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规定
[1993]计基字第2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提高研制生产武
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武器装备的战备完好
性和任务成功性,减少维修人力和保障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其
基本原则和要求也适用于武器装备安全性、保障性等质量特性的管
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和原则
第四条可靠性与维修性是构成武器装备作战效能,并影响其寿
命周期费用的重要因素,是重要的战术技术指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设计师系统及质量保证组织负责人必须
给予高度重视,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是系统工程管理的重要组
成部分。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统一纳入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
验、使用等计划,与其它各项工作密切协调地进行。
第六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贯彻有关法规,实施有关标准,
制定和实施可靠性与维修性保证大纲(以下称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
通过规范化的工程和管理途径,达到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应当对武器装备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保障
性等质量特性进行系统综合和同步设计。从武器装备论证开始,就应
当进行质量、进度、费用之间的综合权衡,以取得武器装备最佳的效
能和寿命周期费用。
第八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早期投入的方
针,将预防、发现和纠正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及元器件、材料和工艺
等方面的缺陷作为重点,采用成熟的设计和行之有效的可靠性与维修
性分析、试验技术,以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的固有可靠性与维修性。
第九条必须加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监督和控制,
按照武器装备研制程序进行可靠性与维修性评审,评审结论是转阶段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必须加强外购器材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按规定要求
对供应单位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外购器材进行
严格验收。
第十一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应当遵循不断改进、闭环管理的
原则,必须重视和加强可靠性与维修性信息工作。应当建立故障报告、
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来评价和改进设计,实现
可靠性与维修性持续增长。
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等各部门应当密切配
合,大力协同,共同促进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论证阶段应当提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定量、定
性要求。
一、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武器装备战术技术指标论证时,应当提出
可靠性与维修性定量、定性要求,并纳入武器装备《战术技术指标》。
二、武器装备战术技术指标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可靠性与维修性
指标依据及科学性、可行性分析;国内外同类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
性水平分析;武器装备寿命剖面、任务剖面及其它约束条件;可靠性
与维修性指标考核方案设想;可靠性与维修性经费需求分析。
三、在组织武器装备战术技术指标评审时,应当包括对可靠性与
维修性指标的评审。
第十四条方案阶段应当确定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方案和相
应的保证措施。
一、研制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武器装备研制方案论
证时,必须包括可靠性与维修性方案的论证,论证结果应当纳入《
研制任务书》。
二、武器装备《研制任务书》应当包括:经完善、确定的可靠性
与维修性定量、定性要求;可靠性与维修性重要保证措施;可靠性与
维修性指标考核验证方法及相应条件安排;可靠性与维修性经费预
算。
三、武器装备研制方案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达到可靠性与维修性
指标及相关要求必须采取的技术方案分析;与技术方案相适应的可靠
性与维修性工作项目;可靠性与维修性经费预算的依据。
四、使用部门为工程研制招标和签订合同需要而编制的《工作说
明》中,应当提出明确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要求。
五、研制单位根据投标、签订合同需要,应当拟制可靠性大纲和
维修性大纲,并逐步完善。
六、在方案阶段的评审中,必须将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方案
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工程研制阶段应按计划开展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分
析和试验工作。
一、承制单位应当实施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
二、为保证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的实施,研制单位应当制定具体
的工作计划,明确详细的工作任务、进度、保障条件、评审要求等,
并纳入武器装备研制计划。
三、工程技术人员在进行产品性能设计同时,必须按照可靠性与
维修性大纲和工作计划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等,开展各项可靠性与维
修性设计、分析和试验活动,保证把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到产品中去。
四、研制单位在完成武器装备试制任务后,应当按照《研制任务
书》和合同规定的方法,对其可靠性与维修性进行验证。可靠性与维
修性验证试验应当尽可能与其它试验结合进行。
五、研制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计划组织阶段评审时,应当包括对
武器装备达到的可靠性与维修性水平以及实施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
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设计定型阶段应当考核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
以确认其达到《研制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一、设计定型时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的考核工作应当遵守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二、武器装备定型试验大纲一般应当包括可靠性与维修性鉴定试
验项目。可靠性与维修性鉴定试验一般应当在经军工产品定型机构和
使用部门认可的试验机构安排,并尽可能与其它鉴定试验结合进行。
三、在按系统级或设备级试验鉴定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指标
不充分或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用低层次产品的试验或工程分析
结果进行评估,但必须同时严格审查其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的实施情
况。
经军工产品定型机构和使用部门认可,成功的可靠性增长试验可
以代替可靠性鉴定试验。
四、在根据需要组织定型评审时,应当对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
性是否满足《研制任务书》和合同要求进行评审。
五、设计定型报告中应当包括可靠性与维修性鉴定试验或评估结
果分析以及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实施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定型阶段应当考核在批量生产条件下武器装备的
可靠性与维修性,确认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武器装备生产定型可靠性与维修性的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军
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二、应当对武器装备试生产及交付试用发生的故障、缺陷进行分
析,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修改有关文件。
三、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定型武器装备的技术状态更改。如确需更
改,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在组织生产定型时,应当鉴定或评审在批量生产条件下武器
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保证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生产阶段应当保证武器装备在批量生产中的可靠性
与维修性。
一、使用部门与承制单位签订的生产合同应当有可靠性与维修性
保证要求,包括可靠性的验收或检查要求。
二、生产单位必须全面实施产品质量保证大纲,使其质量保证体
系切实有效地保证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
三、必须重点跟踪和控制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关键件、重
