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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
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
于。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
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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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
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
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
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
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
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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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
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
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理
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
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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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
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
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
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
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
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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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
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
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
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
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
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
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
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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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
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
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
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
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
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
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
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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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
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
或进行补充: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
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⑩………………………………。〗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
源于:
(一);
(二);
(三);
…………………………………。
〖可选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等。并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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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
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
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
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
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
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二);
(三);
…………………………………。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
(二);
(三);
…………………………………。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
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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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
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
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
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
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
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
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
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
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3-01-27 16:2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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