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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更新时间:2023-01-26 16:54:50 阅读: 评论:0

中考冲刺辅导班哪家好-电饼铛读音


2023年1月26日发(作者:复刻回忆歌词)

张博树:《利维坦》导读

标签:利维坦

●张博树(进入专栏)

1.《利维坦》是一本什么样的书?

这个书名看起来挺怪。

何为“利维坦”(Leviathan)?据《圣经》讲,利维坦是一种巨大的水生怪物,陆地上的生灵没有一种能象

它那样无所畏惧;它高大而骄傲,藐视一切,成为当然不让的水族之王。

我们要谈的这部哲学著作中说的“利维坦”当然不再是水怪,而是由人类创造的“活的上帝”、人间的“利

维坦”――这就是国家。用《利维坦》的作者霍布斯的话说:国家――伟大的利维坦――是一个人工模

造的人;其中,主权是它的灵魂,官员是它的关节,奖惩是它的神经,财富是它的实利,安全是它的

事业,顾问是它的记忆,公平法律是它的理智,和平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则是它的

死亡。

《利维坦》这本书很厚,中文译本近40万字,500多页的篇幅。全书内容共分4个部分;第一部分“论

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前两部分,

尤其是第二部分是全书的精华,其中阐述的东西与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仍有很密切的联系,值得认真

研读、咀嚼、玩味;后两部分更多涉及基督教的历史与对教会的批判,这在当时的欧洲有很大的意义,

但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则离得远了一些,多少有所了解,或干脆从略也罢。

我以为,对希望了解霍布斯关于国家的哲学主张的读者来说,把握下面两个基本点可能具有关键意义:

第一点是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与国家起源的论点,第二点是他的专制主义理论主张。本节我们先来

谈谈第一点。

一般来说,凡主张专制、极权者,多给统治者套上一个神圣的光环。前文提到的法国学者让•博丹就是

一例。这些人认为君主的权力是“上帝”或“神”赐予的,因此,平民与君主生来就不平等。霍布斯则不然,

他恰恰是从一个完全相反的命题出发的:每个人生而平等,君主的权力乃来自人民的“同意”与“授予”。

当然,这话绝非凭空而来,霍布斯对此有一套严格的论证:他首先分析人的存在的最一般方面,包括

人的感觉、想象,人的语言、人的推理能力、人的品行差异,进而谈到“人的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

用马克思哲学教科书的语言说:霍布斯是把他的哲学人类学分析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作为近代

科学的崇拜者,伽里略与弗兰西斯•培根的朋友,霍布斯的这种学术出发点并不奇怪。

霍布斯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的能力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个人强,

或是脑力比另一个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个人能要求获

得人家不能向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

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正是由于人类个体本质上能力的平等,“任

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想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来自自我保

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由于人

们这样相互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

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总之,“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

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这种对人类“原初状态的”的解释,似乎颇有些血淋淋的味道,但它的

确是近代欧洲哲学史上的一句名言。既然生存是人的自然权利,那么,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

运用自己的力量以保全自身,就是自然权利赋予每个人的自由。

然而,另一方面,假如人类本性中只有好战的一面,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由于每个人权利

的平等而又没有仲裁者,将永无和平可言。但人的本性又是倾向和平的,使人们倾向和平的动机是对

死亡的畏惧。所以,战争也好,和平也好,实出自人类本性的同一种力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霍布

斯求助于“理智”,是“理智”提示出可以使所有的人同意、又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些“和平条件”又

称“自然律”,正是它们说明了国家之产生何以是合乎逻辑的结果。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列举了10余种“自然律”,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自然律”与“第二自然律”。

“第一自然律”的内容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

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霍布斯自己解释说“这条法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

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

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假如没有第一部分,只有第二部分,这条自然律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那

仍然是一个人与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但如果只保留在第一部分上,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那这

条“自然律”仍然是空的,因为它没有任何人与人之间相互约束的东西。

“第二自然律”恰恰是对“第一自然律”的引申、补充与深化,其内容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力求和平)

