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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学校

更新时间:2023-01-28 21:01:54 阅读: 评论:0

双线作文600字-五禽戏属于


2023年1月28日发(作者:六年级数学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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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

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

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

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

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三条函授站必须坚持以XXXX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

法规,贯彻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学校

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

严格地组织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函授站(点)。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办法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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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

校、与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经常开展培训的市(州)以上

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各市

(州)电大和有条件的县(区)电大、取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组织和个人签订办学协议;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成人高等

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

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

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

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

员;

(三)能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提供线上学习考

试等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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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办学

协议。办学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

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五)履行协议的期限;

(六)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七)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九条建立函授站必须由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经继续教育学院实地考察、研究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双

方签订办学协议。设站单位持有关文件、资料、协议书到所在

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学校负责到省教

育厅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函授站。

第十条建立函授点由设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继

续教育学院实地考察、研究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双方

签订办学协议。设点单位持有关文件、资料、协议书到所在地

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函授生服务备案手续,设点的原则、

条件、职责及其它要求与函授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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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函授站、函授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两年在

籍学生总数小于500人的函授站,学校将撤销函授站,改为函

授点。对连续两年在籍学生总数大于500人且发展潜力较大的

优秀函授点,学校将根据函授站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战略,

依据函授点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选

择合适的函授点到省教育厅履行函授站备案审批手续,将函授

点设置为函授站。对连续两年在籍学生总数小于100人的函授

点直接撤销停办。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由设站单位提名,与

学校协商确定。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

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申报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及招生人数,

制定招生简章,认真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录取工作;

(四)负责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注册工作;

(五)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安排网络课程,指导函授站聘

任辅导教师,督促函授站抓好教学环节的落实;

(六)负责函授生学籍学历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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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办理、毕业生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

(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

查,每学年对函授站进行评估考核,表彰先进的函授站;对违

反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不能履行各项职能、管理混

乱的函授站,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停办等处

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站务人员,由学校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

调整;对连续两年生源较少、未完成学校招生指导性计划的函

授站,予以撤销停办;

(八)学校每年定期召开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安排工

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下达的

教学辅导任务,开展学校交办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督促函授生及时参加网络课程学习,加强网络课程学习过程管

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网络课程学习进度,切实提高函

授生学习效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

学和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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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辅导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

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

的困难和问题;

(八)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

作的意见与建议;

(九)负责向函授生收取学费,并及时按协议规定与学校

结算;

(十)函授站要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

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一)定期对本站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每学年

向学校、设站单位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积极配合学校和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二)函授站不得私刻学校、学院印章,不得私印学校、

学院函件,不得违规宣传,不得违规收费,违者将予以停止招

生或作撤销停办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履行办学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函授站履行

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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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有关方针、政策;

(六)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主体”职责,落实函授站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七)认真履行办学协议,承担函授站办学过程中的一切

法律责任。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六条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

任),副站长1-2人,根据函授生人数可按100:1配备管理人

员。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基本路线,熟悉教学

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及以上文

化程度。

第十七条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八条辅导教师由函授站聘用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

人员担任教学辅导工作,优先聘请学校专任教师,辅导教师应

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辅导教师必须坚持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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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

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和

辅导教师,函授站应及时调整;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管理人员

和辅导教师,函授站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经费及学费收缴管理

第二十一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二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

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函授站所收函授生学费应及时足额存入设站

单位账户,设站单位根据办学协议规定的学费分成比例按时足

额将办学管理经费汇到学校财务账户,留存部分作为函授站办

学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函授站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于每年第四季

度由学校进行年检、自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查,对年检合

格的函授站予以公布,不合格函授站将暂停其教学活动,整改

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省教育厅每三年对函授

站进行一次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将依据有关

规定予以撤销。当年备案的函授站,可不参加年检。

第二十五条对经查实严重违规办学,并在社会上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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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影响的函授站,学校将上报省教育厅对其予以撤销,并向社

会公布。

第七章安全稳定防控

第二十六条函授站要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

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保持本站和谐稳定,促

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函授站的管理,不得随意变更函授站

地址,不准设立站外站、衍生多级站点。

第二十八条加强招生宣传管理,函授站须严格按照学校

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章程和相关宣传资料进行宣传,不得混淆

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考生,

不得作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

第二十九条加强收费管理,函授站要严格执行学校向省

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标准,实行“一费制”

(只收取学费,取消一切杂费,书抄费据实收取),从源头上杜

绝乱收费现象。

第三十条加强教学管理,函授站要认真落实学校成人高

等教育“线上学习为主,线下辅导为辅”的教学模式,加强网络

课程在线学习过程考核,严格教学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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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一条加强学籍学历管理,函授站要协助学校严格执

行学籍学历管理制度,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准确规

范。

第三十二条加强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函授站要遵

循成人教育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充分发挥学校和设站单位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作用,及时了解

和掌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思想动态,认真研究学生的合理诉求,

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困难,及时化解矛盾。

第三十三条函授站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定期全面排查

梳理本站成人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可能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尽

可能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出现突发事件,要及

时报告学校和设站单位,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设站单位讨论协

商决定。本办法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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