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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

更新时间:2023-01-26 10:41:3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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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6日发(作者:萤火tfboys)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

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

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

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

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

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

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

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

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

落。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

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

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

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

示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

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

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

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

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

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称

1.1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

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

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

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

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

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

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

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

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

或“商标名称”还可同时使用按规定所采用的保

健食品作用名称。

1.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

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

名称。

1.6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

“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

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

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

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

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

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

于2厘米;

2.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

为“卫食健字()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批准”。

2.3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

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

面”的左上方;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

或ml、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

千克,或g、Kg;

3.2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

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

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

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

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

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

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

保健食品净含量;

3.4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

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4配料

4.1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

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

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

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

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

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

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

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

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

的规定名称。

4.4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

标题为“配料表”

5功效成分

5.1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

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

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

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能量

5.2.1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

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能量以KJ(Kcal)表示。

5.3营养素

5.3.1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

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

名称。

5.3.2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

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

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

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

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

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

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

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

(见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标识方法)

6保健作用

6.1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

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

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

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

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

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

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7适宜人群

7.1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7.2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

“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

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7.3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

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8食用方法

8.1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

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

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8.2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

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

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8.3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

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

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

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

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

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

于“食用量”的内容。

8.6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

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

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日期标示

9.1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保质期……个月

B保质期至……

C在……之前食(饮)用

9.2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1996-08-12。

9.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

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

质期”。

10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

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

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

题为“贮藏方法”

11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

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

标准”

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

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

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

致。

12.2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

(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

名称。

12.3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

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

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

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

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

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地

址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13特殊标识内容

13.1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

“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

食品”或“本品经辐照”。

13.2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

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

13.3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

位置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

载明的“警示性标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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