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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寻衅滋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公(盛)行罚决字〔2021〕
330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吴公(盛)行罚决字〔2021〕330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07.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吴江区
【处罚对象】张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3017:15:49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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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公(盛)行罚决字〔2021〕3307号
被处罚人张xx。
现查明:2021年4月15日晚上,张xx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茅塔红绿灯路口西
侧马路上,以持铁棍拦截车辆的方式对文xx进行寻衅滋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张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项之规定,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送达苏州市吴江区拘留所执行
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公安局或苏州吴江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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