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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业务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
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复议范围
(一)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
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
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
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
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⑵扣押、查封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
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⑵变
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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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⑴罚款;
⑵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⑶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⑴不予审批减免税或
者出口退税;⑵不予抵扣税款;⑶不予退还税款;
⑷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⑸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
票据;⑹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
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
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三、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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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四、所需资料
1.《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的办理期限为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
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限期内做出复议决定的,报经领
导岗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六、办理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31.接收复议申请;
2.复议申请的处理:⑴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
送达申请人。
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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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对
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⑵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
理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
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
务机关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
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或转送
1.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
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书面回复。
2.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内容。
4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者税
务行政复议岗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
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外,税务行政复议岗不得拒绝。
5.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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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⑵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的;
⑶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
行的;
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审查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制作《停止执行通知
书》,送被申请人执行。
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⑴申请人
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⑵申请人丧失行为
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⑷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
5的;
⑸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①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
时,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
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
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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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审查。
②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
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
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
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⑹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
审结的;
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⑻
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
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7.终止复议
⑴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①依照《税
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6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
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③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④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
政复议权利的。因第6点第⑴、⑵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
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⑤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终
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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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申请人在税务决定做出之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需要说明
理由并提供书面申请;没有书面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岗要写明申请
人口述的撤回申请的理由、时间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⑶对申请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同意撤回的,在收到申请
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申请
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制作和监督执行
1.审理结束后,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执行。
2.税务行政复议环节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过审理
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
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
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的,税务
7行政复议岗应在期限届满5日前,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
分别送答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
行政复议岗应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
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
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⑴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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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税务行政复议岗负责提
请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参见税务行政赔偿工作规程)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3-01-27 07:53: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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