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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27 00:58:29 阅读: 评论:0

初中托管班收费-开天辟地的意思


2023年1月27日发(作者:唐代倡导古文运动)

行业监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全国律师咨询日

全国律师咨询日,是每年的8月26日。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

律,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为纪念这一日,将每年的8月26日

定为全国律师咨询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6日《司法

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

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

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

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

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

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

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

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

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

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

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

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

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

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

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

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

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

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

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

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

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

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

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

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

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

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

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

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

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

罚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

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

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

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

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

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

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

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

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

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

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

罚。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

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

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

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坦言律所简介

业务范围:

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辩护业务涉及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代理。

主营业务:

1、行政复议和行政行为纠纷: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包

括但不限于一级案由1个,二级案由22个,三级案由140个争议办理。(请点击

查询动态行政案由规定)

2、民事业务:除第七部分海事纠纷之外的民事案件相关案由规定(请点击查看民

事案由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

纷;与公司和企业有关纠纷;劳动和人事争议纠纷;与信托、保险、独立保函、票

据纠纷等。

3、刑事业务,含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3.1担任公诉案件的刑事辩护人和诉讼代理

人;3.2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绝对自诉、相对自诉、公诉转自诉。

(一)绝对自诉含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二)相对自诉含八种: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

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案件。此类案件,本应是公诉案件,但公安、检察院如果对被告人不予追究,被

害人自己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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