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
信号发布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19
•【字号】陕政办发[2005]69号
•【施行日期】2005.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
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
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结合陕西实际,现就发布突发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规范、统一的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类别和等级。按照中国气象
局的规定,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并采用全国统一标识。根据
我省气象灾害特点,我省发布的预警信号名称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
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十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
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四级标准,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对
应的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二、加强预警信号发布管理。陕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突发灾害性天气
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
他灾害性气象信息。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
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
三、及时组织预警信号的刊播。各级广播、电视和各类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收
到气象台站发布或者更新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及时播发预警信号信息。其他媒体
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并准确播发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
时预警信号信息。各级气象、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刊播办
法。
四、积极做好灾害防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加强突发灾
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加强
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未雨绸缪,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
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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