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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27 10:33:29 阅读: 评论:0

郑州初三全日制集训班-打量的意思


2023年1月27日发(作者:桑葚怎么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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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和提高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

其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及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开封大学录取通

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

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

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录取院部请假(以当地邮戳为准),因病请假者

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因事请假者需附街道(乡镇)

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

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

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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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

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

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书面申请,

经教务处审批后出具《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我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医院康

复证明、《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

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

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

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被我校录取后,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我校

新生入学期间,持《开封大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开封大学录取

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

院部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履行

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齐费用者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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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

档案。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

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以一学期14-16个学时计1学分;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见习、生产(毕业)实习、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周计算1学分,属于某门课程内

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不单独计算学分;

(三)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某门课程的学分;

(四)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各专业毕业需达到的总学分

数,由各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

考试成绩为主,并根据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学生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记

分为主,60分及格。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确有困难的课程,可采用五

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法。

第十条学生的正常考核、补考、缓考等成绩称为原始成绩,原

始成绩有多个的,按规定认定一个有效成绩。

按规定修读完该门课程且有效成绩合格及格后,即获得该门课程

的学分。

第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

与质的计算单位,是学生评优评先及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重要依

据,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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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门课程的绩点:成绩不及格者绩点为0,及格(60)绩

点为1,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即绩点=(成绩-50)/10;

(二)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

程学分,即各门课程学分乘以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开封大学学生日常

行为基本文明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

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选修所修专业教学计划

中的选修课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反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舞弊,且不准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及其他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

违纪作弊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禁止其报考全

部或部分国家教育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

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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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

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计为缺考,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鼓

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学生的发明创新

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者;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及各项专业比

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课程)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者在解决

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以及参与教师

开展的科研有较大贡献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写出审

核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记入综合素质专项学分,还可作为学生评优

评先及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考查依据。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经教研室

主任审核签字,院部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为有效。成绩登记表

连同试卷一同交院部办公室存档,任课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

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疾病、家庭变故等)确实无法参加

课程考核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部领导

签字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其考核成绩暂时

记为缓考,学生必须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正常成

绩认定。缓考不及格者或缺考者,不再安排补考。因故无法参加正常

补考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课程的正常补考均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进行,补考成绩

大于或等于60分的,有效成绩为60,补考成绩小于60分但大于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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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成绩的,有效成绩为补考成绩,补考成绩小于初修成绩的,有效成

绩仍为初修成绩。

第二十条毕业补考在每年春季学期进行,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允许学生在毕业前对部分或全部不及格课程进行一次考核,有效成绩

认定参照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免修是指学生经批准后,某门课程不再参加学校统

一组织的正常教学活动或考核的学习形式。

第二十二条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生已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

考核,经学校认定成绩并登记后,可准予免修,但每学期免修课程不

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三条外校转入学生在其他学校已经通过考核的课程,与

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相同的,经学校认定成绩并登记后,可准予免修。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无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

的体育教学内容,准予免修,由学校安排理论学习并考核,以理论考

核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五条实验课、劳动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

文)、政治理论课以及其他学校认为不宜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免修由学生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学

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国家招生工作的公平性,保证学校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及专业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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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或者学生就业需要,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

其专长或者利于其就业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

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高等学校别的

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年级无原所学专业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

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历层次的;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三)跨科类的;

(四)通过对口招生录取的;

(五)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三二分

段制所对应专业;

(六)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或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九)学校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书面申请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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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经所在院部批准,拟转入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

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申请,只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

开学一周内受理。

二年级学生因极其特殊原因需调整专业者,经学校批准,可留至

下一年级随新专业学习,办理时间为第二学年开学后,一年级学生正

式开课以前。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三)跨学历层次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

校的;

(五)跨科类的;

(六)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国防

生、扶贫专项生、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

(七)预科生转入不具备预科生招生资格高校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学校认为不适合转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持转出院校同意转出的证

明,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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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办理正式入学手续。

学生申请转出我校,应书面向学校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

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正式转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必须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

策、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转学、转专业手续未办理完毕以前,学生应当参加

原所在院部的所有教学及其他活动,否则视情况按违纪处理,并撤销

该生的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

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

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继

续休学一学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

超过两学年(经学校批准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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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应当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学校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

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院部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经审批同意学生休学后,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

学生应当立即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在学校,

更不能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待遇。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等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二)学生休学复学,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

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医院康复证明,

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复学要求,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学业预警、留级、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10(含10)学

分,给予警示,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同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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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学分,应当留级。

第四十七条留级学生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下一年级

无相同专业的,留级到相近专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按本条规定退学

不属于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30(含30)

学分,应予退学;

(二)学生连续两周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三)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

(四)休学期满,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予退学;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

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予退学;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致

残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予退学;

(七)超过报到注册期限十个工作日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应予退学;

(八)学生在校期间,达到留级标准超过两次的,应予退学;

(九)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到留级后专业报到

学习的,应予退学;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允许退学。

第四十九条退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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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退学的学生,由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其他

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部)出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初审后提交

学校领导审核;

(三)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家长,

本人或家长无法联系的可通过邮寄、公告送达,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

备案。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

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满一年以上退

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

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当立即离校。因病不能自行

回家的,由家长或者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学校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自退学之日起,其所有行为属个

人行为,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

个工作日内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学制、毕业、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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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学校依照国家规定为每个专业设置基本学制(两年

制、三年制、五年制等),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最长学习期限

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但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不计算在最长学习期限内。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但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自愿申请延长修业期,经学校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按学

年收取学费。

第五十六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申请颁发毕业证,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一)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并通过考核后,

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

(二)申请颁发毕业证的结业学生,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后可以

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况的结业生,做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换

发毕业证:

(一)不论何种原因,结业生在最长学习期限内未通过毕业生资

格审查的;

(二)因违纪处理未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的;

(三)结业时未通过课程学分超过20(不含20)分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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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通过教育

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按要求提交学籍信息变更、学籍异动等有关信

息。

第六十条学生学籍信息一般不得变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者

按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

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

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

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开封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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