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流程
委托检验,通知当事各⽅到场见证—→检验结果告知当事各⽅—→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向交警⽀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交警
⽀队组织技术⼈员重新鉴定—→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操作规范
1、检验⽬的:鉴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是否合格,鉴定是否机械故障引起的交通事故,确认车辆技术性能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
系。
2、需要进⾏车辆技术性能检验的交通事故:
(1)当事⼈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重⼤以上的交通事故;
(3)可能由于车辆机械原因诱发的交通事故;
(4)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进⾏检验的事故。
3、需要检验的技术性能项⽬:
(1)在⾏驶过程中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检验车辆的制动系统;
(2)在夜间或转弯、变道、倒车过程中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检验灯光照明系统;
(3)其他情况下需要检验的项⽬由办案民警确定并经⼤队交管股领导批准后进⾏。
4、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应当在撤除事故现场后24⼩时内开始检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48⼩时。
5、重⼤以上交通事故,由交警⼤队填写《委托书》,委托专业技术检验单位负责检验;⼀般以下交通事故,由交警⼤队考验
员负责检验。
6、检验时,交警⼤队应通知当事各⽅到场见证。
7、检验、鉴定完毕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对于已⾜额交付事故责任保证⾦和抢救医疗费⽤的,应在24
⼩时内通知当事⼈领取暂扣车辆。
8、当事⼈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起7⽇内可以向交警⽀队提出车辆技术重新鉴定申请。
9、交警⽀队受理当事⼈的重新鉴定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员对肇事车辆进⾏重新鉴定,并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通
知当事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流程
审查证据—→确定当事⼈的违章⾏为—→分析因果关系—→提出责任认定意见—→集体研究,综合评断—→初步认定事故责任
—→上报审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操作规范
1、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定责;
(2)因果关系原则。
2、责任认定的程序:
(1)综合研究审核材料。办案⼈员对全部事故证据材料统⼀审查:⼀是看证据⽂书是否已按规定形成;⼆是看证据材料是否收
集齐全;三是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材
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四是审查各证据间有⽆⽭盾,有⽭盾的,应就⽭盾点继续展开调查,确实⽆法查实的,应根据案件事实、
证据来源、证据种类等综合分析,确定其证明⼒;
(2)根据当事各⽅的违章⾏为和作⽤⼤⼩,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①分析当事⼈的交通⾏为,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当事⽅的违章⾏为;
②分析违章⾏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认定当事⽅所负责任的⼤⼩,进⽽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3)召开事故讨论分析会,集体研究,综合评断:
①办案⼈员应介绍事故情况、案件调查经过和责任认定的意见,介绍中应重点论述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②责任认定经事故处理部门集体讨论后,将各种意见记录在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讨论审批表》,送本级交通
管理部门领导审批,适⽤简易程序的事故除外。
(4)经领导审批作出责任认定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责任认定的时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发⽣之⽇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内;⼀般事故15⽇内;重⼤、特⼤事故20⽇
内。
(2)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延期申请表》并报上⼀级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延长
期限可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15⽇、20⽇。
4、责任认定的审批
(1)⼀般以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中队的主管领导审批;
(2)重⼤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地市级交警⽀队主管领导审批;但经地、市公安局批准,重⼤道路交通事故的责
任认定可以由县(市、区)交警⼤队主管领导审批。
5、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有关规定
(1)当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运⽤这⼀条时应注意,
虽然当事⼈具有逃逸或者故意破坏、毁灭证据的⾏为,但还不能就此推定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还要看被破坏的现场和证据
能否据以认定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够按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被认定
的,还应当根据证据认定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在经过上述⼯作,确实⽆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能推定当事⼈的交
通事故责任。
(2)当事⼈⼀⽅有条件报案⽽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各⽅有条件报案
⽽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机动
车⼀⽅应当负主要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这⾥所称的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是指发⽣交通事故后,当事⼈在有
报案能⼒的情况下,不报案,进⾏私下了结,由于种种原因,当事⼈在未达成“私了”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或者在
发⽣交通事故后当事⼈由于其他可以克服的原因⽽没有
尽⼒克服,不及时报案,报案后交通事故现场的有关证据已经消灭。但是,上述各种情况中,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仍然能
够按照第17、18条的规定认定事故责任的,就不适⽤推定的⽅法。
三、宣布责任认定
(⼀)流程
