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1-25 17:14:06 阅读: 评论:0

2019福建物理会考试卷-一成不变的意思


2023年1月25日发(作者:中年人生网)

xx年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xx年会

计档案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

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

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

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

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视和

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

视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

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平安

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平安。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

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

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以下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

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

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

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

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

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

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

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

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

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

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

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

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

资料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

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

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

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

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

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

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

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

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

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

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平安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

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

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

借入会计档案的平安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

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那么上应当按照本方法

附表执行,本方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方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

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

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

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

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

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

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

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

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

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

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

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

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

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

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

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

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

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

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

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

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

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

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

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立单位在工程建立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

移交给建立工程承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

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

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

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

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

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视。交接完毕

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视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

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

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承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

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

准确、完整、可用和平安。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

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

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分。

第二十八条预算、方案、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

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方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

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

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建立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

各业务主管部门,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

施方法。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xx年

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

案管理方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1-25 17:14: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3446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