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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27 10:34:54 阅读: 评论:0

模型解题法 初中数学-核工记翻译


2023年1月27日发(作者:爱向著我来的那天)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

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

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

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

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内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

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

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和林业副产品.经

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

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

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

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

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

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

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

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这些物质

配制成溶液,并用微量的喷雾器均匀喷洒。

13.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和化学类、石油类以及氨基酸类除草剂和增效剂,提倡生

物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包括植物、微生物农药)。

14.允许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杀(霉)菌和隐球菌和皂类物质、植物制剂、醋和其

它天然物质来防治作物病虫害。但含硫或铜的物质以及鱼藤酮、除菌菊和硅藻土必须按附

录中的规定使用。

15.允许使用皂类物质、植物性杀虫剂(如:鱼尼丁、泥巴草等)和微生物杀虫剂(见附

录)以及外激素、视觉性和物理捕虫设施防治虫害.

16.提倡用平衡施肥管理、早期苗床准备和预先打穴、地面覆盖结合采用限制杂草生长发

育的栽培技术(轮作、绿肥、休闲)等措施以及机械、电力、热除草和微生物除草剂等方

法来控制和除掉杂草.可以使用塑料薄膜覆盖方法除草,但要避免把农膜残留在土壤中。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

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

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

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

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

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

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

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

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第六条国

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

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

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

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

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

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

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

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

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

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

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

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

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

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

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

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

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

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

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

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

(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

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

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

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

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

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

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

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

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

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

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

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

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

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

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

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

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

字样。图案如下:

【食品伙伴网备注:】因总局网站图片不显示,此图案来源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仅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

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

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

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

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

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

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

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

查。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

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

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

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

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

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

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

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

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

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

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

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

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

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

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

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

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

人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

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

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

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

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

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告,

并对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

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

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

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

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

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

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

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

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

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与流程(一)

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的建立、追

踪体系的确立。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企业(单位),须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

善涵盖如下内容的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阐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体系和质量活动的纲领指导性文件,

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了恰当的描述,是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中所应用的主要文件,即是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循的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2)开始有机食品生产的原因、生产管理措施

(3)企业的质量方针

(4)企业的目标质量计划

(5)为了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管理的措施

(6)生产过程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7)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等

(二)操作规程

所有的操作规程都是为了将《质量保证手册》具体化的程序和方法的文件,必须经过企

业内部的共同讨论通过并切实地实行。

1)作物栽培部分

(1)作物栽培部分操作规程

①种子和种苗的选定及处理方法

②田地的准备方法

③播种及育苗的方法

④基肥和追肥的制作方法

⑤基肥和追肥的施肥管理方法

⑥病、虫、草害防除的方法

⑦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轮作制度

⑧对来自水源及周边的污染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⑨异常和办理发生时的处理或报告方法

⑩收获的方法(包括防止与普通农产品混合的措施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2)原料收获的管理规程

①收获方法

②有机原料识别批次号编号方法

③从收获到出货的各道工序的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3)收获后的各道工序的规程

①从田地到加工厂的运送方法

②加工厂的接货检查程序

③筛选、加工、清洗的作业程序

④临时保管方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有机标志等)

⑤包装程序

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

(4)出货规程

①保管方法

②出货的程序(如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

③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5)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①使用前的清洗方法

②维修方法

③灭菌消毒方法

(6)客户投诉的处理

①投诉的处理方法

②投诉处理记录的完成方法

③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

(7)给认证机构的报告及接受检查规程

①认证机构的检查计划

②年度栽培计划、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

的销售业绩

(8)记录管理规程

①完成和修订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方法

②完成、修订后的新文本的使用方法

(9)内部检查规程

①内部检查的实施计划

②内部检查的责任和权限

③发现问题时的纠正措施

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方法

⑤生产过程的检查实施程序

10)教育、培训规程

①必要的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目的

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

2)生产加工部分

(1)有机食品的年度生产计划

①有机食品的年生产计划的制定

(何时、何地、谁、怎样决定了什么计划)