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

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很明显,“因为只要每个人都

保有凭自己意愿做任何事情的权利,所有的人就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但是如果别人都不象他那样

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没有人必须如

此),而不是选择和平。这就是福音书上那条戒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别

人‟,也就是那条适用于一切人的准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种建立在共同和平、以达到生命自保愿望基础上的权利放弃与相互转让,就是所谓“契约”。

到此,事情就算有结果了吗?还没有。

“如果信约订立之后双方都没有立即履行,而是相互信赖,那么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之下(也就是在每一

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种契约就成为无效。”这是因为语言的约

束是软弱无力的,“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约束人们的野心、贪欲、愤

怒和其他激情。而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由于所有的人都相互平等,而且都自行判断其恐惧失约的心

理是否有正当理由,这种强制性权利是不可能设想的。”我们看到,霍布斯已经接近他要论证的核心了。

当然,在“强制性权力”与《利维坦》的真正主题――国家――之间,还有一个关键性的论述环节,那

就是权力的“授予”,国家作为所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它的合法性并非来自别处,而恰恰

是来自“授权人”本身,国家的权力是“被授予的”,国家根据授权行事其实是根据所有具有这种权力的人

的委托或准许而行事。总之,国家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但它又是一种公共性权力,它产生于人类和平

与自我保护的需要。“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证大家能

够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的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

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

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

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

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

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人人都向

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与这个人或这个

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

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

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

和安全保障就是从那里得来的。因为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

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

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一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

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这是一段精彩的论述。难怪斯图亚特王朝流亡的王党分子把霍布斯恨得咬牙切齿,他真是从根子上动

摇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

5.为什么说霍布斯是一个专制主义者?

这个问题是我们要理解的霍布斯国家理论的第二个主要方面。

专制主义的基本含义是认为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民作为“臣民”只能服从于它。在现代英文

词汇中,与专制主义有关的词可以列出不少,比如“autocracy”,其意是政府由一个人统治,我们可以译

为“独裁统治”;“dictatorship”也是讲拥有绝对权力的独裁统治,但尤指以武力或非正常手段获取权力者;

“totalitarianism”指在一个统治系统中,只有一种统治力量或党派居于支配性地位;“authoritarianism”则

常被译为“威权主义”,谈的也是极权统治,尽管它不一定试图去控制一切(比如,现代威权主义就被

理解为只主宰政治,对经济活动则不太过问)。

霍布斯的专制主义是一种古典型的专制主义,相对于后来的极权主义理论,它还远没有充分展开;但

霍布斯的理论已经包含了专制主义的全部根本要素,这是读者在阅读《利维坦》时尤其应该加以注意、

体味的。

当然,霍布斯本人并不使用“专制主义”这样的字眼儿。在他的概念中,被授权行使全体臣民力量与手

段的“人格”称之为“主权者”,主权的获得可以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觉“转让”的结果,也可以通过战

争(征服)或通过自然之力(血缘宗法家族的自然统治)得到。前者霍布斯称之“按约建立”的国家或

政治的国家,后者则是“以力取得”的国家。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前一种国家类型,这是霍布斯论证

的主要部分。

霍布斯指出:当一群人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无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

体的人格权力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时,赞成和反对的人都将以同一种方式对这人或这一

集体所做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像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时国家就称之为按约建立了。

表征霍布斯专制主义理论特征的是下面这些观点:

▲已经按约建立国家的人,必须受信约束缚而承认主权者的行为与裁断;一个君主的臣民,不得到君

主允许使不能抛弃君主政体、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也不能将自己的人格从主权者身上转移到另

一个人或另一个集体身上。

▲因为臣民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由主

权者与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

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

▲主权者所作的任何事情对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

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

▲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应该讲些什么,什么人

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

权范围。

▲司法权也属于主权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力。

因为不裁决争执就不能保障臣民不相互侵害,关于私有产权的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每一人就会仍然具

有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卫自己的权利;这就是战争状态,与每一个国家按约建立时的目的都相违背。

▲“与其国家与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内的权利。”军队的将军无论由谁当,最高统帅最终是主