预约当事各⽅—→做好责任认定分析会议记录—→宣布责任认定—→送交各⽅当事⼈
(⼆)操作规范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好后,预约当事各⽅准时到事故处理部门参加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并在《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通知书》记录通知时间及接电话的⼈员。如果⽆法⽤电话联系,则按规定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挂号信邮
寄给当事⼈,允许当事各⽅3⼈参加,其他⼈员可申请旁听;
2、召开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前,做好签到登记⼯作,宣布会场纪律。向当事各⽅宣布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时,出具现场图、现场
照⽚、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证⾔等有关证据材料,告知作出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围绕当事⼈或死者家属提出的
问题进⾏解释,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各⽅,同时办好送达⼿续,注明收到的⽇期、签名或盖章,并告知各
⽅当事⼈如果不服该责任认定,可在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责任重新认定。当事⼈拒绝签收的应
将原因进⾏记录,并以挂号信邮寄送达;
3、当事⼈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签字同意,或在收到之⽇起15⽇内没有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
认定,则责任认定即为⽣效;
4、出⽰证⼈证⾔时,应注意对证⼈个⼈隐私的保密⼯作;
5、对于有律师介⼊的交通事故,可以出⽰上述证据材料供其查阅。
四、车物损失鉴定和重新鉴定
(⼀)流程
(现场勘查取证组)委托鉴定中⼼进⾏评估—→评估(重新鉴定、评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
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
(⼆)操作规范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民警应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委托书》,委托价格事务所对车辆进⾏价格损失
鉴定;
2、在鉴定前,应当通知事故各⽅当事⼈参加,涉及保险车辆时,可通知保险公司参加;
3、车物损失鉴定应以事故发⽣地的修复费⽤为准,不能修复的,经鉴定计价,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由价格事务所作出后填写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经交警部门确认,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
损失价格鉴定书》上加盖事故处理专⽤章⽣效;
4、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鉴定,轻微、⼀般道路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后3天内作出鉴定结论;重特⼤道路交通事
故在事故后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情况特殊的,经交警⼤队批准后,可延期7天;重新鉴定的,应当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
论;
5、损失计算
(1)对必须经过检测或拆卸后才能确定是否损坏的零部件,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上注明“该部件隐损待
查”字样;经拆卸检测后,确属损坏的,应当及时给予增补;
(2)车损⾦额的计算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确定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律按照有⽣产许可证⼚家⽣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零部件作为更换件;
②汽车零部件价格按照省市汽配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③对少数本地市场⽆法采购的零部件,按照购买地价格加上适当运输费⽤确定;
④修理⼯时费等项⽬按照本地中等标准计算;
⑤对被损坏的车载物品,应当⾸先明确物品受损前的新旧程度,依据市场同类、同质物品中等价格评估被损部分;
⑥路旁的经济作物、⽔产品等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其预期收益;
⑦房屋和道路设施,按照其所需的维修费⽤来确定损失;
五、伤残评定
(⼀)流程
受理—→评定—→宣布评定结果;
(⼆)操作规范
1、伤残评定申请⼈资格: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致残的⼈员在治疗终结后⽅可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对治疗终结时间意见不⼀致
时,交警部门的伤残评定机构有权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2、申请伤残评定的时限:⾃治疗终结之⽇起⼗五⽇内。
3、交警⼤队在接到当事⼈或其代理⼈提出的伤残评定书⾯申请后,进⾏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
预约通知书》。
4、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组”的检查和评定,并同时
递交如下材料:
(1)《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医院病历复印件或医院详细病程介绍
(3)必要的相关医院辅助检查结果。
对材料不全的,评定⼈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备齐材料后,再⾏评定。
5、评定⼈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三⼗⽇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结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
6、评定⼈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法医师以上职称;
(2)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员。
六、损害赔偿调解
(⼀)流程
预约当事各⽅→组织当事务⽅进⾏损害赔偿调解→制作调解记录→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未达
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操作规范
1、损害赔偿调解的⼀般规定
(1)调解参加⼈:
①交通事故当事⼈;
②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
③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
④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员。
(2)调解期限: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重⼤以上复杂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的,由交警⼤队填写《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延期申请表》报交警⽀队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15⽇。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起
