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市长发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
计机构负责人、总账、往来会计、出纳、统计等。
第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
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本公司应当保证会
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本公司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任职.这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
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
1。爱岗敬业、提高素质
2.熟悉法规、依法办事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严谨工作、提高效率
5。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第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
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2页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
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
电算化系统管理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注明会计软件的系统管理员密码,由接替人
员当场更改密码,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系统管理员密码交接成功。
第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
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手续,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监
交。
第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
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
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
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
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操作结束后,系统管理员从会计
软件中取消该移交人员的使用权限。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重要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
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
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
第3页
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
人或者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
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
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批
准,可由移交人员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会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
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不得以虚假的经
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会计计价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
账法进行核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七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公司实
际设置相应明细科目。
第十八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原始凭证及粘贴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
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4页
2.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
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
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3.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
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采购计划等相符;品种、数
量、单价填制正确;
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购买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
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
取得.此外,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
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
妥善保管。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
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6。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补助等用现金发放时,由本人签字领取,无特殊情况不能
由其他人代领,特殊情况下由财务部门认可必须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
个人不须签名或盖章。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补助等发放单,要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
需要单独归档,应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
期和文件字号。
9。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
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0.报销人应将原始单据粘贴在公司报销单据粘贴单规定的地方,粘贴时张与张之间要
第5页
均匀、整齐。对超过粘贴单规格的大型原始凭证和汇总表等应折叠摆放,与粘贴单规格大小
相同的中型原始单据应压摞摆放,小型单据可以仿鱼鳞式由上到下、由左到右依次摆开压页
摆放.同时需要填写报销部门、附件张数、报销内容、报销原因和报销金额等,金额部分大
小写须填写无误。
12。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
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
1.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
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符合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
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会计人员对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超过预算
的原始凭证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2。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
的行为.会计人员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3。确认原始凭证内容填写准确、齐全.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
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备、有计算差错
等技术性错误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审核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有经济业务必须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对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
5。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由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或填写无据支付证明单并让了解实情的
人写出书面证据,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6。会计人员应根据报销部门负责人已经签批的原始单据填制费用报销审批单,分明细
列明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在备注栏内简明扼要地说明支出内容、审核情况、审核建议。对于
不需要填写公司费用报销审批单的支出项目,直接在所附单证或报告上填写审核情况、审核
建议。将已经审核并后付原始单据的公司费用报销审批单或其他已审核的单证、报告等送会
第6页
计机构负责人和具有签批权限的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计算机制证的还
必须有会计科目代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金额及
其合计数;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出纳(涉及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记账凭
证)、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凭证应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但是,有些属于当月的经济业务,如按照权责发
生制原则计提的收益和费用,以及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
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仍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3.记账凭证应按月连续编号,即每月从第一日编起,顺序编至月末。如果一个会计分录
需要填制多张记账凭证时,可采用“分数编号法".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
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记账凭证金额与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包括支票存根)金额必须
相符。
5.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要求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便
于日后查询。
(2)往来业务的凭证应具备相应部门名称及经办人姓名.
(3)向银行提取现金须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6。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必须使用全称(包括
科目编号)。
7。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
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
第7页
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济合
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本等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保管时,或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或日
常频繁收、扣、退款等单据需单独装订时,应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
在另存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时间、种类、编号等.
8。上述项目填制完毕后,制证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交稽核人员审核,
稽核人员按上述各条规范审核,发现填写错误应退回制证人员重新填制。经确认无误后,在
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9.出纳人员收、付款时在相应的原始凭证加盖“收讫”“付讫"类戳记,并在收、付款
业务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转账凭证的制证人员应于制证完毕后,在转账凭证及其所附
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
第二十二条记账凭证的更正
在登记入账前,如果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
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
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
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
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负数)。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记账凭证的审核
(一)为了保证记账凭证的正确性,每一张记账凭证除了编制人员要认真负责,加强自审
外,必须有他会计人员的审核。
(二)记账凭证审核要点
1。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审核,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备.
