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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27 13:10:0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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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7日发(作者:表语形容词)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

各省、⾃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执业⾏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

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测绘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作,具体职责分⼯由省级测

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注册测绘师按照属地原则进⾏管理。

第⼆章注册

第四条依法取得中华⼈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员,通过⼀个且只能是⼀个具有测绘资

质的单位(简称注册单位)办理注册⼿续,并取得《中华⼈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

可以注册测绘师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注册单位与注册测绘师⼈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聘⽤单位可以不⼀致。

第五条申请注册测绘师注册程序如下:

(⼀)申请⼈填写注册申请表;

(⼆)注册单位审核后,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

(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作出批准注册决定后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站公布。

受理、审查和审批的具体要求遵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规定》第⼗五、⼗六条执⾏。

第六条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每⼀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30个⼯作⽇前提出延续注册申

请。变更注册单位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续,距离原注册有效期满半年以内申请变更注册的,可同时申请延续注册。

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七条申请注册测绘师注册应提交初始(延续、变更)注册申请表及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

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申请初始注册,须同时提交资格证书及⾝份证明;申请延续注册或逾期初始注册,须同时提

交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证书;申请变更注册,须同时提交与原注册单位解除聘⽤(劳动)或合作关系的证明材料。

超过70周岁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均须提供⾝体健康证明。

第⼋条取得资格证书超过1年以上不满3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的证

明。取得资格证书3年以上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相当于⼀个注册有效期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本办法施⾏前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在本办法实施之⽇起1年内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提供参加继续教育

的证明。

第九条注册测绘师注册通过注册系统进⾏在线申请。有关材料原件通过系统扫描报送电⼦⽂件。申请⼈和注册单

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条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

污损的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经注册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补办。

第⼗⼀条申请⼈以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按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条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注销、吊销、撤销、失效、收回以及不予注册等,遵照《注册测绘师制

度暂⾏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执⾏。注册测绘师个⼈或注册单位对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

的,可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三条注册测绘师开展执业活动,必须依托注册单位并与注册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的技术和质检负责⼈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五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的设计⽂件、成果质量检查报告、最终成果⽂件以及产品测试报告、项⽬监理报告

等,须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效。

⾃本办法实施之⽇起3年内,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暂不执⾏本条规定。

第⼗六条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件修改原则上由注册测绘师本⼈进⾏,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修改

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盖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注册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单位依法向承担该业务

的注册测绘师追责。

探索建⽴注册测绘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条测绘资质单位须配备⼀定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数量要求根据单位的资质等级、业务性质和范围、⼈

员规模等,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

第⼗九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探索建⽴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在征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同意后

实施。

第⼆⼗条注册测绘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保证执业活动中相应的测绘

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并承担终⾝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注册测绘师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项⽬⽂件上

签字盖章。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条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应当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在⼀个注册有效期内,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均不得少于60学时。

第⼆⼗⼆条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通过培训的形式进⾏,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推荐的机构承担。必修内

容培训每次30学时,注册测绘师须在⼀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2次不同内容的培训。

第⼆⼗三条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通过参加指定的⽹络学习获得40学时,另外20学时通过出版专业著作、

承担科研课题、获得科技奖励、发表学术论⽂、参加学习等⽅式取得。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写必修课培训⼤纲,审查培训教

材,评估培训机构,下达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条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实⾏登记制度。

第⼆⼗六条注册单位应积极为注册测绘师提供继续教育学习经费和学习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他必要条

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履⾏监督管理职责,纠正注册测绘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

有关规范和标准的⾏为。对注册测绘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

照《中国⼈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逐步建⽴注册测绘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

第⼆⼗⼋条建⽴注册测绘师信⽤档案。注册测绘师信⽤档案应包括注册测绘师执业业绩记录、学术研究及项⽬获

奖情况、被举报投诉核实处理情况、违法违纪⾏为处罚情况及其他需要记⼊档案的信息。

注册测绘师信⽤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单位和个⼈可以通过注册测绘师姓名和注册证编号或执业印章编号查询注册测绘师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中,相关机构的⼯作⼈员,有不履⾏⼯作职责、监督不⼒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

⾏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注册证、执业印章和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证书样式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确定。

第三⼗⼆条⾹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台湾地区⼈员到内地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规

定。

外国⼈员来我国境内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规定。

第三⼗三条本办法⾃2015年1⽉1⽇起施⾏。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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