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
之⽇起开始。
治疗终结的证明由伤者所在医疗单位出具,若医疗单位拒绝出具或对治疗终结意见不⼀致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提交伤残评
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是否达到临床治疗终结进⾏鉴定。
(3)调解的条件
必须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确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后才能进⾏。
(4)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员
①交通事故责任者;
②驾驶员⽆⼒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垫付;
③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职务中发⽣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
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
(5)调解的次数:在法定期限内,共调解两次。
①当事⼈或者代理⼈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
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次。
②调解中,当事⽅变换调解参加⼈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或者代理⼈因不可抗⼒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
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6)损害赔偿的项⽬:医疗费、误⼯费、住院伙⾷补助费、护理费、残疾⼈⽣活补助费、残疾⽤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被抚养⼈⽣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2、损害赔偿调解的⼀般步骤
(1)调解前,办案⼈员须做好下列⼯作:
①确定赔偿的项⽬和数额;
②审查批准调解参加⼈。即在调解前,审查各⽅调解参加⼈的资格。有委托代理⼈参加调解的,应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③了解各⽅当事⼈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和意见,弄清楚赔偿纠纷的焦点所在,保证调解的顺利进⾏。
(2)办案⼈员预约当事各⽅准时到事故处理部门参加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记录预约情况。如
果⽆法联系,则按规定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任何当事⽅参加调解的⼈数不得超过3
⼈。
(3)办案⼈员开始调解前,介绍各⽅当事⼈或代理⼈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与当事⼈的关系,其他参加⼈员的情
况等。以上基本情况要求各⽅当事⼈在调解记录上亲⾃填写清楚。
(4)办案民警向当事⼈介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调解的有关规定并详细介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的项⽬、赔偿
数额,必要时,应出⽰相应的单据和有关材料。但对赔偿的项⽬、数额、计算⽅法、赔偿⽐例,可以由双⽅当事⼈协商。
(5)经调解双⽅意见⼀致,达成协议的,事故办案⼈员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当事⼈签名、捺⼿
印,送交各⽅当事⼈同时办理送达⼿续。
(6)交接赔偿款项时,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各⽅当事⼈应当⾯交接,事故办案⼈员不予转接款项。
(7)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经两次正式调解,双⽅意见不⼀致,⽆法达成协议时,事故办案⼈员宣布调解终结,制作《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到⼈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办好送达⼿续。
七、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流程
受理—→调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移交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操作规范
I、责任重新认定申请⼈的资格:当事⼈或死者的直系亲属,当事⼈本⼈为⽆民事⾏为能⼒或限制⾏为能⼒的⼈,其法定代理
⼈为申请⼈;有权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代理。
2、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的时限:⾃接到责任认定书之⽇起⼗五⽇内。
3、当事⼈在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本⼈⾝份证复印件或户⼝簿复印件;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4)若委托他⼈办理的,代理⼈须持有当事⼈出具的委托书,递交代理⼈、当事⼈⾝份证复印件。
(5)当事⼈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应递交死者户⼝簿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或死者户⼝所在地公安机关
证明。
对于在法定时限内以邮寄⽅式递交的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先予受理,再通知申请⼈补交其他材料。
4、办案民警在受理当事⼈的申请时,应审查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开具并
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受理通知书》;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予受理通知
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当事⼈5⽇内补正。超过法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交警⽀队交管(法制)科在受理申请后通知原办案单位在五⽇内移交案卷⾄交警⽀队,三⼗天内进⾏重新调查并提出责任重
新认定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办案⼈员综合集体讨论意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内部审批表》,报主管⽀队领
导审批。
6、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退还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吊销驾驶证的听证
(⼀)流程
告知—→听证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操作规范
1、听证的适⽤条件:
(1)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2)事故责任者要求听证。
2、听证的⼀般要求:
(1)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公开、公正。