要件和关键工序。
四、应当采用波动小的工艺技术,实现设计要求。对零部(组)
件、加工工序、工艺装备等技术状态作更改,必须分析其对武器装备
可靠性与维修性的影响,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应当对武器装备在生产、交付使用中发生的故障、缺陷进行
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并对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使用阶段应当保持和发挥武器装备的固有可靠性与维
修性水平。
一、使用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收集武器装备现场使用和贮存期间
的可靠性与维修性信息,按规定向承制单位反馈,并提出改进武器装
备的意见或建议。
二、承制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作好有关技术资料、备件供应、人
员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职能
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
部门和单位的可靠性与维修性职能机构和按武器装备设立的可
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系统应当紧密配合,实行矩阵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重点武器装备研制中可靠性与维修性的有关审查、协调、
监督和决策工作。
四、负责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的研究、技术基础工作和其它
保障工作的宏观管理、决策和协调。
五、负责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信息工作的规划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工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本部门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三、负责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协调和监
督。
四、负责本部门可靠性与维修性研究和技术基础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可靠性与维修性信息工作,建立信息中心和网络,
按规定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本部门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三、负责提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要求。
四、参加或组织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评审。在武器装备生产
定型、生产验收时,负责或参与可靠性与维修性的鉴定和验收。
五、组织本部门可靠性与维修性信息工作,按规定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十四条承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可靠性与维修性专业人员,完善必要的
可靠性与维修性分析、试验、检测手段。
四、建立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完善质量与可靠性信
息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信息交换。
五、实施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实现《研制任务书》、
合同中规定的可靠性与维修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型号管理系统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政总指挥对型号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全面负责,从计划、
组织、协调和资源等方面保证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的实施。
二、总设计师对型号可靠性与维修性技术负责。应当在型号设计
师系统中建立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系统,由总师或副总师主管型号的
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工作,主持制定和实施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各
级可设立可靠性主任设计师或主管设计师。
三、根据产品特点设立的型号总质量师或质量保证组织型号负责
人,负责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实施的监督、控制和支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武器装备试验机构应贯彻执行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
修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经定型机构或使用部门认可,对武器装
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进行鉴定和验收试验。
第五章基础工作与保障条件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领
导、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可靠性与维修性教育培训。要切实采取
措施,创造条件,加强可靠性与维修性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
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工作的各类人
员,必须掌握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知识和技能。各
单位都应当建立可靠性与维修性考核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应当加强可靠性与维修性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
用研究,把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程提出的突出技术问题和共用
基础研究课题分别纳入国防科研有关计划。
第二十九条应当加快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需的标
准、规范和各种手册的制定,建成结构合理、完整配套的可靠性与维
修性国家军用标准体系。同时,必须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可靠性与维修性信
息系统,统筹规划,形成网络;制定规章制度,统一标准;不断改善
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交换的手段,保证信息系统有效运转,为普
遍实施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应当跟踪国际可靠性与维修性技术发展动向,加强
技术交流工作,结合国情,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武器装备可
靠性与维修性工程和管理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手段开展可靠性与维
修性工作,并在统一规划下,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强可靠性与维修性
研究、试验、检测、失效分析手段的建设与改造。
第三十三条必须加速高质量、高可靠元器件、通用零部件、原
材料的开发,特别是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开发,实现标准化、系列化、
通用化。应当建立、完善军用电子元器件、通用零部件的系列型谱和
优选目录。
第三十四条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根据
不同类别、性质和阶段,分别纳入各自渠道,予以保证。
研制阶段可靠性与维修性经费从研制费中安排;
生产阶段可靠性与维修性经费计入产品成本;
可靠性与维修性研究及技术基础工作经费分别列入相应的科研
计划中安排。
可靠性与维修性试验设备、测试仪器购置费(含自制)按有关规定
分别纳入国防科研费、生产成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或其它经费中
开支。
第三十五条武器装备定型后或按合同要求交付后,为改进其可
靠性与维修性所需的经费,应当按武器装备研制、订购、维修经费管
理规定,另行签订技术经济合同予以安排。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奖励在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
中作出贡献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武器装备研制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可靠性与维修性奖励条款。凡
交付产品的可靠性与维修性超过合同要求的,应当予以奖励。
可靠性与维修性技术成果是重要的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各类奖励
渠道给予评奖。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不执行有关规定,导致可靠性
与维修性达不到预定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并限期纠正;因严重失职
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则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的
责任。
承制单位没有履行合同,导致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达不到规定要
求的,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武器装备特点和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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