②计划变更的程序

(2)原材料的入库及保管

①原料入库时确认内容

②品质检查的方法和合格与否的判断标准

③不合格原料的处理

④合格原料的识别及保管方法

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3)机械设备的维修及清洗

①使用前后的清扫、清洗方法

②机械和器具的维修方法

③消毒方法及消毒后处理、对其效果的确认

④使用药剂的清单

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4)批号管理

①有机识别用的货物的批次号编号方法

②从原料到产品出货的各道工序的货物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5)出货

①产品的检查方法及标准

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③合格产品的保管方法

④出货程序(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向运输人员的交货)

⑤记录的名称及方法

(6)卫生管理

①工厂内外及相关设施的防虫防鼠方法

②对外委托单位的选择标准

③使用药剂的清单

④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7)投诉的处理

①接到投诉时的对策

②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

③记录的名称及方法

(8)给认证机构的报告

①同意接受注册认证机构的检查

②年度栽培计划、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

的销售业绩

(9)记录管理

①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完成、修改方法

②完成、修改后的新版文本的使用方法

③记录名称

(10)内部检查

①内部检查的实施计划

②内部检查员的责任和权限

③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措施

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

⑤记录的名称

(11)合同内容的确认①合同及定货要求事项的确认方法②要求事项的传达及通知事

③合同内容及定货要求发生变化时的措施

④记录的名称

(12)教育、培训

②要的教育、培训内容和目的

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

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与流程(二)

(三)记录的完成和保存文本及数据、数据类文件的管理规程(保存时间3年以上)

(四)内部检查

1、内部检查监督方法规程

2、对操作规程进行定期重新审阅、修订的规程

3、对生产进行检查和确认并提出改进意见的规程

4、对各类记录进行确认、签字认可规程

(五)合同内容的确认

为了确认和履行合同及定单要求的规程。

(六)教育和培训

对本企业参与有机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成员进行的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规程。

二、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遵循《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1、产品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

生天然品;

2、加工产品所用原料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

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3、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

准:

(1)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

素、食品添加剂等,而普通食品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

(2)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

(3)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跟踪管理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一个

转换期。

4、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更强调环境的安全性,突出人类、自然和

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积极、有效的生产措施手段,使生产活动

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追综体系

(一)追踪体系的概念

追踪体系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codex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可追综系统

的定义表述“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可追踪系统

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通

俗地说,该系统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

从而可以进行追踪的系统。

有机食品的可追踪是指对从最终产品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生产

日期、生产及加工记录、原料到货记录、仓库保管记录、出货记录等各种记录和票据必须是

可以追踪调查的。

1、追踪体系是一个记录保存系统,可以跟踪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全过程。

2、是有机生产的证据。

3、是检查员评估是否符合有机标准的重要依据。

4、是生产者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5、对于同时进行常规生产和有机生产的生产者,追踪体系尤其重要。

6、参考有机认证中心建议生产基地农事活动记录表,建立跟踪审查系统。

(二)追踪体系的好处

追踪体系的确立能带来如下的好处:

1、最终产品出现违反准则的情况时,能方便对违规事项的原因查找。

2、原因找到后,使需要回收货物的量最小。

3、消减回收费用。

4、因为能清楚地掌握原材料的出处,所以能分析、辨别所用原材料的风险度。

5、能在记录上使最终产品的品质保证成为可能。

6、符合iso9000系列及haccp的要求。

反之,如果产品未确立追踪体系时,一旦其最终产品发生问题就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与流程(三)

(三)追踪体系的因素(种植业部分)

