。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后因一方不实际履

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违约一方承担何种法律责

任?

答:不属于劳动争议,违约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因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3、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

劳动者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劳动合同,

这里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对职工“自动离职”该如何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自动离职

处理”,其劳动合同的解除归属于劳动者还是归属于用人单位解除?

这里主要参考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

如何界定的复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条第1项

自动离职指的是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没有告知单位,劳

动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单位的行为。这个事情主要看单位的规章

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达到了用人单位的开除条件,那么合同的解

除权就归属于用人单位。这里又一点比较特殊,表面上是公司开除了

员工,事实上是原告自己设计了公司开除他自己的事实,从这一点上

来说,这是员工开除了公司。

5、劳动者工作年限包括《劳动法》实施前后工龄的,其依法解

除合同和违法解除合同得赔偿如何计算?何种情形年限封顶?何种

情形下工资封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第三款规定:本法施

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

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

算;办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

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

年。

(二)年终奖的有效规定和发放及争议的处理。

1、离职员工的年终奖金如何避免发放?

答;根据法律规定,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要由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但是奖金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决定,虽然发放奖金

以劳动者是否在册作为条件是不妥当的,但是用人单位还是很乐意这

样做,所以就难免在这里产生劳动争议。如果做到年终奖不发放给离

职员工而又不发生争议了?用人单位在设立年终奖的时候就要科学,

将年终奖的发放设计为在职劳动者,离职的没有资格享受年终奖。

2、年终奖如何才不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要将年终奖从工资中剥离出来,只能有一个办法,就是将年终奖

纳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不属于工资的14

项内。就是将年终奖改头换面变成该规定中的一个名目,比如;比如

发放劳保用品费,给派送股份,发放股票、债权利息,自带工具的工

具费,生活困难补助等方式。

3、如何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答:这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者经工会同意,

向劳动部门备案等方式。可以将年终奖设计成工资基数减少的另一幌

子,这请参照前面的方法解决。可以设计成在职员工,防止员工流失。

4、年终奖争议时效与举证责任的确定问题?

年终奖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所规

定的诉讼时效,

年终奖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当首先符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还要符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

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计算发放和成本控制:

1、合法降低经济补偿金基数得方式有哪些?

答:要降低公司支付补偿金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减少工作年限,

二是降低月工资,合法降低经济补偿金基数就是降低月工资,根据《关

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不属于工资的14项,想尽

一切办法将要发放的工资用该14种名称发放,这是合法降低补偿金

基数的唯一方法。

2、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由何种特殊情形?

答: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1、非因劳动者原因工作调动的工作年限的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

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

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

2、企业分立、合并后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

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

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对企业改制改

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组改组企业重新录用

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

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3、合资企业中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复函》第2条第6款规定:有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

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合资、

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4、退伍、复原、转业的军龄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

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

院、中央《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施行劳动合

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退伍、

复原、转业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单位的连续工龄。

3、经济补偿金协议如何避免员工算后账?

答:避免员工算后账就是要约束员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不再因为

原来的工作关系而和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或者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

能稳操胜券。这首先是牵涉到年限和月工资的计算要得到劳动者的认

可,并保存好书面的凭证,第二就是要将双方都认可的解除劳动合同

的理由写清楚,让劳动者签字认可保存书面材料。第三就是工资的结

算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书面凭证。第四就是劳动者对工作涉及到的

物品、文件等工作相关事情的交接,这也要保存好书面凭证。第五,

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做好了这几点,就不

怕员工秋后算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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