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维权劳动法苑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
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
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
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
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
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
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
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
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
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
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
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
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
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
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
人社部、住建部新规:
将建筑工人区分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两种类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
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
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
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
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
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
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
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
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
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
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
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将原条文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这也意味着,将建筑工人区分为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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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22.0925
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
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
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
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
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
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
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
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
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
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
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
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
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
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
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
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
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限于篇幅,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
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
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
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
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
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
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
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
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
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
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
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
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
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
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
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
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
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
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
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
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
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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