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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1-29 19:45:56 阅读: 评论:0

18年广东中考数学试卷-在的词性


2023年1月29日发(作者:古诗文手抄报)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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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一直是广大农民极为关切

的。相关部门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各种政策、新规,

用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扶持农村的发展。当然,其中就

包括接下来将会做出具体解析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相关问题。小编针对农村土地承包

法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

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土地承包是否有效?这个

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衔

接。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即延包工作,开始于1993年。

当时,在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

将到期,中央及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

延长三十年不变。

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

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

日起施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土地承包是否

有效?

这个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

工作的衔接。

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即延包工作,开始于1993年。

当时,在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

将到期,中央及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

延长三十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土地延包工作。

各地对延包工作十分重视,都专门发布文件,积极部署,加

强指导。截止2000年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

延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已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书签发到户。少数尚未开展延包工作的地区,

主要原因是第一轮承包期尚未届满。延包工作的开展,赋予

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了党在农村基本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

定。当然,延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中央已

通过有关文件及时进行了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政策的法律化,其

立法宗旨就是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

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与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

一致的。如果因该法的实施导致重新承包土地,会给农村造

成混乱,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有悖于上述立法宗旨。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

规定建立的土地承包关系,该法实施后依然有效。对于承包

合同中确定的承包期限超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承包期,如

耕地承包期超过三十年,或草地承包期超过五十年,或一般

林地的承包期超过七十年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有效,

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重新承包土地更

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不允许的。为了有效地防止因该法的实

施给既存的承包关系造成混乱,引发大规模的重新分地,稳

定现实中已存在的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

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

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

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

地。”

▲三、2016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

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

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

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

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

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

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

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

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

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

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

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

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

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

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

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

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

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

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土地流转服务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

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

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

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

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

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

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

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

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

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

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

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

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

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

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

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

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

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

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

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

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

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

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

明度。

▲第五章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

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

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

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手续。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

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

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

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

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

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

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

变更情况。

▲第六章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

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

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

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姓名

2、流转面积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4、流转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

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

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

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

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

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

经营管理。

本文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土

地承包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做出了详细阐述,同时将最新的土

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加以罗列。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问题

与矛盾也将会逐步得到改善与解决。广大农民也要积极配合

相关政策法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

咨询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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