1、地块分布图、地块图

清楚地显示出地块的大小和方位、边界、缓冲区及相邻土地的状况,显示作物、建

筑、树木、溪流、排灌系统及明显标示等。

2、产地历史记录

1)产地历史记录能详细列举过去的作物种植和投入物的使用。通常包含地块号、面积、

有机种植或常规种植,作物品种和每年的投入物,投入物使用的数量和日期。

2)新购买或租借土地的生产者应要求得到原所有者签署的记录以前种植过程的陈述文

件(3年内)。

3)有机种植者全部名单。

3、农事活动记录

全部有机种植者、农事活动记录是实际生产过程发生事件的评细记录,如施肥、除草、

防治病虫害、收获的日期的形式、投入物记录、天气条件、遇到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4、投入物记录

1)投入物记录详细记录了外来投入物的购买,包括种类、来源、数量、使用量、日期

和地块号的信息。

2)这些信息可记录在上面所说的产地历史记录和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记在专用的投

放物记录表上。

3)记录应和地块号相关联,可以从收据和标签上加以区别。

5、收获记录

1)收获记录应显示地块号、收获日期、数量、等级等。

2)收获记录可以包含在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单独记录。

6、贮藏记录

1)贮藏记录包括贮藏场地、方法、数量及地块号

2)批次号可以在贮藏时产生

3)贮藏记录应反映贮藏场清洁卫生条件。

7、销售记录

1)销售记录包括发票、收据、定单等等。显示销售日期、等级、批次、数量和购买者。

2)销售记录应指示哪些产品是经过有机认证的,证书号、销售者的地址。

8、批次号

1)次号是与生产地联系起来的代码。

2)批次号在有机食品的鉴别中,起着重要作用。

3)批次号的确定没有特定的标准,但一经确定就应连续使用。

4)批次号应指明地块号、收获日期等要素。

9、经认证的投入物

所有在产地中使用的投入物,必须经认证中心须认可或得到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追踪体系的要素(加工部分)

1、有机原料的收购、运输和储存。

2、加工过程。

1)是否和其他原料混合。

2)必须熟悉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包括原料来源及处理加工方法和

包装。

3)加工者和申请者要递交工艺流程图,检查员就是通过流程图核实产品的相关信息,

以及批次号。

4)包装。

3、仓储。

4、产品的销售。

5、批次号

1)批次号在有机产品加工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工者把批次号作为质量控制

(qc)的目的。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制造者就能把发生问题的产品分离出来,以便管理。

2)批次号一般由生产的日期等要素组成。加工者的批次号编号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

但应建立统一的批次号编号规则。

3)批次重新组合,就应分配新的批次号,并和前一次的批次号一起记入记录文件中,

以便保证跟踪的完整性。

7、装箱单(b/l)

装箱单是产品从一处转运到另一处的文件,包括了装载日期、原地点、目的地(接受

者的姓名、地址)、产品描述、数量、批次号、运输工具、装卸者姓名。并在b/l上注

明是经过“有机认证”的。

(五)有害物质控制及卫生管理

1、加工常规产品的加工者在进行有害物质控制和卫生管理时,应以文件的形式记录

应采取的附加措施,以保证有机产品在存储和加工时不会受到污染。

2、在检查生产记录时,应同时检查与同一生产进程式相关的有害物控制卫生管理文

件。以确认跟踪记录与有机成品的一致性。

要注意“记录和记忆的区别”:

记录必须是在某一事实结束后尽快地将该事实记载下来,在实际工作结束后过了一个

星期的就不叫记录,那只是记忆了。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有可能搀杂进新的

信息。这就是失去了记录的意义。为了保证确保作为证据的能力,也需要尽快地作记录。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投入品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投入品

GE/T15630.1—20L1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朝為《表JL1土癢1言肥和改良辆质

类别

名称和组分梗用条件

匸植物和动初来源

植物材料{秸秆、绿肥等〉

看禽afflux堆肥(色括圖肥)经过堆制并充分腐熟

畜禽卷便和植物材料的厌氧发酣产

品(沼肥)