权者。

▲“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的惩罚都是不义的。因为每一个臣民既然都

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那样就是由于自己所作的事情去惩罚另一个人了。”

总之,主权者的权力虽然是“被授予”的,但一旦成为事实,就不可更改,不可怀疑,不可再商量,更

不可转让。人们应该相信主权者不会对授权人构成侵害,因为他是“代表”授权人的利益办事的。更妙

的是,不但司法大权要捏在主权者手里,枪杆子、笔杆子也要操在主权者手里,因为只有主权者才能

代表公共利益对军队的征集、使用及所有开支进行判断、做出决定,也只有主权者才能决定那种学说

和意见是正确的、对授权者有利的、哪种学说又是不正确的、对授权者是有害的。诚然――霍布斯承

认――由于主权者和他雇佣的导师们一时的疏忽大意或不善于办事,错误的学说有时被普遍接受,违

反真理的学说也可能到处蔓延,但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人们的思想混乱,甚至引起内战。

因此,紧紧抓住笔杆子同紧紧抓住枪杆子一样,也是主权者份内之事,不可分毫懈怠。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至少从理论上说,霍布斯并没有把主权者只设定为“一人统治”的单一形式。他认

为,国家的组成有3种可能:1.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2.当代表者是集合在

一起的代表全体人民的议会时,那就是民主国家;3.当代表者是由少部分人组成的会议时,那就是贵

族国家。

“显然”,霍布斯强调,“处于绝对自由状况下的人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把他们的权力赋予一个人,使之

代表他们之中的每一个人,同时也可以赋予与任何多数人组成的集体。”那么霍布斯本人更钟情于那种

政体呢?答案很明确:君主制更好。有趣的是霍布斯为此做出的证明,这些证明使我们看到:即便是

再优秀的思想家,如果他的前提是错的,其推理、论证也会谬见百出,甚至愚蠢可笑。

霍布斯的证明是这样的:

首先,“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本身的自然人

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

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利益,因为人们的情感力

量一般来说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

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荣誉

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

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

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来说,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

战所给予的那样多。”这真是一个绝妙的论证:君主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必然会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尊重!

全世界的独裁政府都应当为此感谢霍布斯的慷慨辩护!

其次,“君主可以随便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听取任何人的咨议,因之便可以不论阶级和品位听取其所

考虑的事物的专家的意见,而且他可以想在行动以前多久听取就多久听取,要多保密就多保密。但当

一个主权议会需要听取意见时,除开自始就有权的人以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这些人大多数都精于谋财

而拙于求知,发表意见时往往长篇大论,这种议论可以而且一般也的确鼓舞了人们行动,却不能加以

支配。情感之火只能使理性目眩,而不能使之眼明。同时议会由于本身人数众多,也不可能有任何时

间与地点秘密地听取意见。”这种观点或许反映了霍布斯对当时英国国会现实运作的某种不满,尤其是

关于“大多数都精于谋财而拙于求知”的指责,也许真的是当时社会的某种写照,但总的说,这种观点

是囿于经验的浅薄之见,而与严格的理性分析无关。

第三点证明更显其愚蠢:“君主的决断除人性本身朝三暮四的情形以外,不会有其他前后不一的地方。

但在议会中则除人性之外还有人数所产生的矛盾。因为主张决议一旦通过后就应当继续保持的少数人

由于安全、疏忽或私事缠身等没有到会时,或是持反对意见的几个人老是出席时,就会使昨天做出结

论的一切今天又被推翻了。”后来议会政治运作的历史表明,霍布斯这些担心其实是多余的;人类理

智在解决实践提出的多种问题,包括议会民主程序这样的问题时,已经充分显示出内具的潜力。

还好,霍布斯并没有糊涂到完全看不见君主制的缺点。比如他指出:在君主国中“有一种流弊存在,即

任何臣民的全部财产都可能由于一个独夫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的宠臣或妄佞人物。”霍布斯

