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新增内容)
本章要点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二)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一)公益慈善的特点
1、自愿性。人们完全自愿地对社会弱势群体无偿
救助,从事慈善活动不是被强迫的。不是一个强制
的过程。
2、大众性(社会性)
慈善事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产物。公益慈善不
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有组织、有规模的民间社会
救济行为,是一项人人可参与的事业,中国慈善领
域出现了平民慈善、富豪慈善、企业慈善交相辉映
的局面。
3、公益性
公益的一般含义是公共利益,即一个社会中不特定
多数人的利益。公益性是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
理念和根本属性。
(二)公益慈善的领域
继续重视传统型的慈善活动,如就住在海、救济贫
困、安老助残等;乏味拓展至助残、文化教育、医
疗卫生等方面,如慈善教育、支教助学、慈善医疗
等。从形式上来看,既有传统的自愿捐赠资产,也
有新兴饿志愿慈善服务。
二、公益慈善组织
(一)公益慈善组织的特点
1、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是价值观
或利益聚合,作为公共财富的生产者为服务对象提
供服务。
2、公益性:公益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惠及公众的
性质,取之于社会公众用之于社会公众。
(二)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主要类型
1、慈善基金会。
2、非盈利社会团体。
3、草根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
1、1993年1月,中国出现第一家地方性慈善组织
——吉林省慈善总会。
2、1993年10月,《红十字会法》正式颁布施行,
这是全国唯一的一个为慈善机构制定的全国性法
律。
3、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现了第一批公益基金
会,通过募捐,兴办慈善事业。
4、2005年,民政部在《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
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1)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方针。
(2)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
(3)鼓励慈善民间组织开展活动,加强人才培训
(4)规范和监督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行为。
三、公益事业捐赠的主要规定
(一)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无偿原则
3、公益原则
4、合法与符合社会公德
5、国家鼓励公益事业捐赠
(二)公益事业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包括境内外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捐赠人权利:
(1)选择受赠人的权利。
(2)捐赠的决定权。
(3)捐赠留名权。
(4)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
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赠人义务:
(1)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
(2)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
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3)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
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
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
(4)捐赠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u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
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
2、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赠人有如下权利:
(1)受赠人依法接受捐赠。
(2)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
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
用于捐赠目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
时,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
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
受赠人有如下义务:
(1)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
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
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2)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
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3)对于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
况的,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4)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
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
财产的用途。
(5)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
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1、捐赠财产登记造册
2、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财产
3、健全捐赠财产的管理
4、公开使用捐赠财产,接受监督
(四)对捐赠人的优惠措施
1、对企业捐赠的优惠措施
2、对个人捐赠的优惠措施
3、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优惠措施
4、对境外捐赠的优惠措施
5、对捐赠的工作项目的优惠措施
(五)救灾捐助管理的主要内容
1、救灾捐赠受赠人的类型
第一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
接受机构;
第二类是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
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第三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2、组织救灾捐赠与募捐
(1)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或者全国
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
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组
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
(2)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3)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
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
民政部门备案。
3、接受救灾捐赠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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