海早或海早严品

仅直接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物理

过程』包括脱水,垮冻和研磨,

用水或勰和丿或礦溶淹提

木斜、树皮、锯甬刨花.木灰•木衣

及粛殖酸类物质

来自采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的木

材•地面覆盖或经过堆制

动韧来源的劃产品(血粉、肉粉、骨

粉、蹄粉,角粉、皮毛、羽毛和毛发

粉"鱼栅、牛奶厦奶制品等)

未〉動口禁用物质,经过堆制或

发因迪里

蘑菇培养废H和蚯蚓培养基质

培养基的初始原料限于本附录

中的产品』经过堆制

倉品工业副产品经过堆制或发酉拠理

草木灰作対薪柴燃烧后的产品

泥炭

不含甘成添力疏h不应用于土

壇改良;只允许作为盆栽基廣使

常粕不』濮用经化学方法加工的

髓矿石

天然来瀛镉含量小于等于

SOmg/Kg五氧化二磯

钾矿粉

天然来源,未if过化学方法浓

縮。貫含量少于師血

as砂

天然乗源,未经优学址理、未懣

力讯七学合成物质

II-矿物来源

徵量元素

天然来源J耒经化学处理,未原

力时匕学台成物质

镁矿粉

天然来源J未经化学处理、未添

加化学合成物慣

硫碳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SB里、未瘗

力学合成物质

七灰白、右肯和日垩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阳里、未添

力Ht学合成物质

粘土收乃参珠岩、蛭石等)

夭然来滙」未经化学未添加化

学合成物质

気化钠1天然来源」未经化学处理,未

満加化学合成物质

^8仅用于茶园土壇pH值碉节

窑灰

未经化学处理*未添抑化学台

成物质

碳釀钙镁

天然来源J未经化学处理、未添

加优学合成物廣

泻盐类

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

成物质

生物来源

可生物降解的徽生物加工副产品,如

酿滔和菱馆酒行业的加工副产品

未添加ft学

天然存在的微生物提取物未淨加化学合成物质

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保护产品

表丄2有机植物保护产品

类别名称和组分使用条件

I.植物和动物来源

楝素〈苦楝、印棟等提取物)杀虫剂

天然除虫菊素(除虫菊科植物提取

液)

杀虫剂

苦参碱及氧化苦参碱(苦参等提取

物)

杀虫剂

创睡酮类(如毛鱼蘇〉杀虫剂

蛇床子素(蛇床子提取物)杀虫'杀菌剂

小篥就(黄连、黄柏等提取物〉杀菌剂

大黄戛甲醸(大黄、虎杖等提取物)杀菌剂

植物油(如蒲荷油、松树油、香菜油)

杀虫剂、杀嫡剂、杀真菌剂、发

芽抑制剂

寡漿粽(甲壳素)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天然诱集和杀线虫剂(如万寿菊、孔

雀草、齐子油)

杀线虫剂

天然酸(如食酯、木酷和竹酉昔)杀菌剂

菇类蛋白多精(蘑菇提取物)杀菌剂

水解蛋m质

剂,只在批准使用的条件

下,并与本附录的适当产品结

合使用。

牛奶杀菌剂

蜂蜡用于嫌接和修再

蜂胶杀菌剂

明胶杀虫剂

卵磷脂杀真菌剂

具有驱避作用的植物提取物(大蒜、

蒲荷、辣椒、花椒、堇衣草、柴胡、艾

草的提馭物〉

驱避剂

昆虫天敌(如赤眼蜂、瓢虫、草蛉等)控制虫害

铜盐(如硫酸铜、氢氧化铜、氫氧化杀直菌剂,防止过量麵用而引

II•矿物来源铜.辛酸铜等)起铜的污染

石硫合剂杀頁菌剂、杀虫剂、杀蟻剂

波尔多液

杀真菌剂,每年每公顷铜的最

大使用量不能超过6kg

氢氧化钙〈石灰水〉杀頁菌別、杀虫剂

硫礦杀真菌剂、杀嫡剂、驱避剂

高猛酸钾

杀頁菌剂、杀细菌剂;仅用于果

树和葡萄

碳酸氢钾杀真蔺剂

石蜡油杀虫剂,杀螭剂

轻矿物油

杀虫剂、杀直菌剂,仅用于果

树、葡萄和熱带作物(例如香

養)

