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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1-27 20:34:25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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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7日发(作者:如何测智商)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一)

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

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

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

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

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

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

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

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二)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

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

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

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

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

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

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

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

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

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

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

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

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

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

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

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

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

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

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

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

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

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

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

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

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

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

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

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

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

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

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

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

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

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

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

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

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

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

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

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

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

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

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

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

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

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

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

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

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

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社会实践报告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

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

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

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

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

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

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

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

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

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

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

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

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

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

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

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

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

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

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

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

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

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

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

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

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

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

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

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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