承认“这是一个很大的和不可避免的流弊”。但霍布斯认为“同样的事情在主权由一个议会握有的地方也

会产生,因为他们也具有同样的权力;同时正像君王听信妄佞一样,他们也会听信游说家的坏主意并

受他们的;他们还可能相互奉承,狼狈为奸,以各遂其贪心与野心之愿。此外,君王的宠臣人数

很少,而且除了自己的亲族以外也不会提拔任何其他人的。但议会的说客为数就多了,其亲属也远多

于任何君王。还有一点,君王的宠臣没有一个不是即能伤害敌人,也能援救友人的;而说客们虽则有

极大的权力来进行伤害,但却没有什么权力来援救别人。”结论:还是君主制优于议会制。在霍布斯的

思维逻辑中,缺乏权力监督的概念,缺乏对集体行动逻辑与个人行为逻辑的分疏;现实的压力,对英

国内战的恐惧及内战前途的忧虑几乎充斥了他的整个思维空间,使他难以跳出有限的生存环境去思考

社会进化意义上的政治建构的发展。

这样,霍布斯最终成为专制主义的跛脚的辩护士就没什么可奇怪的了。至少在客观意义上,他对专制

政治并不高明的辩护为近现代各种以人民的利益为标榜的极权主义理论开了先河。

6.一个比较:霍布斯与洛克

约翰•洛克(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另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他比霍布斯小44岁,

应该说已经是隔辈人。1688年“光荣革命”时,洛克正值英年,目睹了民主力量最终战胜皇权专制的全

过程。洛克本人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反映了他对英国革命的思考,其中上篇发表于

1680年,下篇发表于1690年。把这两位思想家的观点做一比较,你会发现:两人都批判“君权神授”

的学说,都试图从“自然状态”出发说明国家的起源与本质;但不同于霍布斯的专制主义,洛克是一个

自由主义者,他严厉批判了封建极权制度,主张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权力应该适

当分割,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等。这些观点有许多是同霍布斯针锋相对的(尽管洛克并没有把霍布

斯公开地当作批判对象),把他们两相对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那个时代跳动着的脉搏。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解释。

不同于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人类的原初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

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则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

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

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洛克《政府论》下篇,

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页5)洛克也说到了“自然律”,他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

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

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同上,页6)但是,“自然状态”也有

种种“不方便”的地方,洛克这里指“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律的权力”,但“人们充当自己

案件的仲裁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负心理又

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公民政府就是针对“自然状态”这种种“不方便”

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同上,页10)

洛克特别针对君主制的主张指出:“专制君主也不过是人;如果设置政府是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

案件的仲裁者而必须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御众人

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仲裁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

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无论他所作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必须加以

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

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意志;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错误的裁判,他就要对其

余的人类负责。”(同上,页11)而据霍布斯,国家的主权者作为裁判者,确实享有超越国法的自由:

“国家的主权者无论是个人还是议会,都不会服从国法。因为主权者既有权立法废法,所以便可以在高

兴时废除妨碍自己的法律并制订新法,使自己不受那种服从关系的约束;这样说来,它原先就是不受

约束的。”请注意洛克的这样一个观点:完全不被节制的权力的专断是一种比“自然状态”更糟糕的状态。

“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

会相信适得其反。在美洲森林里横行不法的人,在王位上大概不会好多少;当他深居王位时,或者会

找出学说宗教来为加于他的臣民的一切行为辩解,而刀剑可以立刻使一切敢于责怪他的人们保持缄

默。”(同上,页56)这里对专制主义的批判,可谓字字痛切,犀利之至。

其次,洛克强调“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

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国家的最初和基本的文明法就是关于立法权

的建立”。“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教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

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

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作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

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须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权的权威,

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订法律的权力。”(同上,页82)同时,洛克一再指出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立法

权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因为,既然它只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议

会的联合权力,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

力。”“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

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和社会与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同上,页83-85)

再次,洛克非常明确地指出,如果掌握立法权的人违背了委托人、也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仍然有权

将其罢免。这也是洛克与霍布斯理论根本不同的地方。洛克是这样讲的:“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

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质、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

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在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委托

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了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

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

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因此,社会始终保留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

