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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更新时间:2023-01-27 08:41:2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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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7日发(作者:夜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通则(9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9.05.27

•【字号】

•【施行日期】1996.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通则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自治区政协七届十五次常委会议

通过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自治区政协八届六次常委会议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和《政协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本会设置若干专门

委员会,并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

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

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

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

发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和自治

区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就自治区的大政方针、重大决策以及政治、经济、

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考察、视察、咨询,提出意见、建议和

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

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贯彻“一国两

制”方针,促进和平统一大业;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

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由自治区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和各方面

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确定。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一名为专职),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征得本人同意后,再由政协自治区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

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专门委员会会

议协商提出建议,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在乌鲁木齐的全国政协委

员,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与其建立联系,并采取适当方式发挥

其作用。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

和调查研究能力,身体适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专门委员会活动

时,可酌情吸收非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

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

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

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

席会议,协商讨论和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重要活动由主

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五条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须经该专门委员全体会议或主任会

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

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

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

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

报告。

第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

团体、自治区各级政协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沟通情况,加强合作。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上述职能部门之间,可以联

合组织调研、咨询等活动。

第四章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政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

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

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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