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在日常中,针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做好怎样的呢?对于公益性岗
位人员的管理具体有什么办法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巩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5〕36号)和省、郑州市以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公益
性岗位的管理,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和安排对象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
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
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
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
益性岗位。
(二)安排对象。主要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就业失
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3)、下岗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4)、城镇复转退役;
(5)、军烈属;
(6)、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7)、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8)、城镇零就业家庭。
二、工资待遇和补贴办法
(一)工资待遇。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并签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
就业困难人员,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二)社会保险金补贴。对于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签
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且有社会保险记录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
定给予养老保险金补贴,社会保险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每半年补贴
一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由财政开支
的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
象再就业。各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
责组织安排。
(二)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安排。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市
人力资源市场安排专场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报名、、体检、考试,
对合格的人员安排到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审批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用
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认定后,出具资金拨付申请表单据及其人员花名
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
规定每月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卡中。
四、管理与
(一)严格用人管理。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
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
岗位开发和就业人员的管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
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扶。
3、对他人采用冒名顶替等办法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
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的,经核实后,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
会保险金补贴,并收缴核销持证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非职工过错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公益性岗
位就业人员停止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但由财政部门继续为其补
贴社会保险费,直到期满。
5、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自动离职、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
(含两个月)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本人不得享
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待遇。
6、对自动离职、退休、解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由财政部门停发公益性
岗位等各项补贴。
(二)考核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全年累计请假
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由财政部
门停拨其岗位补贴。请假累计不满一个月的发全月工资,累计一个月
以上不满两个月的发三分之一工资,因公受伤照发工资直到医疗终结。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考核,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及考
核办法,并上报市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考核
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对日常工作的考核。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
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
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安
置就业困难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或经政府批准其他人员,在一
定期限内从事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具体包
括:
㈠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
清洁员、城-管协管员、社区安全生产主任、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及政府开发的其他岗位。
㈡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
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
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以及其他经区、市政府或市劳动保障部门批
准的,在社区内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岗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市内四区公益性岗位
数量核定、从业人员资格确认、组织人员上岗、从业人作状况监管、
资金核准等;市内四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资格
审查、协助组织人员上岗、就业手续办理和资金审核等;五市三区劳动
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市人员资格确认、人员上岗、工作状况监管、资金
审核等。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协助
组织人员上岗、从业人员日常管理、资金申报和发放等。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
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或经政府批准其他人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
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上岗
第七条社会公益性岗位或其他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经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后报政府审批,其中市内四区应报市政
府批准;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确定的工作程序,报劳动保障
部门认定岗位数量。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公益性岗位数量,结合就业
援助对象的资源状况,确定人员安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或补充岗位空缺的,由
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人申请,或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社会
公益性岗位总量和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确定人员上岗数量,并会同用
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面向社会公开。经过资格审核、社会公示等程
序,符合条件的,方可组织上岗。五市三区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
办法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第十条市内四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人员上岗。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上岗申请,街
道办事处会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连
同本街道公益性开发数量、已经上岗人员情况及其他登记待上岗人员
情况,报区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社会公示无
异议的,核准人员上岗。社区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或补充岗位空缺时,
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拟上岗人员家庭状况、生活状况及市场就业难易程
度,结合和考核等情况安排人员上岗。五市三区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安置办法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期一个月。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签字或盖章有效,由用
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各持一份。用人单位应要求从业人员本人签收,并
保留签收记录。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经
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对家庭生活困难、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从业期间考核优良的,经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其中,市内四区由市
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凭二级以上
医院出具的证明,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
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人员待遇和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
一定岗位综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其中市内四
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由区或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除了以
上补贴外,各级财政不再给予其他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按月发放,用人单
位及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及时足额支付,并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
办理商业综合保险。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周工作40小时;社区公益
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周工作不少于20小时。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
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及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就业专项资金负
担,其中市内四区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负责制定
工作规范等各项管理,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
纪律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上岗实行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
岗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发放岗位综合补
贴、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
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函告
劳动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其中市内四区函告市就业服务中
心。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户口迁出本市的;
(三)连续无故旷工5日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日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五)其他法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市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业务指导,
对市内四区公益性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
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
依纪处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
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争取纪检监察部门支持配合,
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和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和用人单位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须设立专帐管理,专
款专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管理和补
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人岗不实,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
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
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区市政府、用人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与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本文发布于:2023-01-28 10:46: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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