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根据《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
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
面含义:
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
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
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
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
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
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二、房屋拆迁形式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
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
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
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
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
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
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
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
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
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
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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