氯化钙用于治疗缺钙症

硅藻土杀虫剂

粘土(如:斑脱土、珍珠岩、飪石、沸

石等)

杀虫剂

硅酸盐(硅酸钠,石英〕驱避剂

硫酸铁行价铁离子)杀软体动物剂

III.®生物来源

直菌及真菌提取物剂(如白僵菌、轮

枝菌、木莓蔺等)

杀虫、杀菌、除草剂

细菌及细菌提取物(如苏卞金芽抱杆

菌、枯草芽抱杆菌、蜡质芽抱杆菌、地

衣芽抱杆蔺、灵光假单胞杆蔺等)

杀虫、杀菌剂、除草剂

病毒及病毒提取物(如核型多角体病

毒.颗粒体病毒等)

杀虫剂

氮氧化钙杀真菌剂

二M化碳杀虫剂,用刊已存谩施

pS!杀蔺剂

海盐和盐水

杀菌剂,仅用于种子处理,尤其

是稻谷种齐

明肌杀菌剂

巩其他

软皂(調肥皂)杀虫制

香頁mm.柿子催憩菠萝调花,抑

制马铃墓和洋葱萌

石英砂杀巨菌剂*杀蟻剂,驰避制

昆虫性外激素仅用于诱捕器租散发血內

磷酸氢二谡

弓请剖,只限用于谨捕器中便用

比诱捕器,屏障

物理措施(如色彩诱器、机械诱捕器)

驀盖物(网)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GB/T19630.1-2011

表清洁剂和«毒剂

名称使用条件

躺酸(非合成的)设■&淆洁

酯设备清洁

乙酹消毒

异丙酵消毒

过氧化氢仅限食品级的过氧化氢,i殳备港洁剂

碳酸钠、碳酸氢钠设备消毒

谈酸钾、碳酸氢钾设备消毒

漂白剂

包括次氯酸钙、二氧化氯或欠氯釀钠,可用于'消毒和清洁食品接触

面。直接接触植物产品的冲洗水中余亮含童应符合GB5749-2006的

要求。

过乙酸设备消毒

具氧设备消毒

氢氧化钾设备消毒

氢氧化钠设备消毒

设备清洁

肥皂仅限可生物降解的。允许用于设备清洁。

皂基杀藻剂/除霉剂杀藩、消毒剂和杀菌剂,用于清洁灌溉系纟充,不含禁用物质。

高镐酸钾设备消毒

有机农作物认证标准

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例如耕作作物或园艺苗木等)和草场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

生作物(例如果树等)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种子和种苗的选择

1、必须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2、在得不到有机生产的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经认证

机构许可,3、可以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非有机来源的种子和种苗。但申请人必

须制订何时可以获得有机种子与种苗(包括根壮茎、芽、叶或切下的杆、根或块茎)的计划。

可用热水、蒸气、太阳能、高锰酸钾等对种子消毒。

4、作物种类及品种应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选择对病虫害有抗性和适应杂草竞争的品

种。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作物轮作

申请人和有机食品生产者必须进行作物轮作。合理的作物轮作可以维持和改善土壤有

机质含量;有利于控制杂草和病虫害;平衡作物养分和防止土壤侵蚀。

在作物轮作计划中,采用包括豆科作物、绿肥植物或深根植物在内的三种或三种以

上作物进行轮作。

在气候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的方法。

土壤培肥

在有机农业生产体系中,足够数量有机物质应主要来自有机农场体系,通过有机生

产单元内部有机质的循环来维持土壤的肥力。肥料的使用必须符合作物的生长规律及土壤

性质,科学合理地施用有机肥,使足够数量的有机质返回土壤,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土

