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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军校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3-01-27 07:21:44 阅读: 评论:0

单科辅导班招生简章-国家英文缩写


2023年1月27日发(作者:吴华静)

新兵入伍条件

政治条件: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历清楚,遵纪守

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无违纪违法纪录。

年龄条件:

兵役法规定,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

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放宽到21岁,大专学历毕业生放宽到23岁,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女兵征集为高校应届毕业

生,年满22周岁以内。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征集年

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性青年入伍。

身体条件:

应征公民必须有强健的体魄。按照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基本条

件是:身高:男性162㎝以上,女性162㎝以上;体重:男性:不

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性:不超过标准

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

视力: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

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同时,内科、外科、血

液、肝功、尿检等都要符合标准。

文化条件:

根据我国城乡教育发展情况和军队建设需要。对征集城乡青年

的文化条件作了不同规定。征集城镇户口青年,必须具有高中(包括

具有同等学历的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校大

学生原则上不征,把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重点;征集农村户口青

年,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女兵征集对象为参加高考有分

数可查的2010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一

律不招。

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1、征集程序: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自愿报名、学

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与所在地县

(市、区)人武部门具体负责。

2、报名时间办法:即日起到10月25日

3、初检办法:经武装部目测、了解合格后确定为参加体检的人

员。

4、体检办法:对确定为预征对象在校大学生的体检工作,主要

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并安排在体检的第

一时间实施。

5、政审办法: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在校期

间的政审工作由所在学院出示证明,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

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并承担其入学后的政审责任。入学前

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

门负责,并承担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审责任。

6、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

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

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等。在此期间,要

十分注意安全,不远离驻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

7、检疫复查。时间为新兵到部队3个月内。在此期间新兵要接

受部队复查复审,如发现身体、政治、思想、文化等不符合条件,

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抚政策

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

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

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

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

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教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

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

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

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

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尝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

生每学年补尝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元;毕业生在校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

行补偿或代偿期间;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

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

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四)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

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

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

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

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

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

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五)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

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

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

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

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

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

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六)退役后的复学。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

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

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

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

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

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

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

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

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

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

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

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

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

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

为了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军、报效祖国,根据总参谋

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

年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

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

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

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如下:

一、服役前

(一)入伍学生应尽可能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如确

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的申请,由学院根

据该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二)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三)当年已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入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

愿,向学校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或由学校代为管理。

(四)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伍学生,符合发展条件

的,应及时发展其入党。

(五)毕业班入伍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因实习期未满

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将入伍视为实习。

二、服役期间

(一)服役学生的父母享受军属有关待遇,由其入学前户口

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二)服役学生的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的工龄。

(三)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立功受奖等级增发当年度优

待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30%;荣立二等功

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60%;荣立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

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100%。

(四)有条件的服役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

位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退役后

(一)学生退役后一年内必须复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

复学的,必须回校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二)入伍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未兑现奖励的,

复学后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学金除外)。复

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入伍前的收费

标准,以实际在读年限收取。学费减免有关事宜按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执

行。

1.荣立三等功的,可减免复学后当学年学费的50%;荣

立三等功2次、二等功1次、一等功1次或被授予与上述立功

行为同等级别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可免交全部学费。

2.被团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

士兵”或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减免复学后当学年学费的

40%。

3.同一个学生不重复减免,以减免金额最高者为限。

4.家庭经济困难的复学学生在申请学费减免时给予优先考

虑。

(三)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学

生,各学院应根据本人意愿安排适当的学生干部岗位给予锻炼

和培养。

(四)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本科生可申请转至本校其他专

业学习;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进入本校

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阶段学习。

(五)退役学生毕业时必须修完本专业规定的学分方可毕

业。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2门课程可以免修,全

校性公共选修课修满4个学分即可毕业。入伍前系毕业班的退

役学生复学后的毕业资格审查按原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六)服役期间表现突出、立功受奖,退役复学后符合推荐

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服役期间表现优

秀、退役复学后仍表现优秀的,毕业时可在选调生、输送补充

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七)服役期间毕业的学生退役后,可由各地人事部门根据

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工作,并直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退役

复学的学生毕业后,可由各地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

安排工作,并直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毕业后自谋职业的学

生,学校将通过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门协调当地政府的民

政局、退伍安置办公室按城镇居民户退伍兵的同等待遇领

取就业补助金。

(八)立功受奖者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

法》给予对应加分:获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者,按获

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加分并颁发校长嘉奖令;获军级单位表彰的

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者,按获得省级荣誉称

号加分;获师、团级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被评为2次“优秀

士兵”或荣立三等功1次者,按获得市、校级荣誉称号加分;

被评为1次“优秀士兵”的,按获得学院级荣誉称号加分。

(九)根据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

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

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标准如下: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

兵加3分,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加2分,被评为“优秀士兵”

的退役士兵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

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

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专科以上学历毕

业生(国家统招)的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

分。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四、福清分校、协和学院、闽南科技学院、人民武装学

院、盈峰信息技术学院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武装部负责解

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

士兵的服役年限及待遇

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为2年: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申请,可以

转为士官。第一年度兵每月津贴费为300元;第二年度兵每月津贴

费为360元,当年退伍补助2300元。

一级士官服役三年:即第三年度兵每月工资为1988元;第四年

度兵每月工资为2300元,第五年度兵每月工资为2500元,当年退

伍补助约2万6千元。

二级士官服役三年:即第六年度兵每月工资为2750元;第七年

度兵每月工资为2930元;第八年度兵每月工资为3100元,当年退

伍补助约4万5千元。

三级士官服役四年:即第九年度兵每月工资为3350元;第十年

度兵每月工资为3530元;第十一年度兵每月工资为3720元;第十

二年度每月工资为3930元,当年选择转业,由地方有关部门安置工

作,如选择复员,不安排工作,可领取复员及其它补助费约11万

元。

我区义务兵年优待金每人每年5000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

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增发年优

待金10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年优待金60%;荣立三等功的,

增发年优待金30%。对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持“两

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征集院校应届毕业生“四优先”

(一)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

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由县级兵役机关逐一通知其报名时

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

关报名应征。已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

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报名。已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

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

(二)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

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由县级兵役逐一通知其体检由时间、

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

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安排其上

站体检。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

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

(三)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

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定兵后,再批准其他

合格人员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

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尽可能保证合格的应届

毕业生预征对象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能够参军入

伍;上一级兵役机关调整确实有困难的,优先批准学历高的应届毕

业生预征对象入伍。

(四)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动向时,兵役机关根据应届毕

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

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

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应届毕业生士兵

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适龄公民逃避兵役义务处罚规定

《兵役法》规定:有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

检查和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

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3月26日)规定:适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

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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