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提升工作效率,预防和降低工作失误,明确全体职
员在企业经营工作中应负担责任,确保政令通畅和各项工作完成及发展目标实现、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依据企业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员因为有意或者过失,不
推行或者不真实推行职责、不实施或拖延办理企业决定决议事项、不办理或拖延
交办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企业造
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不推行或不真实推行职责,不实施、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含无故拒
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要求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情形;给
企业利益造成损害包含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声誉等方面。
第四条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评、处罚兑现标准,
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职员队伍建设关键内容,纳入领导组员和部门目标管
理范围,纳入职员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范围。
第五条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根据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步骤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
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企业总经理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分管单位或部门负全方面领导责任;
各部门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负全方面领导和管理责任;职员对岗位职责范围
内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企业领导和各部门责任人在工作中负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立刻了解掌握国家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依据企业实际,采取民主
集中制标准,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议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落实企业总经理决定决议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推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工作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目
标,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实施并严格遵守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现情
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企业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企业利益,确
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推行监督、考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人和事进行监督、检验、考评,
并依据规章制度实施奖惩;
(七)根据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总经理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九)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条通常职员在工作中负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落实实施企业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决议;
(二)真实推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实施企业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
(五)立刻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提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责任追究和实施
第九条通常责任追究由行政人事部依据制度考评实施,重大责任追究由总
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实施。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评,年度考评等相结合,发觉问
题必需立刻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和职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
拔任免、加薪降薪关键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人事部推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监督和实施职能,总经理负责对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包含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含罚款、赔
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
免职、留用查看、解聘等种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总经理和部门责任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负领导和管
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议和企业发展计划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
中制标准集体决议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组员意见,私自作主,造成决议失误,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法定代表人3000—0元罚
款。
(二)对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立刻完成,对总经理室交办工
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员作敷衍了事,借故
不办,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降职处罚;情节尤其严重,给予解
聘。
(三)不推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5000
元以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元以内,给
予降职处分,并处1000-3000元罚款;致使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
影响,给予解聘,并处3000-5000元罚款。
(四)违反财务制度,挪用企业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5000元,给
予当事人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1000元罚款;挪用资金5000
元--10000元,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3000元罚
款。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处100—1000元
罚款;情节严重处1000—3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给予
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3000—50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含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一并处罚,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四条通常职员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
分。
(一)不实施总经理会议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
当事人警告,二次记过和降薪处分,三次次以上给予留用查看或解聘。
(二)不认真推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
屡教不改,给予留用查看或解聘。
(三)不实施企业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
给予警告处分,二次记过和每次50—100元罚款,三次以上给予留用查看或解聘。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赢
利益双倍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给予解聘。
(五)不推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给予解聘,
并处1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给予记过处分,
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给予解聘,并处1000—元罚
款。
含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一并处罚,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五条工作责任追究所给予处罚和损失赔偿,必需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起一周内上交财务部,逾期不交可从工资或股权收益中扣除。
第十六条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关键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该听取当事人陈说和申辩,当
事人对处分不服,能够向总经理申请复核,复核中发觉处理错误,应该立刻纠正,
总经理不复核,当事人能够向相关机关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和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3-01-26 22:1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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