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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内容摘要: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佘祥林冤
案的形成,归根究底还是在侦查阶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折射出侦查理念、
体制、程序之弊。本文深刻剖析了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以及产生的
原因,提出了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分析;防范纠正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
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
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
侦查阶段。正如李心鉴:“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
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①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
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
一个清白。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
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
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
似悲剧再度发生。
佘祥林最终获得清白,可是,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
现了根本性的错误,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对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
误分析,寻找出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能力的办法就更为重要了。
一、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祥林杀
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
①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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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当
时张的亲属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但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
元做亲子鉴定,张的亲属说:“没有能力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在辨认无名女
尸是否为张在玉的过程中,佘祥林及其哥哥并未见到尸体。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
败、面目全非,辨认条件非常不好,因而,辨认时须注意核对尸体细微特征,必
要时必须进行DNA鉴定。但是,侦查人员未经深追细查,在女尸出现仅6个小时
就草率做出结论。加之,据张在玉亲属反映,佘祥林曾有外遇,二人夫妻关系紧
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据此,公安机关将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
22日被刑事拘留。当时京山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佘祥林突审。11天后,由
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系被钝器击伤
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从腹内提取有硅藻之类。据佘祥林的叙述,他被拘
留后,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
不让睡觉,连打带骂。如此“车轮战”最终迫使佘祥林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招
供,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但他毕竟未作案,仍然说不清埋尸地点、作案工具等
现场情况。据佘祥林回忆,刑警大队民警对他审讯时,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
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一张“行走路线图”,之后,
还叫他仿画一张给刑警大队长看。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
做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
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
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
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佘祥林案的主要侦查错误
侦破无名尸体案件,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查明死者身源,这是前提;二是
准确认定作案人,这是关键;三是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这是保证。然而,佘祥
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在这些环节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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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明死者身源——侦查错误的起点
唯有准确认定死者身份,才能通过对死者的调查揭示因果关系,发现嫌疑线
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途径。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从确认死者开始
的。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根据张在玉的亲属称张在玉失踪,并怀疑和佘祥林
有关,就推测无名女尸可能就是张在玉。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因
而,知情人员也无法准确辨认出尸体身源,加之,侦查人员并没有对尸体进行指
纹、血型DNA等物证技术鉴定,也没有扩大排查范围,获取更多的失踪人员信息,
就草率认定死者是张在玉。由此,侦查员从头至尾都围绕张在玉之死来展开调查,
其恶果不仅仅是冤枉了佘祥林,还耽误解开无名女尸案谜团的时机,也导致了侦
查错误的开始。
(二)认定嫌疑人错误——侦查错误的诱因
在确认死者就是张在玉后,根据张的亲属反映的情况,和侦查人员调查得到
的一些信息,公安机关就把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拘留审查。在
当时的情况下,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佘祥林之妻被害无疑是事实,但要认定佘祥
林为犯罪嫌疑人,至少应找到佘祥林杀人的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现场遗
留物,以及找到佘祥林是否具备犯罪痕迹物证条件。但事实上,佘祥林既未实施
作案,也未去过埋尸现场,并且佘祥林不具备作案时间。在侦查员提审时,佘祥
林反复交代在张在玉出走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到六点钟一直在寻找妻子,期间
曾经搭乘过两次路过的汽车。这一点,经警方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也证实了
佘祥林的说法。警方仅凭佘祥林曾经有外遇、夫妻关系不和,就认定佘祥林有杀
人动机,并实施抓人、拘留,实属草率。
(三)侦查取证错误——侦查错误的形成关键
随着侦查阶段的深入,收集证据成为核心任务。按常理推断,佘祥林并没有
真正实施作案,所以并不存在他所供述出的现场和“行走路线图”。侦查人员只
要仔细寻找遗漏的地方,定能推翻佘祥林的供述。可就是因为取证的错误,使得
佘祥林越陷越深了。同时,冤案的另一元凶——指供、诱供的出现,也导致佘祥
林最终做出了与现场基本一致的虚假供述,除口供外侦查人员还炮制了其他证
据,如所谓的“行走路线图”及“指认现场记录”,无不是在侦查人员的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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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下形成的,是典型的虚假证据。
(四)运用证据错误——一错再错的悲哀
侦查到了最后的阶段,就是重点审查和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
实,得出侦查结论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佘祥林案而言,运用证据存
在六大误区:1.把一般证据等同定案证据。佘祥林妻子出走的事实;与一个女青
年有特殊关系;发现一具面目全非的女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为张在玉。这些
是一般证据,只能证明某些案件情况,但它还不能作为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的定
案证据。2.把证据线索当作定案证据。在佘祥林妻子出走后发现的无名女尸,佘
祥林与某女子有特殊关系,这些事实与佘祥林杀妻之间没有直接因果联系。这仅
是证据线索而不是定案证据。3.证据印证想象。以证据印证想象,表明上似乎重
