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今世界主要法系的划分
[摘要]当今世界法系比较混乱,其主要根源在于不同的学者在认知上的差
异、所处的文化上的差异、意识形态上的差异、社会制度的差异、甚至信仰上的
差异,等等。就世界范围而言,以社会制度为分已成定型,所以法系的划分也要
先分为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中国大陆应属于社会主义法系。
[关键词]法系划分混合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资本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法系的划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可以说都是比较混乱的,其
根源除了中外不同的学者在认知上的差异以外,还有诸如文化上的差异、意识形
态上的差异、社会制度的差异、甚至信仰上的差异,等等。现就当今世界主要法
系的划分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当今世界主要法系划分的现状及其缺点
1.关于法系定义的探讨
(1)划分法系的标准:我们认为应按照五大标准。一是社会制度,它不但
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结构和政治架构,而且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
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社会制度可以说在法的表现形式上有很大差异。
二是意识形态,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主导的思想,往往是一国主流思想的反
映,折射着一个国家的古老文化传统和法律文化现象,影响着一个国家政治、经
济、文化等社会的模式。
三是法律文化传统,这是一个和意识形态一样重要的因素,它是一个国家古
老的道德、习俗、习惯、惯例、禁忌和原始规范的传承,往往已经渗透到一个国
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深处。
四是法律表现形式,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是传承法律
的一个重要手段。
(2)法系的定义。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法系是指具有共同的社会制
度、共同的意识形态、共同的文化传统、共同的法律表现形式和共同的法律适用
方式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当今世界主要法系的具体划分的几种观点
(1)西方的“三个主要法系”的理论。“在西方比较法学著作中,‘三个主要
法系’的理论就盛行起来。根据这种理论,在当代世界上,有三个占主要地位的
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2)茨威格特和克茨:在《比较法总论》中,将世界大法律体系划分为八
类: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
伊斯兰法系;印度教法法系。
(3)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当今世界有三个主要法系,即罗马——日
耳曼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非西方的法系有一类是伊斯兰法、印度
教法和犹太法。另一类是远东(中国和日本)、非洲和马达加斯加的法律。
(4)当代还有的学者主张“中华法系的发扬光大的理论”。这一理论显然有
其先天不足。一般来说,“中华法系是指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王朝的法
律以及毗邻国家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法律的总称”。
二、当今世界主要法系划分的设想及其理由
1.当今世界主要法系划分的设想,按照本文上面说的划分法系的五大标准,
我们认为应当如下划分:
(1)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
(2)社会主义法系包括两类:一是前苏联、东欧(随着东欧巨变和苏联解
体已消亡);二是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具体包
括中国、越南、古巴、老挝、北朝鲜等国家。
(3)资本主义法系包括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等。
2.划分理由一是如前所述五大标准;二是对当今世界法律走向和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力;三是宏观、粗线条的着眼,否则就没有办法划分。
3.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类型来划分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类型是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科
学结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类型的每一个阶段的法律制度都有其特殊性。因此,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类型我们将法律类型划分为:
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和社
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等四大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归属及其特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归属
正如我们前面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归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
中。它不同与现存的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其他社会制度类型的法律制
度。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法律形式受民法法系影响很深。其原因:
一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虽然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但我们又全
盘学习前苏联。前苏联的法律传统也是向民法法系的一个传统国德国学习和借鉴
的。
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又沿着原有的路径向前发
展。
第二个特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受中华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
影响很深。
第三个特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影响力或者指导思想不断加强。
第四个特点是突出了执政党的领导,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论在立法
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第五个特点是强调了人民民主专政,其深刻影响了我国的刑法理论的发展。
第六个特点是形式法律和实践法律相分离,形成二元结构。
第七个特点是红头文件违法、代法和高于法律的现象有一定的市场。
第八个特点是香港、澳门回归以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有了新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5-49.[2]法学词典(增
订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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