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级别面积对照表》及公用房管理规定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表
类
别
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
央
机
关
部级正职54
部级副职42
正司(局)级24
副司(局)级18
处级12
处级以下9
省
级
机
关
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处级以下9
市
级
机
关
市级正职42
市级副职30
正局(处)级24
副局(处)级18
局(处)级以下9
县
级
机
关
县级正职30
县级副职24
正科级18
副科级12
科级以下9
乡
级
乡级正职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
定和精神自行作出规定,原则
乡级副职
机
关
乡级以下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最近各地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显示,办公用房不合规现
象依然比较突出。湖北省纪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违
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问题”,特别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
用面积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问:办公用房问题的危害何在?
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主要有哪些制度?
领导干部在多个部门任职的可以安排多个办公用房吗?
调动、离职或退休后怎样使用办公用房?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
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
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
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
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
度重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务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
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
知》、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
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和2013年由中共中央、
国务院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由国家
发改委和住建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1、对建设楼堂馆所是怎样规定的?
省纪委法规室: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指出,5
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
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
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
建。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
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2、对按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怎样规定的?
省纪委法规室: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新修订的《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作出了系列明确的
规定,包括建筑分类、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装修等。其中,工
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是核心指标之一,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
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平方米,部级副职42平方米,正司(局)
级24平方米,副司(局)级18平方米,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
下9平方米。
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平方米,省级副职42平方米,正厅(局)级
30平方米,副厅(局)级24平方米,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
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
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
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乡级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
得超过县级副职。根据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湖
北省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湖北省乡级机关乡级正职
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乡级以下9平方米。
此外,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
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
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
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
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
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领导干部在多个部门任职的可以安排多个办公用房吗?调动、离
职或退休后怎样使用办公用房?
省纪委法规室:按照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
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
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
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
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
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
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
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
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党员干部违反办公
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
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挥霍、浪费国家
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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