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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28 15:59:1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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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8日发(作者:会计实习自我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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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强化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和

学校教育考试信誉,维护考生及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

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违规分违纪与作弊两类。考试违纪是指学

生不遵守学院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

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

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条凡我校组织、主持的由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课

程考试、各类国家和省(部)资质证书考试等,我校在校生

参加的各类校外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者,均适用于本办

法。

第三条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

定并会同学生工作处作出处理。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特别是具有通信、存

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存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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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二)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三)未带指定的证件参加考试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者;

(六)将答卷置于不适当位置者;

(七)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

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

场者;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

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者;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开考后,在考生身上和座位现场其他一切可以看

到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

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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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

考试者;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资料者;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不管是否传递信

息);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七)私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者;

(九)籍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

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学校相关单位、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

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

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

考试成绩者;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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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

作弊:

(一)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四)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

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它考生,

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凡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

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直接参加重

修取得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

考机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凡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

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直接参加重

修取得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

考机会,不授予学位,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

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所有被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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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申请参加本门课程的重修时,收费标准按河南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核定数额全额收取。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发生本

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违纪、作

弊的材料、工具、试卷等,应予暂扣或没收,并根据需要进

行拍照或录像。

(二)如实填写《XX学院考场记录表》,学生违规记录作

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该考场所有监考教师

(两名以上)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向违规考生告知记录内

容,并要求该考生签名,若考生拒签,监考教师应标注“考

生拒签”字样,处理意见有效。

(三)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在第一时间内将

《XX学院考场记录表》、违规学生试卷和相关物证交送教务

处教务科。

第十三条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

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

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

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教务处在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的

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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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意见,并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将汇总结果送达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处按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制作处分决定,并及时通报全院。

第十六条学生对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XX学院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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