壤生物活性,同时应防止病原微生物的带入。

应选择能够维护和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生产者

必须通过轮作、种植覆盖作物以及使用合适的动植物材料来管理和维护作物养分和土壤肥

力。鼓励生产者种植豆科作物和通过休闲提高来恢复土壤肥力。

1、在认证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施用列入附录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但必

须符合以下要求:来源明确,制作工艺、生产原料和产品质量稳定。原物质中的成份含量

必须申报并严格控制在认证机构认可范围内,禁止在其

中加入以下物质:

1)任何化学合成的肥料或化学复混肥;

2)不稳定元素,如放射性元素、稀土等;

3)各类激素、抗生素、杀虫剂、杀菌剂等;

4)不明或致病微生物;

5)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6)其它性质不明物质。

严格规范使用方法和使用量并遵守以下原则:

1)施肥数量W当季作物吸收量/利用率,原则上纯氮含量不得超过170kg/hm2•a;

2)直接施用到作用部位或其附近,不得污染周围作物与环境;

3)严格禁止施用的物质污染采收部位;

4)施用时间与采收要有安全间隔期。

2、微生物肥料

微生物肥料可用于拌种,也可作基肥和追肥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按要求操作。

3、叶面肥料

叶面肥料质量应符合GB/T17419或GB/T17420的技术要求并按使用说明操作。

病虫草害的控制

有机食品生产的植保工作必须从作物、病、虫、草和有益生物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

综合运用预防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发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

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优先采用农业防治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培育壮苗,制订合适的肥水管理、

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建立卫生措施等一系列方法,防止病虫草害的发生。禁

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农药。

1、病害控制

1)采取完善的卫生管理措施,防止病原菌的扩散;

2)可以有限度使用农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科生霉素、多抗霉素、浏阳霉素等;

3)可以有限度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硫悬浮剂、可湿性硫制剂、石硫合剂)、铜

制剂(硫酸铜、波尔多液、氢氧化铜)等;

4)可以使用有药效作用的中草药等植物的水提取液;

5)禁止在生物源农药和矿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

2、虫害控制

1)扩大害虫天敌的栖息地;

2)允许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引入、繁殖和释放,如赤眼蜂、瓢虫、捕食螨、蜘蛛、

蛙类、鸟类及昆虫病原线虫等;

3)可以使用诱集、粘捕、性诱剂、陷阱、黄板、防虫网、套袋等方法;

4)可以使用驱避剂;

5)可以有限度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细菌、病毒制剂、拮抗菌、昆虫病原

线虫等;

6)可以使用中等毒性以下的植物源杀虫剂,如除虫菊素、鱼藤根、烟草水、苦楝、

印楝素、芝麻素等;

7)禁止在生物源农药和矿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

3、有害杂草控制

1)种植抑制有害杂草的作物,包括绿肥;

2)用可生物降解的材料覆盖。如使用塑料薄膜或其他的合成材料覆盖,必须在作物收

获后从田间移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手工锄草或机械锄草。

4、病虫草害防治物质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当上述的方法和措施不足以预防和控制病虫

害和杂草时,允许或限制使用附录B中的有关物质和方法。但生产者必须对这些物质使用情

况进行完整的记录。

有机食品产品批号的制定和使用规程

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

工的,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如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FOAM)认证的食品。有

机食品的产品批号有以下的制定和使用规程。

1、在产品采集前,根据地块、品种对产品进行编号。

2、采集前对采集人的采集范围进行划分。

3、采集时,采集人要将收获的产品放入指定的有自己编号的容器中。

4、生产组长与内部检查员要对其组内组员的采集产品进行检查,对收获及损坏的产

品做好记录,对编号不详的及时更正,对人为造成大量损坏的给予相应处罚。

5、以组为单位,将产品送到加工车间或储藏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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