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教育部阳光⾼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等教育招⽣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
下:
第⼀章总则
为加强招⽣⼯作管理,规范招⽣⾏为,维护学校和考⽣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作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适⽤于⼭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等教育招⽣⼯作。“3+2”专科与本科贯通培养、⾼职单独招⽣与综合评
价招⽣等其他类型招⽣章程另⾏制定。
第⼆条学校招⽣⼯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2947)
第五条学校地址:⼭东省潍坊市⾼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条学校成⽴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招⽣⼯作领导⼩组,研究决定招⽣⼯作重⼤事宜。招⽣就业处为学校普通教育
招⽣⼯作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常⼯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对招⽣⼯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专业与计划
第⼗条招⽣范围与招⽣计划:学校⾯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分省招⽣计划以各省招⽣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
准。分省分专业招⽣计划通过教育部阳光⾼考信息平台、学校招⽣简章、学校招⽣信息等向社会公布。考⽣可依据本省
《2021年志愿填报指南(招⽣计划)》或登录教育部阳光⾼考信息平台()或学校招⽣信息
()所公布的分专业招⽣计划填报志愿。
第⼗⼀条招⽣对象
(⼀)2021年夏季⾼考考⽣(艺体类考⽣可凭⽂化课成绩在普通类填报我校志愿)。
(⼆)参加⼭东省2021年春季⾼考,且报考类别为畜牧养殖类、信息技术类、财经类、商贸类、机电⼀体化类、电⼯电
⼦类的考⽣。
第⼗⼆条招⽣条件:不限外语语种,但⼊校后,学校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不限性别及⽐例;⾝体条件及专业报考体检要
求按教育部、卫⽣部等印发的《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执⾏。
第⼗三条志愿填报:考⽣按所在省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和⽅式,参照所在省招⽣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批次、分专业招⽣计
划填报我校志愿。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四条录取规则
(⼀)按各省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办法和投档⽐例调阅考⽣档案,实⾏上录取。
(⼆)实⾏平⾏志愿的省份,执⾏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
⽣不⾜时,从⾼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实⾏⾮平⾏志愿的省份,对投档线以上考⽣按⾼考成绩由⾼到低顺序并参考专业
志愿及考⽣学业⽔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额满为⽌。若线上第⼀志愿考⽣不⾜,可按各省招⽣考试院统⼀安排,录取第⼆志
愿考⽣或分批次征集志愿。
(三)学院认可⽣源省对考⽣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有关规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优先录取符合⽣源省优先录取规定的
考⽣及学业⽔平考试成绩⾼的考⽣。
(四)专业计划调整办法:录取时,根据各省投档⽅式,尽量调整计划满⾜进档考⽣的第⼀专业志愿。分专业计划确不能
调整的,按考⽣成绩⾼低顺序安排专业。如分专业录取⼈数较少,确⽆法单独组班时,⼊学后将根据情况安排与相关或相近专
业合并编班。
第⼗五条录取通知及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招⽣考试院规定的录取查询⽅式及学校招⽣信息查询。录取
通知书由学校校长签发,通过特快专递⽅式直接邮递给新⽣本⼈或其授权委托⼈。已录取考⽣按学院《⼊学须知》要求按时报
到⼊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录取专业所属院系提出书⾯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
视为⾃⾏放弃⼊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六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东省
⾼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
第⼗七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式帮助学⽣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可申请助学贷款、“绿⾊通
道”、奖助学⾦、学费减免、勤⼯助学等资助项⽬。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等5部门《⼭东省学⽣资助资⾦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条⼊学资格复查:新⽣⼊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
⽣,取消⼊学资格。
第⼗九条毕业及就业:学⽣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颁发普通⾼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
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校对毕业⽣提供就业指导,给予就业推荐服务,经双向选择,毕业⽣⾃主就业。
第⼋章其它
第⼆⼗条毕业⽣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
第⼆⼗⼀条专业调整: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
第⼆⼗⼆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代理招⽣事宜。对以⼭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名义进⾏⾮法招⽣等活动的机构或个
⼈,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条本章程如与上级⽂件精神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本章程经⼭东省教育厅审核后在教育部“阳光⾼考”信息平台、⼭东省教育厅站()
和我校招⽣信息()上分别发布,学校依据招⽣章程开展招⽣⼯作。
第⼆⼗五条本章程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联系⽅式
1.校址:⼭东省潍坊市⾼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
2.址:
3.学院纪委办公室电话:0536-3086221
4.学院纪委Email:**************
5.招⽣咨询电话:************、3081030、8586253
6.招⽣专⽤Email:**************
7.招⽣办公室微信公众号:sdmyzsb
8.招⽣咨询QQ群:76952768、75402383
本文发布于:2023-01-29 19:09: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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