(2)实⾏告知、回避制度,听证主持⼈、听证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有下列情况之⼀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本案调查⼈员的近亲属;
②担任过本案的证⼈或鉴定⼈;
③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回避的,由听证主持⼈决定;申请听证主持⼈回避的,由决定举⾏听
证会的交警⽀队主管领导决定。
(3)当事⼈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4)听证的时限:除延期听证、中⽌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提出听证之⽇起三⼗⽇内结束。
3、听证主持、书记⼈员组成
(1)听证主持⼈:应由在⽀队从事法制⼯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政执法⼯作3年以上的⾮本案调查⼈员担任,⼈数⼀名。
(2)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组织听证,⼈数1名以上4名以下。
(3)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数⼀名。
(4)听证会组成⼈员应为单数。
其中,听证主持⼈履⾏下列职责:
①决定举⾏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
②审查听证参加⼈的资格。
③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询问,要求听证参加⼈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为进⾏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
⑤对听证笔录进⾏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⑥决定中⽌、终⽌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听证参加⼈组成
(1)案件调查⼈员;
(2)当事⼈及其代理⼈;
(3)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及其代理⼈;
(4)证⼈、鉴定⼈和翻译⼈员;
(5)其他有关的⼈员。
5、听证的⼀般步骤:
(1)交警⼤队认定应给予交通事故当事⼈吊销驾驶证的⾏政处罚前,要调查取证,填写处罚审批表,由⼤队长审批后,3⽇内将
当事⼈证件、调查材料、证据连同审批表送⽀队交管(法制)科。⽀队领导审批后,在未作出⾏政处罚决定前,交管(法制)科负
责登记并填写《听证告知书》,由⼤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队送达当事⼈,告知当事⼈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起3⽇内,以书⾯形式向⽀队交管(法制)科提出申请。当事⼈以邮寄挂
号信⽅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期为准。当事⼈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队受理听证后,应进⾏下列⼯作:
①责成承办案件的⼤队,在3⽇内将⾏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章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以及证据⽬录、证⼈名单移送⽀队交
管科。
②⽀队交管科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内确定听证会组成⼈员,确定听证主持⼈。
③听证主持⼈应当在听证会举⾏的7⽇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其他听证参加⼈。
④在听证会举⾏的3⽇内前,公告听证案件的案由、当事⼈姓名、听证举⾏时间和地点。
(4)听证会举⾏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和其他参加⼈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核对当事⼈,
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有关权利,询问当事⼈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5)听证会调查阶段
①案件调查⼈员提出当事⼈违章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建议,展⽰证据时,案件调查⼈员应当向听证会出⽰物
证,宣读书证,让当事⼈辨认、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未到会的证⼈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
其他作为证据的⽂书,应当宣读;当事⼈可以进⾏陈述、申辩和质证;
②案件调查⼈员可以向当事⼈提问。
③当事⼈可以向案件调查⼈员提问;当事⼈的代理⼈经听证主持⼈同意,可以向案件调查⼈员、当事⼈提问;案件调查⼈员、
当事⼈和代理⼈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④听证会组成⼈员可以向案件调查⼈员、当事⼈提问。
⑤案件调查⼈员、当事⼈及其代理⼈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于上述申请,听
证主持⼈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的组织下,双⽅可以发表意见并互相辩论。
(7)听证会的全部过程中,由书记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前交给当事⼈和其他参加⼈审核⽆误后签
名或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8)听证主持⼈宣布听证会结束后,应组织听证会组成⼈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
书》,连同听证笔录⼀并报告交警⽀队主管领导。听证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
(9)⽀队主管领导应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吊销或不吊销驾驶证的决定。
6、听证的延期:听证应当按期举⾏,但因特殊情况决定延期举⾏听证的除外;当事⼈申请延期的,由⽀队决定是否批准。
7、有下列情形之⼀的,听证主持⼈应当中⽌听证,待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听证:
(1)当事⼈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的;
(2)当事⼈或者案件调查⼈员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4)出现其他需要中⽌听证情形的。
8、有下列情形之⼀的,⽀队应当终⽌听证:
(1)当事⼈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的;
(2)当事⼈⽆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均不参加听证的;
(3)出现其他需要终⽌听证情形的。
九、伤残重新评定
(⼀)流程
提出申请—→评定—→宣布评定结果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及其代理⼈、车辆所有⼈、车辆实际⽀配⼈、车辆驾驶⼈中任何⼀⽅对初次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后15⽇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的书⾯申请;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后,符合伤残重新评定条件的,应受理其申请;
3、审核申请⼈提供的材料(伤残评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份证明、有关医院检查证明、病历),对其进⾏法医临床
检验,30⽇内作出重新评定结论。
