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
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成都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2〕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
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9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成府发〔2013〕3号)要求,
我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
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
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全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
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各区(市)
县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方案规定标准。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成都市统计局和成都市人民政
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
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
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
单位9.58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
份,下同)增加2.31万个,增长31.9%;产业活动单位11.91
万个,增加3.12万个,增长35.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32.61
万个(详见表1-1)。
表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
(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95788100.0
企业法人7671080.1机关、事业
法人62076.5
社会团体和
其他法人1287113.4
二、产业活动单位119082100.0
第二产业2292419.3
第三产业9615880.7三、有证照个体经营
户326137100.0
第二产业96162.9
第三产业31652197.1
图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
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24万个,占23.3%;制造业1.65
万个,占17.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6万个,占13.2%。在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4.91
万个,占45.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62万个,占32.6%;
住宿和餐饮业2.60万个,占8.0%(详见表1-2)。
表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有证照个体经
营户(个)
合计95788326137
采矿业11614制造业165459434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92101
建筑业4432594批发和零售业22360149132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2692106214
住宿和餐饮业331026014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3367700
金融业357房地产业4695224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631307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3711858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67553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224321836
教育4541437卫生和社会工作15352319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28812921
公共管理、社会保
障和社会组织8366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
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
渔业法人单位739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
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195个。
图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
7.67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1.80万个,增长30.8%。其中,内
资企业占98.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6%,外商投资企
业占1.1%。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1%,
私营企业占44.2%(详见表1-3)。
表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计76710
内资企业75427
国有企业832
集体企业904
股份合作企业584
联营企业167
有限责任公司34161
股份有限公司1577
私营企业33939
其他企业3263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81
外商投资企业802
图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489.16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140.23万人,增长40.2%。有证
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84.03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126.35万人,占25.8%;建筑业98.40万人,占20.1%;批发和
零售业41.48万人,占8.5%。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
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6.48万人,占43.4%;住
宿和餐饮业14.74万人,占17.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96
万人,占15.4%(详见表1-4)。
表1-4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万人)
有证照个体
经营户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489.1684.03采矿业4.850.02制造业126.357.21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9.050.03
建筑业98.400.23批发和零售业41.4836.4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33.0012.96
住宿和餐饮业15.0914.7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18.730.22
金融业2.78房地产业19.240.4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220.9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15.880.2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4.460.0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4.818.16
教育25.110.22卫生和社会工作14.190.8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361.1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
和社会组织23.73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
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
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43
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
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
业人员0.04万人。
图1-4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
111359.1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
总计的19.6%,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80.4%。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
单位7.12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2.9%。其中,位居前三
位的行业是:工业1.6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1.6%;批
发业1.32万个,占17.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93万个,占
12.1%。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50.39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
人员36.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58.94万人,占
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4.1%;建筑业18.72万人,占4.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16万人,占3.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9517.69亿元,占全部企业法
人单位资产总计26.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7862.7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1%;
房地产开发经营5636.97亿元,占5.1%;工业4118.53亿元,占
3.7%(详见表1-5)。
表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
人单位
(个)
从业
人员
(万
人)
资产总
计
(亿
元)
合计71245150.3929517.69工业1656358.944118.53建筑业391718.723853.17交通运输业22494.772405.63仓储业1970.3495.45邮政业1050.233.81信息传输业2730.4119.46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28805.07385.65
批发业1320012.391678.36零售业80036.88425.28住宿业11723.34132.31餐饮业19306.05115.17房地产开发经营13382.945636.97物业管理13545.79218.8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30913.167862.74其他未列明行业849810.932493.66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
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
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57
个,从业人员0.41万人,资产总计72.70亿元。
图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
法人单位占80.1%,比2008年末下降了0.8个百分点;机关、
事业法人单位占6.5%,下降了2.0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
法人占13.4%,提高了2.8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
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5.2%,提高了2.3个百分点;机关、
事业法人单位占10.7%,下降了2.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
法人占4.1%,提高了0.5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2.5%,比2008年末下降了6.0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7.5%,提高了6.0个百分点。第二产业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8.5%,比2008
年末下降了3.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1.5%,
提高了3.8个百分点。
全市法人单位分布以武侯区、金牛区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
武侯区、金牛区法人单位共有2.24万个,占23.4%。法人单位
数前10位的依次是:武侯区、金牛区、青羊区、锦江区、新都
区、都江堰市、郫县、成都高新区、成华区、双流县,占全市的
72.1%;从业人员前10位的依次是:金牛区、武侯区、青羊区、
郫县、成都高新区、锦江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成华
区,占全市的78.5%(详见表1-6)。
表1-6区(市)县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数量(个)比重(%)数量(万人)比重(%)
合计95788100.0489.16100.0
成都高新区51655.436.827.5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14951.66.441.3
锦江区61906.536.677.5
青羊区85348.952.5610.7
金牛区1010910.656.9811.6
武侯区1226512.854.8011.2
成华区49205.123.744.9
龙泉驿区40434.226.335.4
青白江区23022.412.172.5
新都区60106.331.756.5
温江区30223.213.602.8
金堂县22872.48.421.7
双流县41534.326.175.3
郫县58466.138.177.8
大邑县22942.48.841.8
蒲江县14331.53.740.8
新津县18752.07.951.6
都江堰市58676.112.792.6
彭州市29363.19.952.0
邛崃市23622.59.391.9
崇州市26802.811.912.4
图1-6区(市)县法人单位分布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9%,比2008年末下
降了3.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7.1%,提高了3.4个百分点。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8.8%,比2008年末
下降了10.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1.2%,提高了10.7个百分
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个体经营户数前10位的依次是:
金牛区、武侯区、新都区、双流县、彭州市、成华区、金堂县、
郫县、都江堰市、龙泉驿区,占全市66.1%;从业人员前10位
的依次是:金牛区、武侯区、新都区、双流县、成华区、青羊区、
彭州市、郫县、锦江区、龙泉驿区,占全市67.4%(详见表1-7)。
表1-7区(市)县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数量(个)比重(%)数量(万人)比重(%)
合计326137100.084.03100.0
成都高新区57201.82.152.6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65082.01.962.3
锦江区137324.23.924.7
青羊区143354.44.325.1
金牛区4080112.59.9811.9
武侯区3765811.59.8111.7
成华区176455.45.496.5
龙泉驿区145164.53.704.4
青白江区109723.42.483.0
新都区215266.65.927.0
温江区119093.73.283.9
金堂县147734.52.963.5
双流县209406.45.536.6
郫县146654.53.994.8
大邑县108753.32.302.7
蒲江县68632.11.241.5
新津县76102.32.452.9
都江堰市145364.53.694.4
彭州市185515.74.004.8
邛崃市118463.62.352.8
崇州市101563.12.503.0
图1-7区(市)县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分布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
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
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
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
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
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
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
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
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
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
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
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
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
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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