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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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一直是广大农民极为关切
的。相关部门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各种政策、新规,
用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扶持农村的发展。当然,其中就
包括接下来将会做出具体解析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相关问题。小编针对农村土地承包
法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
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土地承包是否有效?这个
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衔
接。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即延包工作,开始于1993年。
当时,在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
将到期,中央及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
延长三十年不变。
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
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
日起施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土地承包是否
有效?
这个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
工作的衔接。
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即延包工作,开始于1993年。
当时,在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
将到期,中央及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
延长三十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土地延包工作。
各地对延包工作十分重视,都专门发布文件,积极部署,加
强指导。截止2000年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
延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已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书签发到户。少数尚未开展延包工作的地区,
主要原因是第一轮承包期尚未届满。延包工作的开展,赋予
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了党在农村基本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
定。当然,延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中央已
通过有关文件及时进行了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政策的法律化,其
立法宗旨就是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
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与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
一致的。如果因该法的实施导致重新承包土地,会给农村造
成混乱,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有悖于上述立法宗旨。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
规定建立的土地承包关系,该法实施后依然有效。对于承包
合同中确定的承包期限超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承包期,如
耕地承包期超过三十年,或草地承包期超过五十年,或一般
林地的承包期超过七十年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有效,
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重新承包土地更
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不允许的。为了有效地防止因该法的实
施给既存的承包关系造成混乱,引发大规模的重新分地,稳
定现实中已存在的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
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
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
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
地。”
▲三、2016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
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
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
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
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
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
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
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
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
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
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
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
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
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
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
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
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
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
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土地流转服务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
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
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
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
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
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
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
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
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
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
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
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
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
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
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
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
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
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
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
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
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
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
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
明度。
▲第五章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
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
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
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手续。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
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
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
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
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
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
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
变更情况。
▲第六章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
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
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
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姓名
2、流转面积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4、流转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
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
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
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
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
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
经营管理。
本文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土
地承包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做出了详细阐述,同时将最新的土
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加以罗列。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问题
与矛盾也将会逐步得到改善与解决。广大农民也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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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1-29 19:45: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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