4、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伤残⽅⽆正当理由拒不前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进⾏伤残重新评定,
造成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法作出伤残评定结论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可作出不能评定伤残等级的结论;赔偿调解时,
残疾⼈⽣活补助费、残疾⽤具费不再计⼊赔偿项⽬。
⼗、简易程序
(⼀)流程
现场快速处理—→移交《记录表》存根及有关证件—→责任认定—→处罚—→调解
(⼆)操作规范:
1、适⽤范围:
凡造成车物损失或⼈员轻微伤的轻微和⼀般交通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没有争议的;
(2)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虽有争议,但同意适⽤简易程序处理的。
2、⼈员要求:
(1)交通执勤民警须经地级市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和适⽤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
(2)适⽤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可由⼀名交通事故办案⼈员处理。
3、⼀般要求:
(1)民警到达现场后,要迅速查明案情,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条件的,应当快速处理现场(即填写《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
场记录表》,必要时进⾏现场概览照相),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2)适⽤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车物损失的轻微、⼀般事故,当事⼈愿意当场解决且⾃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的,民警可
以当场进⾏调解,达成并履⾏了调解协议的,可当场发还事故车辆、证件;达成协议但未当场履⾏的,发还事故车辆、暂扣证
件,待全部履⾏后,发还证件。
(3)对于不符合上述第(2)条情形的,应当按照下⾯步骤处理:
①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即填写《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必要时进⾏观场概览照相;
②暂扣事故有关的驾驶证、⾏驶证和车辆,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凭证》有效期只限于3天,如因事故处理需要延期的,
办案⼈员应当予以办理延期⼿续;
③暂扣的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办案单位对事故车辆、物品进⾏损失鉴定;
④执勤民警完成执勤任务后,将《记录表》存根及有关的证、照交回单位,由事故处理部门的办案⼈员做好登记备案⼯作;
⑤当事⼈持《记录表》前来的,事故处理部门办案⼈员予以办理事故责任认定、处罚、损害赔偿调解。
(4)适⽤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处罚的,按照规定从轻处罚。
(5)适⽤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发⽣之⽇起三天内办结。
⼗⼀、暂扣车辆、物品、证件的发还
(⼀)流程
通知当事⼈领回暂扣车辆、物品、证件—→办理车辆、物品、证件的发还⼿续
(⼆)操作规范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的有关证件的,在检验或者鉴
定后应当⽴即发还;
2、交通事故当事⼈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实际⽀配⼈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上述⼈员按要求缴纳了事故责任保证⾦和预付抢救治疗费后,应当⽴即归还;
3、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交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放还车辆和⾏驶证,但法律规定可以继续扣留事故车辆的情形除外;
4、车辆暂扣期满后,交警部门应通知交通事故车辆驾驶⼈、车辆所有⼈领回被暂扣的车辆;
5、办理车辆放⾏时,应当根据上述1—3条不同情况要求当事⼈提供有关材料:
(1)预付费、保证⾦收据(需收缴保证⾦或缴纳医疗抢救费⽤;
(2)车辆技术鉴定书(需检验鉴定);
(3)车物损失鉴定书(表)(需检验鉴定);
(4)损害赔偿调解书(处理结案)。
6、发还暂扣车辆的,应当填写车辆放⾏凭证,呈交管股(或事故中队)领导审核签名后交当事⼈到车辆停放地领取车辆;发还
暂扣物品、证件的,应当办理签收⼿续;
7、当事⼈全部领回暂扣的车辆、物品、证件的,应当收回《强制措施凭证》。
⼗⼆、保证⾦⽀付
(⼀)流程
当事⼈提出申请—→审查—→提出⽀付保证⾦意见—→呈批开具⽀付保证⾦通知书—→有关权利⼈到指定银⾏提款
(⼆)操作规范
1、步骤
(1)当事⼈提出⽀付保证⾦申请的,应提供有关材料,事故处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关事由、材料,审查⽆误的,填写《⽀付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审批表》,上报交管股(或事故中队)及⼤队主管领导审批;
(2)审批⼿续办理完毕后,有关权利⼈持审批件、保证⾦存折收据、⾝份证等材料到交警⼤队财务部门办理⽀付⼿续;
(3)办理⽀付⼿续时,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关审批件、⾝份证件、保证⾦存折收据等材料,核准⽆误后,按领导意见填写
《⽀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通知书》,收回保证⾦存折收据,将《通知书》、保证⾦存折⼀并交给有关权利⼈,有关权利
⼈持保证⾦存折、《通知书》到指定银⾏领取保证⾦。
2、⼀般要求
(1)⽀付保证⾦的事由包括以下⼏种情况:
①法院裁定先予执⾏;
②案件结案;
③案件终结,并达到⼀定期限。
(2)当事⼈提出⽀付保证⾦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先予执⾏的,应提供法院先予执⾏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有关费⽤评估;
②案件结案的,应提供《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
③案件终结的,应提供《终结书》、《终结书》送达回执。
(3)⼈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对急需的医疗费、⽣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的,⼈民法院
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先予执⾏通知书和协助
执⾏通知书后,可以从被执⾏⼈交纳的责任保证⾦中⽀付相应的款额;
(4)因调解达不成协议⽽终结案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收取的事故责任保证⾦,在⼀年内(财产损失赔偿为⼆年)不能发还⼀
⽅当事⼈或者转交对⽅当事⼈;
(5)因调解达成协议⽽结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收取的事故责任保证⾦,在当事⼈全部履⾏协议前不能发还⼀⽅当事⼈或
者转交对⽅当事⼈,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的履⾏期限届满的次⽇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存事故责任保证⾦,最长不得超过
⼀年(财产损失赔偿为⼆年)。
⼗三、⾏政处罚
(⼀)流程
提出处罚建议—→告知—→审批裁决—→制作《⾏政处罚决定书》—→宣告、送达、执⾏
(⼆)操作规范
1、处罚对象条件
(1)具有⾏政⾏为能⼒和⾏政责任能⼒、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事故责任者;
