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
《侵权责任法》在2002年12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
编做过审议。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
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
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人格权法。当时那个大本
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很多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
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望能够分编审议为宜。所以根据
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
时间出台。《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
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
比较简单,而且有很多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
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很多挑战。其中有一个比
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
衡,因此在设定很多制度的时候困难比较多。比如说损害赔偿金
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
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
所以一旦出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了很大的
问题。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
很健全。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
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
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另
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损
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
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
责任险之外,其他很多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因此出现了纠
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
来了很大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要妥善地
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解决好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
问题。
总之,虽然《侵权责任法》面临着这么多的挑战,我们还是
用了两年多的时间使这个法最后出台。《侵权责任法》现在被认
为是我国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又一部在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所以这部法律对我们明确保护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包
括促进社会的和谐,都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将成
为法官、律师今后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的框架结构
《侵权责任法》共92条、12章。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
1.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共性问题做出的规定(第一章至第三
章)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2.对现行法律补充和完善的规定(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关于特
殊侵权的规定)
例:现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
种无过错责任,一旦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既
可以找生产者,也可以找销售者,要求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
在第五章“产品责任”中既吸纳了这些规定,同时又增加了一些
新的规定,比如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另外还规定了产品责任的
惩罚性赔偿的内容。通过这些补充性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相关的
侵权法律制度。
3.对现行规定和做法修改的内容
比如: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学校、幼儿园责任的认定问题。
这些规定都和现行的司法解释有所区别。
三、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是民事权益
民事权益包括:
(1)生命权、健康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隐私权;
(4)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
(5)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6)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7)发现权、股权;
(8)其他人身、财产权益:①对一些在法律上没有成为权利
的内容给予救济,比如死者、胎儿的权益;②为今后一些权益的
发展留下空间。
2.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采取平等的保护手段
3.不调整合同违约责任
4.属于国家赔偿内容的,由《国家赔偿法》解决。
四、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重合
有时候一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
任和行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个责任应当优先承担?
例如:一个人醉酒驾车,把另一个人撞了,在这种情况下,
他对受害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他醉酒驾车要承担行
政责任,吊销驾照,甚至罚款;另外,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还要
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同样一个行为可能导致承担不同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只有1万元,那么这笔钱应当先用来承担
什么样的责任?如果受害人需要6000元看病,按照国家的规定
又要罚款3000元,还有2000元罚金的刑事责任,这1万元到底
用来先支付谁?如果不够的话应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一个原则:私权优先的原则。也就是
说,他这1万元应当先用来承担侵权责任,把钱用来给受害人看
病,然后才涉及国家的罚款要不要缴、罚金要不要缴。这1万元
对于受害人说是救命钱,但是对于国库来说其实不差这一点罚
金、罚款。
所以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来承担。其实这一点也体现了法律为民的理念。
五、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个原则:
1.特别法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
2.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加害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
2.要有损害
(1)财产损失
①直接损失
②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未发生的损害
3.要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则上由原告证明,只有一种例外情况。《侵权责
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多个原因造成一个结果、多个原因造成多个结果的情况下,
需要对不同的原因进行分析,看哪个原因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大。
“原因力”:在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个原因对结
果所发生的作用力。
4.要有过错
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根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两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
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
1.过错的含义:
(1)故意:①直接故意;②间接故意。
(2)过失:
判断过失的客观标准:
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②违反了一个正常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③专业人员违反了专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2.过错责任的内容
(1)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证明,而加害人
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
①过错推定责任也属于过错责任中的一类;
②在过错推定责任中,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
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
特点:
1.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2.无过错责任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是否免责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原告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但仍需证明有加害行为、
损害、因果关系;
5.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
(三)公平责任是否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在实践
中被法官、教授称为公平责任。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应当把公平责任
也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归责原则,但也有反对意见:即使在《民
法通则》中也不是作为归责原则规定的,而是作为一种承担责任
的方式规定的。而且很多人认为,公平责任调整范围很窄,要求
双方都没有过错,而且要有损失,前提条件很多。我们去德国调
研,他们也有公平责任,但范围也很窄,在很特殊的情况下才能
适用这个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这个原则用的比较多,而且很多
人认为如果把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滥
用这项原则。
现在《侵权责任法》中是这样处理这个问题的:
1.没有把公平责任作归责原则
2.在责任分担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又尽到了监护
职责,这种情况下还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适当地要求监护人承担一些对方的损失。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案例:重庆郝某被烟灰缸砸伤案
案例:济南老太太被菜板子砸伤案
(4)因为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
案例:风雨交加的晚上,甲在郊外拦下一辆卡车搭车,躺进
车后棺材里避雨,路上又碰到乙、丙搭车。乙想抽烟,向丙借火,
睡在棺材里的甲迷迷糊糊听到了,打着了自己的打火机,从棺材
里伸出手说“我有火”。乙受了惊吓,从车上掉下,受了轻伤,
要求甲赔偿。法官根据公平责任,要求甲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八、连带责任的承担
(一)连带责任的特征
1.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2.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3.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民法通则》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侵权领域中有7种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
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
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
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
1.根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力进行比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三)何时确定内部份额
《侵权责任法》曾经有一稿是这样写的:“承担连带责任后,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引起了不少异议,认为连带责任内
部份额的确定不一定在连带责任承担以后,也可以在侵权之诉中
就把内部份额确定了,侵权之诉和内部份额确定之诉可以合并审
理。如果法院确定了内部份额,这只对连带责任人内部有效,对
受害人无效,对外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仍然需要承担100%的责
任。
九、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1.侵犯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的时间点:侵权行为发生时
2.侵犯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的计算: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十、侵犯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几个原则:
1.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按照所获得的利益赔偿
3.既侵权又没获利的,首先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
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
1.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
精神痛苦的无形损害,要求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适用的范围:
(1)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2)监护或者家庭关系受到侵害
(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受到侵害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
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大城市原则上不超过10万,
中小城市在5万左右。(“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中精神
损害赔偿金为30万)
4.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侵犯人格权益获得财产赔偿的,原则上不能再给予精神损
害赔偿。
十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什么性质的赔偿
原则上定性为:因为死亡导致的预期财产的损失,同时包含
对死者家属精神损害的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城镇居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
民按照人均纯收入。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
计划单位市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字确定。
(接)十二、死亡赔偿金
3.同一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注意:
(1)本条规定是“可以”按照同一标准赔偿,而不是“必
须”按照同一标准赔偿。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中国开始了“同命
同价”,而是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提供了主要依据。
(2)本条规定不是中国的创举,而是借鉴了国外的规定。
十三、产品责任
1.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范围:既包括缺陷产品本身,也包括
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失。
2.对流通产品采取的补救措施:
(1)警示
(2)召回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召回的
产品只有5类:药品、食品、乳品、儿童玩具、汽车。《侵权责
任法》出台之后,所有产品都可以召回。
3.关于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
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金。”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
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
的惩罚性赔偿。”
(1)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产品责任
(2)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整个损害
(3)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没有规定
十四、安全保障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保护对象的范围:不一定要求有合同关系存在。
3.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和判断标准
保护对象:(1)人身权利;(2)财产权利。
判断标准:(1)法律规定;(2)合同义务;(3)行业、地
区、活动的规模。
4.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自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的特点:
①补充责任是第二位的责任;
②补充责任是过错程度内的补充责任;
③承担补充责任之后,不存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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