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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中第一城西苑业主监事会规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天中第一城西苑物业区域的管理,让广大业主对监事
会的工作有更好的了解和支持、配合,特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定义
监事会:天中第一城西苑业主监事会.
业委会:天中第一城西苑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天中第一城西苑物业的企业。
业主:在天中第一城西苑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或其它组织。
第二条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
第三条监事会的宗旨。
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或授权,坚持“公正、公平、独立"的原
则,监事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监督业委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维
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业主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
的进行.
第四条监事会的职责。
1。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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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
工作情况;
3.了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4。以专题报告形式向业主大会报告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
分收益的使用情况;
5.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评议;
6.对于评议满意率低于50%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
表大会按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7。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业主代表违反管理规约、议事规则、
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向街道,社区和业主大会反映;
8.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备案;
9.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业主大
会闭会期间,以简报形式公示日常工作;
10。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及
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反映,
或者提出建议和意见;
11.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监事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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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在主管街道办、主管社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的领
导、指导或监督管理下,依法和依据授权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业
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或影响。
2.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
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
策和实施权,但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3.对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具有不作为、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
为的,可启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程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提
出对其的停职或罢免请求.
第六条义务
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2。认真行使和完成街办、社区和业主的合理化建议以及监事会规约所
监督的事项。
3。积极参加业委会和街办、社区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4.与业委会共同遵守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或规约等。
第七条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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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工作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两名或含两名以上的监事、
50%或以上的业主代表、50户或以上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决定工作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名或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3。监事会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与会
人员名单,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
4.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报告等,须经三名或以上的监事表决
赞成,方能通过。
5.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监事会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
参加街办、社区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6.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每年向街办、社区、业主代表会议或业
主大会报告工作。街办、社区要加强对小区监事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
核实、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业监会的困难和问题.
7。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监事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对待、如实记
录,工作台账列入档案以备查阅。
8.建立保障制度.监事会与业委会应有相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
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在街办和社区的领导下,对监事
会、业委会的账(财)务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经有关方面审批
后,方可在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或相关渠道中同支,支出情况定期
在小区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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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申诉救助制度。监事会在受到无理阻挠或不公正待遇导致无法
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街办、社区和纪委反
映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监事会主任的职责权限.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参加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4。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承
担其他专项工作;
5。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了解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组织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6。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7。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1。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
2。参与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根据指派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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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
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5.参与草拟业主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6.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7.执行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决定,完成业主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业主监事会监事的权限。
1。业主监事会监事而采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
2。业主监事会监事按照相关授权和监事会工作计划、方案、步骤等,
独立行使监督权,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3.业主监事会监事对其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
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
施权,但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资格终止。
1.业主监事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停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累计五
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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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业主监事会监事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天内向业主监事
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的财产。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1-29 10:16: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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