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制度_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条例
2018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_2018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2018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一、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委托管理制度,并严格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每月1-3日为村级
民主理财日,4-6日为村报账日。
二、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及时上交“三资”服务中心代理核算。严禁坐
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各项债务做到日清月结,往来清楚,证、帐、
表、实相符,严禁设立账外账。
三、村集体的各项支出,一律实行报账制,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开支项
目、数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村民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村主任审批,报“三资”代
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业务、开支项目数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在村“两
委”商议后,可直接开支:村委会提出支出事项,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
议,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议;村级开支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
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盖章);由财务监督委员会集体
审批,审核同意后,由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加盖监督组章;村书记
审查:“同意”;村主任审批:“同意报支”字样后要署名,日期(开支5000以
上,需驻村点长签字)。村报账员填写财务报账单,经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员审核票
据签“审核”字样,并签名以示负责(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退回不报支),再经三资
代理中心分管主任审查,并签“已审核,准入账”字样方可入账。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和办公、报刊费用,坚持财务公开,接受群众
监督。
2018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财行为,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
理,根据《<关于在全县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
1、村级收取的款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
益、其他收入(含租赁收入、资产变卖收入)。
2、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和代管经费。征占地补偿收入、村级转移支付资
金,以及各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
3、往来款项:各项应收及应付的款项。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于取得收入的当月,足额交存农村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村报账员持收入票据记账联、银行缴款单(或银
行转账存根联)、自制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报镇(园区下同)“三资”委
托代理服务中心总出纳岗。总出纳核对票款无误后签字或签章,并转付“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入账。
第四条村集体现金收入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缴交入户,所有的对公收入
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缴存专户。非报账员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
向报账员结清。
第五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收入核算,依据财政部财会
[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按资金收入分类,明细核算。
并按月对行政村反馈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村报账员核对后报村主任签
收。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代管支出及
其他支出(含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收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村集体组织依据年初预算跟踪执行。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要遵守厉行节约、为民办事的原则,大力缩
减非生产性开支。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规范化要求:
1、支出凭证要素齐全。村报账员在报账前要完善好报账手续,所有支出
票据要有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签
章。
2、支出程序依次为:经手人与证明人签署日期、事由,村财务审核人对
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主要负责人
审批签名、镇包村干部对支出事项进行复核、镇纪检部门与“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中心审核,无误后加盖付讫章、最后交由代理会计入账。在各审核环节,如有不符
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单据,一律退回不得报销。
3、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支出票据可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务监督委员
会主任共同签批。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大额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
督委员会审核盖章,镇包村干部加签审核意见,并上报镇纪检部门审核备案。
4、村级日常运转支出:
(1)办公费用。村级办公用品的购置及打字复印等办公支出按实际需要列
支,事项明确清楚,采购手续完备。
(2)差旅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外出,县内需经村主要负责人同意,县外需
报镇级政府批准同意。差旅费报销标准依据《含山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统
一执行。
(3)电话网络报刊支出。村级因工作需要可安装电话、网络,但年费用支
出额不得突破5000元;村集体征订的党报党刊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
(4)福利性支出及误工补贴。村两委工资福利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
执行,不得擅自提标,支付时要附镇组织办批复。误工补贴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根
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5、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支出。需在镇政府指导下量力而行,做到事先有预
算,事后有决算,资金使用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外发包的所有工程类
支出须由工程承包商开据正规建安税票方可报账,同时还应附有工程预决算、竣工
验收等附件。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实行“零招待制度”。日常公务活动一般
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平调或者挪用。
严禁收入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村级收入的体外循环和设立小金
库。
第十二条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跟踪监督。资金主要用
于支付村组干部报酬及基本的办公支出,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重大支出
事项须附会议决议或书面报告。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
支,统一使用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用支出票据,但票据金额不得超
过500元。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经村
务监督委员会复核后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须在村务公开栏内逐笔逐项按季进行公
开。并将公开清样及现场照片报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代账会计备案。
第十五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于村级的各项支
出,凭报销凭证和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支出和记账依据。对不符合要求
的票据,及时登记“不规范票据退回清单”,并退回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实行村级财务电算
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建档,分村建账、分
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
管理。
第十七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并于
次月15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委员会;按季将村组的财务收支及公开公
示情况录入上传至资金监管系统。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入,须使用税务发票;非经营性收
入,一律使用县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非经营性票据的领销存制度,严格“统一供应,按月
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月末或季末,财政所(分局)对各村结存的票据进行清查,查验
票据的使用及收入缴存情况。当年未用完的票据应收回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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