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同上,页91-92)

当然,由人民推翻自己的政府这种情形不是随便就会发生,“对于统治者的失败、一些错误的和不适当

的法律和人类弱点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人民都会加以容忍,不致反抗或口出怨言的。但是,如果一连

串的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殊途同归,使其企图为人民所了然――人民不能不感到他们是

处于怎样的境地,不能不看到他们的前途如何――则他们奋身而起,力图把统治权交给能为他们保障

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们,那时毫不足怪的。”事实上,“关于立法者由于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辜

负他们所授的委托时,人民有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的权力这一学说,是防范叛乱的最好

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好手段。”(同上,页136)

这就是洛克。

很明显,洛克是在为不流血而成功的“光荣革命”、为终于战胜专制王权的国会力量提供合法性论证,

也是在为17世纪英国革命所开辟的一个新时代提供合法性论证。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考虑到300年来

人类的制度现代化历程有其哲学人类学意义上深刻的内在统一性,则洛克的观点更见其穿越历史的洞

察力与明晰性。虽然就某些问题的讨论而言,洛克不见得比霍布斯更高明(比如关于“自然状态”,我

倒以为霍布斯的人性恶理论更深刻些,尽管从社会发展与建构角度看,二人关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设

定都是不科学的)。但总的说,是洛克的自由主义学说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而霍布斯的专制主义则

已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

新疆大学研究生读书报告(设计)

题目:利维坦读后感

指导老师:张家飞

学生姓名:图尔荪江.阿卜力孜

所属院系: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政治

班级:2012级政治学

完成日期:2012年10月2日

新疆大学

摘要

中世纪以来,欧洲经历了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的洗礼,以及神权到人

权的巨大转变。羽毛丰满的资产阶级不再沾沾自喜于已有的经济地位,迫切要

求政治上的权力,一场不可阻挡的社会革命在所难免。这个时候,人们需要一

种针对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合适的理论,于是改造后的“自然法”变应运而

生,随之诞生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之一便是霍布斯。

霍布斯是近代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之一,他从根本上否认神的存在,彻底揭示宗

教的实质,摧毁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动摇了整个封建制度的一

大精神支柱,这是霍布斯在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重大建树。从政治理论上看,霍

布斯是一个划时代的人物,《利维坦》他的可以同古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遥

相匹比,他的全部政治理论是从他的人性观和自然法学说两个出发点推导出来

的。他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然权利

的基本原理,系统地论述了以和平为目的的自然法学说。

关键词:政治理论,人性观,自然法

绪论

《利维坦》是霍布斯自然法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完整

得提出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分别为“论

人”“论国家”“论基督教国家”“论黑暗王国”该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

时。在书中霍布斯陈述他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关于

人的论述中说道:“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极终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

所以他在分析人的情感、欲望的基础上,得出了。人的本性是自私、利己的结

论。

第一部分论人类

在第一部分“论人类”中,霍布斯解释了关于“人”的相关问题,即人的感

觉、想象、语言、推理学术以及激情等,同时阐述了自然律、契约法及自然法的

内容,其目的是为后面国家理论的构建做一个铺垫和辅助引导作用。从人本身出

发,将人与宗教的神分离开来探讨,逐步论述一个巨大的“利维坦”即国家的形

成过程,循序渐进地构建起自己的一套国家理论。霍布斯认为社会要和平就需

要有社会契约。社会是一群人在一个权威之下,而每个人都将所有的自然权力交

付给这权威,让他来维持内部和平和进行外部防御,只保留自己免于一死的权力。

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

对的权威。

第二部分论国家

《利维坦》中主要的也是核心的部分即第二部分:国家。利维坦国家在防止

人对人的攻击以及保持国家的统合方面是有无限权威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

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在国

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国家主权也要保持

内部的平等。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以“自然状态”为起点,通过“权利的互相让渡”

