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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处分

更新时间:2023-01-30 01:35:2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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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0日发(作者:白鹿温泉自驾游)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

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对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

的处分,是严肃认真的。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一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机关党支部:

黄国清,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涵江区白塘

镇人,1984年9月入伍,1988年1月入党,20xx年12月任市城市

管理执法局主任科员,20xx年8月起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七大队

大队长、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

记,20xx年4月调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免去中共

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

根据市纪委驻市建设局纪检组调查情况通报,20xx年12月27日,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以工会名义组织部分队员,在黄国清带领下,

前往涵江大洋革命老区根据地参观。当天下午2时左右,黄国清又决

定带领一行人前往瑞云山风景区游览。到达瑞云山景区门口后,黄等

人因门票票价问题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发口角并互相辱骂。

后黄国清让大队工会主席柳丽英购买两张票,作为一行人到景区广场

游览的费用,景区工作人员收了柳丽英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后,

找回40元钱给柳。在黄等人欲上车离开时,景区副总经理官文玉用自

己的手机对黄国清乘坐的闽B—57082号城管工具车进行拍照,引起

黄国清的不满,要求官将所拍照片删除。因官不肯,黄国清要求队员

们上去删除该手机照片,景区办公室主任佘家德、保安罗从刚欲上前

保护官文玉,黄又叫队员将佘、罗拉开,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

冲突过程中官文玉、佘家德两人倒地受伤,官手机被队员们强行拿走,

删除手机上的照片后归还。事后,《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

新浪网等多家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这一件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

影响。20xx年1月1日,涵江区公安分局经调查,以殴打他人致使官

文玉、佘家德轻微伤为由,对林玉苍、李文钦、刘荣翔、许玉银、曾

玉坤、刘明铭等六名队员作出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

处罚决定。事发后,黄国清为应付调查,要求队员们在接受调查过程

中按自己书写的报告内容陈述,统一口径,并指定承担责任的人员。

20xx年3月26日,黄国清对自己的行为作了深刻检讨,表示愿意接

受组织的教育和处理。

综上所述,黄国清身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大队长,在该大

队人员因游览门票票价问题与瑞云山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要

求队员强行删除景区工作人员使用手机所拍照片,导致双方发生肢体

冲突,该大队六名队员因殴打景区工作人员致轻微伤被公安局行政拘

留并处以罚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按照莆直纪工[20xx]4号的批复和莆建纪[20xx]18号的意见精神,经研

究,决定给予黄国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5月20

日起生效。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直属机关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二

中共黄岩区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张仲法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横山头村党支部:

张仲法,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横山头村人。1955年

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横山头村

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仲法在横山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

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

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

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

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

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仲法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

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

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

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20xx年11月9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徐浩亮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定

徐浩亮,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本镇狮峰村人,高

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20xx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

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HR7309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

22时09分左右,途经山深线贺村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

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

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5月18日,针

对徐浩亮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

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

204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浩亮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

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

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浩亮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

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xx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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