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3-01-27 12:33:14 阅读: 评论:0

抛物线特殊结论总结-青色的英文


2023年1月27日发(作者:寒冷图片)

北京小汽车指标管理系统

北京小汽车指标管理系统怎么?下面了北京小汽车指标管理系统

网址,欢送点击!

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

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

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开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

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

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

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

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

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

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视检

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

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

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七条以下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

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

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以下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那么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

(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

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

1个编码;

(三)新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

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

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

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

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

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

申请。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

网站或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

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

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

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

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

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应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

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

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

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应复核意见,由指

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

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

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

提前向社会。

第十五条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

参加摇号24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

参加摇号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

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

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

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24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

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中签

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参加摇号37次至48次未中

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方式查询摇号结

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

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存到当年12月31日,保存期满后重新申

请。

个人经摇号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存6个月,在保存期

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存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

应在保存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

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存期满之前

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

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

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

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工商部门验

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

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反面加盖“已取得指

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

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

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

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

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

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

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

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

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

定网站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那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

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

内提出并完成申请。逾期未完成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

请。

第二十条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

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所有人,在申请取得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前,应当按照《北京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

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假设

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

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假设被找回,

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

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应放弃被找回车辆。被放弃的小客车在

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xx年12月23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小客车被盗抢,公安

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

被盗抢状态的,可自本《实施细那么》(xx年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

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

材料,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

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二十四条依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方法》的

规定,本《实施细那么》(xx年修订)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是

指列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中的

纯电驱动小客车。

第二十五条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假设申请数

量少于当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额,直接配置。假设申请

数量超过当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额,摇号配置。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条

件,需符合本《实施细那么》(xx年修订)第七、八、九条的规定。

企业申请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编码总数不受本细那么

第八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后,

可以申请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二十八条个人不可同时申请小客车指标和示范应用新能源小

客车指标。

第二十九条承当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

应当根据本细那么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

流程和操作方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那么要求履行

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

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行为进行监视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布举报,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视职责。

第三十一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

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

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应,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

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

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

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

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

指标申请。

第三十二条本细那么以下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

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

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

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登记的小客车

不适用本细那么。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

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

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

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

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

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那么》(xx年修订)自xx年1月1日起

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1-27 12:33: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4612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下一篇:举报信范文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