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颁布日期】1992.04.03
【实施日期】1992.04.03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社团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
【内容】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
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
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
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
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
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
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
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
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
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
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1-30 02:27: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5974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