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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28 19:31:43 阅读: 评论:0

中考政治备考指南-有趣幽默问题及答案


2023年1月28日发(作者:过年喜庆的歌曲)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2基本编码

3实施编码

4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子项名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5实施主体张黄镇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受组织委托

7承办机构张黄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8联办机构无

9办理地点广西浦北县张黄镇环城路206号

10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12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

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

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

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

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

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

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

订)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

调解、处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

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第三款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

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13实施对象申请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个人和单位

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县、乡二级分级管理。

15权限划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修正,1998年8月29

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

变土地利用现状。

2.【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

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

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

本办法执行。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

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

订)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

调解、处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

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16行使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修正,1998年8月29

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

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

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

本办法执行。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

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

订)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

解、处理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

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17通办范围无。

18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90个工作日

19实施条件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部令第17号公布(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

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十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20申请材料

申请书,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

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

服务)

环节名称无。

办结时限无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

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

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

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

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2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26结果名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调解书

27结果样本无

28办件类型承诺件

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

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

32物流快递自取。

33运行系统无。

34

常见问题

及注意事

1.哪些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35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

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争议地块的界限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

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5.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

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土地权属争议

调查处理办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土地

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调解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2.规范

工作程序,加强制度

建设;3.加强对工作

人员教育和培训;4.

重大事项须经分管

领导会议研究报局

务会审定。

镇水利站负责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

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镇水利站负责人

3.反馈环节:不按时将审核结果反馈

排污者。

低镇水利站负责人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

规定审议。

低镇水利站负责人

备注

特殊环节:工作人员不能客观公正进

行勘察勘测等违法违规情形

中镇水利站负责人

附件:

1.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流程

2.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

料名称

申请材料

依据

材料类

(原件/

复印件)

是否

电子

材料

必要

性及

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

签章

要求

1

土地山林水

利权属纠纷

的处理申请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土

地权属争议

调查处理办

法》《广西壮

族自治区土

地山林水利

权属纠纷调

解处理条例》

原件是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

人签

字或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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