(2)特殊情况:
①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事故责任者,免于处罚,但可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严加管
教;
②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违章、发⽣事故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章、发⽣事故的,应予处罚;
①⼜聋⼜哑的⼈或者盲⼈,由于⽣理缺陷的原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事故的,不予处罚。
2、处罚的原则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对事故责任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对造成特⼤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和造成重⼤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者,处10⽇以上15⽇以下拘留或者1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和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者,处10⽇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
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以上6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3)对造成⼀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和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责任者,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
并处吊扣1个⽉以上6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4)对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员,应当在案件移送⼈民检察院前吊销其机动车驾驶
证。
(5)处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但吊扣驾驶证合并执⾏不
得超过18个⽉。
(6)发⽣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为之⼀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逸;
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③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④嫁祸于⼈;
⑤其他恶劣⾏为。
4、⾏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①适⽤条件: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争议不⼤,交通事故后果轻微,对事故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政处罚,由办案⼈员当场作出;
②⼯作步骤
I事故办案⼈员向事故责任者出⽰执法⾝份证件;
Ⅱ履⾏告知义务、听取事故责任者的陈述和申辩,告知的内容包括:
a告知事故责任者其违章⾏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给予⾏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处罚决定;
b告知事故责任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政复议申请权、提起⾏政诉讼的权利和请求⾏政赔偿的权利。
Ⅲ作出处罚决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裁决书应载明当事⼈姓名、年龄、事故时间、地点、违章⾏为、事故责
任、⾏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及不服裁决申请复议的时限和复议机关,加盖交警⼤队的公章,并由事故办案⼈员签名或盖章;
Ⅳ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当场交付事故责任者;
V事故责任者对⾏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提出⾏政复议;
Ⅵ事故责任者对⾏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起⾏政诉讼。
(3)⼀般程序
①适⽤条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拘留、吊销或50元以上罚款的⾏政处罚。
②⼯作步骤
I办案⼈员提出处罚意见;
Ⅱ履⾏告知义务,听取事故责任者的陈述、申辩;(告知的内容与简易程序告知内容相同)
Ⅲ吊销驾驶证的,应责任⼈要求组织听证;(见听证规范)
Ⅳ办案⼈员履⾏告知义务或听证结束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附事故案卷,按裁决的权限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a对于吊扣6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的⾏政处罚,报送交警⼤队⼤队长审批;
b对于吊扣6个⽉以上(含6个⽉)机动车驾驶证或吊销驾驶证的⾏政处罚,报送交警⽀队交管(或事故)科审核后报主管⽀队长审
批。
V送达《⾏政处罚决定书》。《⾏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当事⼈不在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7⽇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
VI⾏政处罚的执⾏
a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应当在24⼩
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的强制执⾏。
b罚款。被处罚⼈应当⾃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到指定的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收取滞纳⾦;拒绝缴纳罚款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可以处15⽇以下拘留,罚款仍继续执⾏。
c吊扣、吊销驾驶证。
(a)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起计算。
(b)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复考成绩合格,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c)对外县、市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可将处罚决定书和被吊扣的驾驶证⼀并寄送发证机关执⾏。
(d)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决定书和驾驶证转送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执
⾏。
Ⅶ事故当事⼈对⾏政处罚不服的,⾃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第⼆⽇起,60⽇内向市(县)公安局法制科申请⾏政复议;事故当事⼈对
⾏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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