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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30 02:43:13 阅读: 评论:0

九年级语文中考备考计划-北边的风


2023年1月30日发(作者:李白写的黄鹤楼古诗)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

急厅函2019年428号)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

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

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

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

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

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

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

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

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

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

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

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

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

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

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

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

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

工具的物资运输。

冶金和有色金属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

生产活动。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

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

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

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

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

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

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

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

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

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八)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

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

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3.5%;

(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为2.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

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

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

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

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

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

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

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

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月计提。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

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标准】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

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1%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4.0%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取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

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缓提、少提的条件】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使用

数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

用。

第十五条【提高标准规则】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

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

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

执行。

第十六条【特别计提依据】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

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

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

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

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达到正常生产能力的基本建设矿井,以原煤的实际产量为计提依据,按月计提安全

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

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

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

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

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

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

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

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

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

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

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

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

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

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

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备设施支出,完善

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

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

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

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

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

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使用范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

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

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

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

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

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

市轨道、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

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

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支出,

购置、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

及装置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

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使用范围】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

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

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

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

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

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

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

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

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

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

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使用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

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

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

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

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使用的优先条款】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

用优先用于满足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

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安全费用财务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

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

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

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

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

使用。

第二十八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

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

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对关停并转企业安全费用的处理】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

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

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

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

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

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

算收益。

第三十条【其他企业的安全投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按原渠道列支。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军工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参照本

办法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

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

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计划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资金管理权限】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

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

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

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规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应急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适用】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费用、建设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

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依照

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实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

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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