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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

更新时间:2023-01-30 03:36:35 阅读: 评论:0

2019滨州中考物理试卷及答案-her怎么读


2023年1月30日发(作者:知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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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开证行在开来的信用证中通常都要规定信用证的到期

日和到期地点。有关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在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以下简称《UCP500》第42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

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规定的付

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据此说明,所有信用证者必须规定一个

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根据《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

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

或其指定的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别一银行进行项付款,或承

兑和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

书面文件。所谓“有条件的承诺付款”,是指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所规

定的单据,开证行即履行付款。这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责任,但该项责任是有期限的,

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就是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的限度。凡超过期限交,开证行就可以

信用证过期为理由而解除其付款责任。

一、信用证的到期日

(一)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无效

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UCP500》第

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

提交单据的到期日”。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

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

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

(二)信用证到期日规定不明确,则应从开证行开证日期起算

在实际业务中,对信用证到期日的规定,通常都较为明确、具体,规定到×年×月×日”、

“×月×日前有效”但也有些信用证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信用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

月”等不具体的规定,则应注明起算日期,以确定信用证的到期日。“如信用证未起算日,开证

行的开证日期限视为起算日”(第42条C款),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由于开证行在开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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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时,开证日期已经确定,所以,开证日期可以作为该证到期日的起算日。但“银行应避免使

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银行应劝阻这种绕圈子的行为,最好不要采用。

(三)到期日的顺延

《UCP500》第44条规定,如信用证的到期日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该到期日

可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据此,信用证的到期日的最后一天正落在节假日,银行

停止营业,该到期日可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例如,信用证到期日为12月31日,该日适逢星

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可顺延到1月1日,该日又为法定假日,则可再顺延至1月2日。

到期日的顺延是有条件的。第44条a款规定,到期日适逢银行由于第17条规定以外的原

因则停止营业,该到期日才能顺延。第17条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如天灾、暴动、骚乱、叛乱、

战争等银行所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停止营业,及邮局、银行的罢工而中断营业。因此,第

44条所指银行停业日是指与上述情况无关的银行休假日,星期日、节假日等上或习惯上规定的

银行休假日。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巧逢这种停业日,受益人的交单可顺延至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

信用证的交单日期也可按此规定顺延。《UCP500》第43条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

信用证,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那一天如逢银行节假日,

也可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例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在货物装运后7天或10天或21天

提交,而该交单日期正逢银行停业日,受益人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交单。

最迟装运日期不能顺延。第44条b款规定,信用证中最迟装运日期不得因适逢银行停业

日而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例如,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5月1日,受益人不得以该日是

法定节假日银行停业而要求顺延,则必须在5月1日或以前净货物装运,并取得装运单据。此

外,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最迟装运日期,而以到期日为最迟装运日期时,其最后一天适逢银行

停业日,则该证的到期日可以顺延,其最迟装运日期不能顺延。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使信用

证时,如信用证的到期日、交单日的最后一天巧逢这些节假日而银行停业,即可按此惯例的规

定办理,将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交单日往后顺延至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

二、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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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第42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

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信用证除外。这说明在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由

于议付行尚未确定,因此,该证可以不规定交单议付地点。除此之外,其它各种信用证(包括

限制议付信用证)都应规定一个交单地点,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地点,则可认为该证无效。

信用证到期地点的问题,涉及到交单时间和信用证有效期的掌握。因此,对信用证的到期

地点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何地应视信用证的具体情况而定。即期付款

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在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所在地,而议付

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与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总之,信用证的

到期地点可以规定在出口地(议付行所在地,通常也是受益人所在地)、进口地(开证行所在

地)或第三国(付款行所在地)。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使用信用证支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都使用在出口国到期,

以使受益人交货后便于交单议付。如信用证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到期,则受益人必须在信用

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有关银行。但受益人难以掌握单据邮递的时间,因此,

会造成信用证过期,而收汇无保障。所以,如遇信用证到期地点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受益

人应提出修改,要求将信用证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受益人所在地),则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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