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但其本质上是在搞有罪推定。4.举证责任不当转嫁。
5.非法取证,搞逼供信。6.认定证据环境不透明。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
如何认定尸体,认定理由一律不向被告人说明,被告人的合理参与要求也被拒绝,
整个认证程序封闭也是另一误区。
三、佘祥林案侦查错误的形成原因
侦查错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包括生理性、心理性、感知性、思维
性(主体性);客观方面、客体方面(非主体性)。佘祥林案侦查错误主要形成原
因有:
(一)“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
大量的冤狱,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的推断。佘
祥林案中,侦查人员用证据来印证想象,但不做深入的调查分析,这样就容易做
出错误的判断,使得佘祥林背上了本来就没有的罪名。
(二)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现象是我国刑事追诉程序中一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它的普遍
存在,使其成为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在追诉过程中倾向于“由供到证”而不是
“由证到供”,重口供,轻物证。过分追求口供体现到司法实践中,即出现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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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逼供及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现象。
(三)侦查人员没有恰当应用科技侦查手段
忽视必要的科技手段以获取关键物证,成为当前造成冤案的一大肇因。或偶
有应用技术者,也未做深入全面分析,反为技术所误,得出错误结论。在佘祥林
案中,如果对涉案无名女尸进行DNA鉴定确认死者身份,即可避免酿成冤案。
(四)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
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规
定本身违背了司法中立应有之义。这种事先协调、先定后审,公、检、法一条流
水线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的做法,使法庭审判沦为形式,使二审终审名存实亡,
最终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了一桩冤案。
(五)非理性的民愤影响法庭公正裁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将“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由于人们群众
法律意识淡薄,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对刑事案件的“民愤”多倾
向于严刑峻法,致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语,屡屡出现在死刑的判决书上。
在佘祥林案中,所谓的“被害方”要求从速判处并执行佘祥林死刑,鼓动了两百
多人签字、示威游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判决。
(六)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方面的因素外,还有许多因素对侦查错误的形成起着不同程度的催
化作用。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司法规律的人为压力,不当的错
案追究和奖惩制度,都不当地影响着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在佘祥林案中,侦查
人员关押迫害证人就体现出这一点。
四、侦查错误的防范与纠正建议
遏制侦查错误,一靠预防,即消除各种致错因素、减少侦查错误发生机会;
二靠纠正,即完善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因而,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
既要立足于侦查,又不仅局限于侦查。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警示我们,必须提高
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能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侦查错误进行防范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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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改善侦查工作
通过工作报告和述职等方式加强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侦查监
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监督应贯穿于整个案件侦查全过程,实现及时监督;实
行案件线索跟踪制度,强化举报中心的监督作用,举报中心应专门从事对举报、
控告的受理,登记、审查、分流以及对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从事刑事侦
查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学素养,关注法律要求的事实;侦查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
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重视侦查环节:(1)改变侦审合一的现状,建立适合我
国国情的侦查体制;(2)建立稳定、具有专业侦查素质的侦查队伍;(3)建立科
学的刑事侦查工作机制;(4)抓好侦查的几个重要环节。
(二)增强科学、法治意识,提高侦查能力
在办案理念方面,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要树立发现真相、尊重人权的理念;
提高逻辑推理、取证、询问、非法证据排除、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等能力;提高
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等方面的法律素养。在运用科学技术方面,要建立高素
质的刑事科学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
公检法之间刑事技术工作交流,使新技术得到合理运用;要慎用案件中的刑事技
术鉴定结论。
(三)完善证据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问题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来获得真
实、客观的证据。由于可能直接涉及人权保障,因而在侦查阶段应禁止刑讯逼供;
一些如传闻证据规则等应该在侦查阶段适当放宽,至少应允许将其作为证据线索
使用;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改善
证据收集调取规则;规范存疑证据的审查规则。
(四)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合作办案流程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制定完善投诉接待制度;向社会
公开投诉电话和网址,运用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公民意识;进一步加强完善侦查
机关和起诉程序;确立并细化警察制度原则;建立侦检一体化模式,从而确立新
型公检关系;实行侦查鉴定分离的原则;逮捕审批程序应贯彻执行法院审查制。
从古至今,侦查破案都是为打击犯罪、除暴安良、伸张正义。面对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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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侦查人员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来收集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侦破
案件,还社会一片安宁。但如果出现侦查错误,偏离了科学与法治的轨道,必然
伤及无辜。通过对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的分析,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科学与
法治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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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载《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
3.贾云勇:”杀妻冤案与一群人的命运转折”,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4
月5日。
4.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5.唐伟:“试论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弱化的原因及控制对策”,
载自中国法律信息网2008年3月26日。
6.刘炳路:“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载《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本文发布于:2023-01-26 22:38: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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