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自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来,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成为了我国环境管
理体系的主体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
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
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2.“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征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排
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效、城市环境质量制定
量化指标进行考核,评定城市各项环境建设与环境管理的总体水平。
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省长、市长、县长在
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内容之一,根据完成的情况给予奖惩。
6.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
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指向环境排放
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
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的管理措施。
7.限期治理制度: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令其
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8.污染集中控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废水、废气、
固体废物等的不同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分别以集中治理为主,以求用尽
可能小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经济与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手段。
本文发布于:2023-01-27 17:26: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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