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
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
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
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
消耗,增加积累。
第四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
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
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
两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财务部长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
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财务部长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
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
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
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
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
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
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
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
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
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
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
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
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
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11.执行总经理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
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
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
析报告;
12.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
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1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
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
章制度;
14.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15.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
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
务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
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
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
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
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
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
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
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
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
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
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
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
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
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
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
定。
第十五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
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十六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
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
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
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
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
表。
第十八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
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
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
及圆珠笔书写。
第十九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
的原则。
第二十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
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
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
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一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
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二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
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
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
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
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
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
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
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
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
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二十五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
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
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
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二十七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
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要补提足折旧。
第二十八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
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
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
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
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
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
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
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
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
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
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
核算。
第三十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
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
帐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章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
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
效益。
第三十三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
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
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
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十四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
要不准外泄。
第三十五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
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
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
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十六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
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
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
衡。
第三十七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
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
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
限如下: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财务部部长和
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
万元的(含30万元)由财务部长和总经理共同审批;50
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
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
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理、总经理助理审批的,先
报财务部部长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
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三十八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
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
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
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
准。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
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
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
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
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
处理。
第四十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
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四十一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
口说为凭。
第四十二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
(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
小钱柜。
第四十三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挪用
资金或职务侵占论处。
第四十四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
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
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
起上报。
第四十六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
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
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四十七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
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
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
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长
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万元
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八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
提取,由各部门负责人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
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
任)审核,1000元以下由财务部部长审批报销,1000元
以上的由财务部部长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
核,2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部长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
的由财务部部长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四十九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
销。
第五十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
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财务部部长审批,2000
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副总经理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
经理审批。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
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
购置;非专控商品,按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
置。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
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审批
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五十三条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
决。确需贷款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
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其他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本公司临时借调
的,应先报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经理审
批,5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
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五十四条严禁公司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
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五十五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
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
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
任。
第五十六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在审批人员出差
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章工资及奖金
第五十七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
配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
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五十九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人力资
源部部长和财务部部长共同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章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得偷税漏
税。
第六十一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
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
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六十三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
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
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六十四条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
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
财务部审核、处理,1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
理。
第八章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六十五条财务部门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
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
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
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
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
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六十七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
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
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六十八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
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
才能销毁。
本文发布于:2023-01-27 12:18: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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