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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1-28 03:28:22 阅读: 评论:0

2016年中考语文卷-相似相溶


2023年1月28日发(作者:子目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

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

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

置。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

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

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

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

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

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

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

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

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

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

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四报损资

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

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

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

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

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

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

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

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

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

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

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

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

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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