2。记账凭证上的会计科目是否适当,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摘要是否确切。
3.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是否齐全,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是否有出纳签字
或盖章。
第8页
4.纸质记账凭证是否与机内记账凭证一致。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记账凭证:
1。依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
2.未按规定程序和内容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不符;
4.有关签章不全;
5。记载或计算错误而未按照规定更正;
6。纸质记账凭证与电脑生成的记账凭证不一致;
7。其他不符事项。
(四)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记录有错的,应查明原因,及时通
知编制人员修改更正,审核人员不得自行更正,修改后的记账凭证再由审核人员审核。
(五)审核人员在审核无误的电脑记账凭证上加上审核标记,并在纸质记账凭证上盖章
或签名。
第二十四条填制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时,若使用双面蓝色复写纸套写一
式几份的原始凭证可使用圆珠笔,改错冲账的凭证可使用红墨水(使用计算机的可用负号表
示),除此以外,包括公司领导签字一律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签发支票必须使用墨汁或黑色
墨水。
第二十五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1.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规范。
2.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
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
伯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3。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基本货币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
第9页
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
角位和分位均不得用符号“—"代替。
4。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
万、亿等,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两)、三、四、五、六、七、
八、九、十、毛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
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
“正”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货币名称的,应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
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
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字、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只写一
个“零”字。
第二十六条会计凭证的整理
1.将记账凭证同所附原始单据相粘贴,粘贴时张与张之间要均匀、整齐.对超过记账凭
证规格的大型原始凭证和汇总表等应折叠摆放,与记账凭证规格大小相同的中型原始凭证应
压摞摆放,小型凭证可以仿鱼鳞式由上到下,由左到右依次摆开压页摆放,贴在“公司报销
单据粘贴单”上.报销人员报销应将原始凭证粘贴在“公司报销单据粘贴单”,并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才能报销。
2。会计凭证装订时,要剔除凭证上的金属物和空白页。装订后要求整齐、牢固、美观、
不掉页、不压字、不串页、不倒置,便于翻阅。
3。银行对账单每年装订成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应当附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上。
4.数量多的原始凭证,需要单独装订保管的,在封面上注明所属记账日期、编号、种
类、保管期,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10页
第四章会计账簿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八条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
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登记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或称过
账)。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人员应按照软件操作程序及时过账,可根据情况每年最少
打印一次账簿或进行备份。
第三十条出纳人员应根据办理完毕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每天逐笔顺序
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准月末按银行对账单一次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一
页应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天结出当日余额,每月
结出收入、支出合计数和当月结余。银行结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月末余额不一致的,应当查明
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第三十一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
他方式代替日记账。有外币现金或存款时,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和
银行存款日记账;开设若干银行存款账户时,应按所开设的账户分别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记账不准跨年度使用。
第三十二条会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
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
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有关人员调动办理调动手续前或发生非常事件
后,也应及时对账。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
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主要包括:总账有关账户
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会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
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
第11页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
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不相符时应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存数额核对;各种应
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每年核对一次,必要时,要求对方提
供核对相符的书面依据.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
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部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会计账簿的整理
1。计算机生成的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等都应单独组卷并加装封面和扉页,封面应标
明:单位全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册数等,扉页应列明科目索引表及账簿使用登记表。
2。账簿内账页排列顺序是:银行、现金日记账按自然形成日期;总账、明细账按会计
科目.
3.除有特殊规定外,各种账簿不得跨年度使用,账簿装订后应依次在每页非装订线一侧
上角编页号,空白账页不编号,每册账簿单独编一个流水号.
第五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对外财务报告和内部财务报告。对外财务报告按照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内部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本公司自行规定。本规范
以下称的财务报告专指对外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
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
1。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做到计算
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
5。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
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12页
第三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完整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计划、统计资料,编制季度、年度
财务情况说明书.
2.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经营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各项财产物资变动、
税金缴纳、利润实现和分配等情况,对本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
至报出财务会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
他事项。
3。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应包括公司管理当局规定的各种
指标.
第六章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销毁等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
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表、附注及
文字说明,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四十条本公司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处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
档案,一年最少打印出一次纸质的会计档案或保存备份光碟。
第四十一条各会计人员对本人完成的会计档案,在交由公司档案室管理之前,应将其
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并负责其保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13页
1.必须用专门箱柜存放,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
得随便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磁介质档案应建立保管设施,并健全管理制度.
2.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种会计档案的具体
保管期见附表。
第四十三条会计档案的移交
1。公司会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计档案移交给档案室的时间。
2.移交会计档案时,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
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十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1。本公司会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
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2。本公司其他非会计人员或下属机构会计人员需要调阅本公司会计档案,要经会计机
构负责人同意,方能查阅。
3.本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
式介绍信,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详
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上做任何记录、符号或标记,更不准涂画、拆封
和抽换。
第四十五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制度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公司档案室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
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
内容;
2。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以及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第14页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公司档案室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专人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
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董事长或其
授权人。
第四十六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
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附: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30年
2
记账凭证30年
二会计账簿
3
总账30年
4
明细账30年
5
日记账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四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11
银行对账单10年
第15页
12
纳税申报表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第七章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且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
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
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四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纠正或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确保账实、账款、账账、账表相
符,对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3。对超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会计
事项,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
理.
第四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
第16页
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分管财务
的公司领导和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应当
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请
求做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
的,应当向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或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3.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
向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
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或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本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
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所指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
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批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制度、办
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五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01-27 14:37: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465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