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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
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依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
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根据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1成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
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
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
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
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支配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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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
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详细状况,并考虑
职工本人意愿,统筹支配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
能支配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支配年休假的,应征得职
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担心排年休假或者支配职
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支配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
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根据
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
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
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
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
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日工资收入的计发方法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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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未支配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根据职工当年已
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成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
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
度已支配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支配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
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商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
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商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
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
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
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
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支配补足被
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
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方法的状况。
用人单位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方法
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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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
当根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
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打算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
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
照本方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方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1-29 17:1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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