构建起来的。可以说,离开了契约论的范式,就没有“利维坦”的诞生。“自

然状态”是契约理论的起点,也是契约论政治学说大厦的基础。他用代理的理论

来阐述国家起源的理论,这就是他的社会契约的理论。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约定,

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不大家的意

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

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

一人格之中。霍布斯认为,具有主权的人或者议会都具有双重人格,即兼具政治

的身份和自然的身份。

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

第三部分是霍布斯将基督教传统政治化和历史化的传神之笔。政治化是指,

在将上帝之国理解成世俗政府后,通过上帝与选民或信徒立约的形式,在《旧约》

中由亚伯拉罕、摩西、大祭司和犹太诸王,在《新约》中由耶稣基督和使徒担任

代治者,代表自己进行统治。在从上帝之国最初建立到巴比伦被掳时止,宗教最

高权力和世俗权力一直统一于祭司一人,在选出扫罗为王后,宗教和政治的管辖

权则归于列王。耶稣基督有三重使职:第一次降临时以牺牲自己为众人赎罪,他

是救主;劝导人们皈依基督教,他是牧者、宣教者、劝谕者、先知;在他重临人

世后开始对选民进行荣耀的统治,他是王,永恒的王。但基督的国不在此世,他

为王是在未来,也就是基督复活之后。而在世俗主权者皈依基督之前,教权操于

使徒及其继任者之手。霍布斯认为,使徒是训慰师或保惠师,其使命包括:传道、

教导万民、施洗,并拥有赦免和保留罪的权力,以及开除教籍权,但并不具有统

治权。所以使《圣经》成为权威的不可能是教会,而只能是国家主权者。通过这

一系列政治化的解决方案,霍布斯得出结论,上帝之国从来都是一个世俗政府,

在开始时宗教权力和政治权力合一,之后在期待基督的上帝之国中,对《圣经》

的解释权归于世俗主权者,而并非教会。

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

在第四部分对基督教政治原理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黑暗王国的谬误就昭

然若揭了。它“只是一个骗子的联盟,为了在今世取得统治人的权力这一目的,

力图以黑暗和错误的说法熄灭他们身上的天性和福音之光,破坏他们进入未来的

上帝国的准备”。霍布斯将造成黑暗王国的原因归结为四个,针对误解《圣经》

所产生的灵的黑暗,他的处理方式是诉诸上帝国的原理,引用《圣经》经文,澄

清误解。针对异教的魔鬼学及其他宗教残余,他的处理方式是运用自然理性将魔

鬼归结为人们的构想映象、记忆和梦,同时将其他宗教遗迹置于国家主权的控制

之下。针对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带来的空虚的哲学,霍布斯运用自然哲学、伦

理学和公民科学的原则予以批驳。针对虚伪或不肯定的历史传来的错误,霍布斯

则将之直接归于教会和教士对人民的有意欺诈。最终,霍布斯通过论证黑暗王国

所产生的利益及利益归属,认为教会、教皇和教士就是黑暗王国的制造者和受益

者。对教会试图借助制造黑暗蒙蔽人民以篡夺权力的企图,霍布斯毫不留情地予

以揭露和批判,他坚决否定今世卫道教会就是《圣经》中所说的上帝之国,而将

上至罗马主教下至教士的整个阶层或黑暗王国比之于妖魔王国。

结论

上帝之国和黑暗之国对利维坦的意义,也正是宗教批判乃至广义的宗教对利

维坦的意义。这需要追溯到霍布斯对人性的深刻洞察,他认为,宗教是人性的特

质:“由于除开人类以外便没有任何宗教的迹象或其成果,所以我们就没有理由

怀疑宗教的种子也只存在于人类身上;它存在于某种特殊品质之中,这种品质在

任何其他生物身上都找不到,至少其突出的程度是在其他生物身上找不到的”。

利维坦是深深地植根于人性的,人性中的宗教倾向是利维坦必需认真对待、并要

在制度上予以容纳的重要因素。所以,无论是对上帝之国的证明,还是对黑暗王

国的否定,都不能仅仅从消极意义上接受其表面的批判成果,而更应从利维坦的

构成角度考虑如何将之转变为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在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霍布

斯处理宗教问题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启示宗教改造成公民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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