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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公示
篇一:深圳人才租房补贴201X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73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X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X年12月1日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
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
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
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
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
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
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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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
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
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
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
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
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
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
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
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
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
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
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
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
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
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
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
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
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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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
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
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
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
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
房。
第十二条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
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
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
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
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
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
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
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
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
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领才安居
第十四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
未领取过领才租房补贴的领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
地方级领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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