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1.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处方书写应符合下列规则:⑴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⑵每张处方限于
一名患者用药。⑶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⑷药品名称应当使用
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
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
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⑸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
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⑺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
品。⑻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顺序。⑼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
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在次签名。⑽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
明临床诊断。⑾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⑿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
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更改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药品制剂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升(L)、毫升(ml)、国际
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4.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
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
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不得超过3天。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
8.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
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9.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
10.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1.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2.特别管制的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日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3.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
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4.药师调剂处方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五禁忌,
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5.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保存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保存3年。
病历书写规范:
1.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写记录并注明补记时间。
2.入院记录必须在24小时内由本院住院医师或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完成。
3.入院记录内容:(1)一般项目。(2)主诉:一般不超过20个字。(3)现病史:①起病情况②主要症状特点③
病情的发展与演变④伴随症状⑤记载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⑥诊疗经过⑦发病以来的总情况⑧凡
与病有关的病史,虽年代久远亦应包括在内⑨患者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关的未愈疾病时,现现病史时可分段或综
合记录⑩凡意外事件或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伤害事故,应详细客观记录,绝不能主观臆断.(4)既往史。(5)个
人史。(6)婚姻史.(7)月经史、生育史(8)家族史.(9)体格检查。(10)专科情况(11)辅助检查。(12)诊断。
(13)医师签名和时间.
4.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①病理特点②初步诊断③诊断依据④鉴别诊断⑤诊疗计划。
5.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在入院48小时内完成,副高以上应当在入院72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每周不少于2
次;副高每周不少于1次.
十五、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度、药品处方集。
十六、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钟、注射剂和口服剂各不得超过2钟。
二十二、除需长期使用麻醉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针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行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
释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二十九、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三十、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三十一、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
事处方调配工作.
三十五、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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