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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厕所新规

更新时间:2023-01-26 01:21:42 阅读: 评论:0

九年级数学中考模拟题-2公斤等于多少斤


2023年1月26日发(作者:韩国青春校园小说)

24维权劳动法苑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

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

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

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

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

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

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

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

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

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

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

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

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

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

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

人社部、住建部新规:

将建筑工人区分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两种类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

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

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

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

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

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

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

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

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

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

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

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将原条文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这也意味着,将建筑工人区分为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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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22.0925

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

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

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

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

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

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

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

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

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

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

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

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

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

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

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

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

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限于篇幅,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

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

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

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

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

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

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

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

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

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

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

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

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

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

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

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

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

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

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

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

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

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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