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是公司发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和设计发票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规
范。
第二条财务部归口办理公司各类发票的申购、使用、缴销及纳税申报等事务,负责税
务机关业务衔接和关系协调,保证发票运用的合法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企业的财务收据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销售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遵照国家税法规定,销售发票使用应按照不同经济业务及其经济对象确定适用
范围。一般情况下,公司主要使用以下两类发票。
增值税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够提供完整税务资料的企业单位;
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
扣的消费行为。
第五条税务会计或出纳根据需要提出发票(收据)购买申请,经财务经理核准发票类
型及购买数量后,持金税盘和领购簿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1、实行发票(收据)的管、用分离控制,核算会计负责空白发票(或收据)的保管,
税务会计(或出纳)负责发票的出具和传递。
2、税务会计将发票(收据)购入后交核算会计登记、保存备用。增值税发票应放入保
险柜保管。
3、税务会计制作发票时需用多少,领用多少。
4、出纳领用收据应履行登记手续,每次领用实行存根缴销。
第六条销售发票的出具必须以真实的销售行为为前提,具有完整可靠的原始凭据。
1、现款现货销售以出库单及销售会计确认收款的签章为依据。月末因时间紧迫,可先
根据出库单传真件开票,待出库单原件返回,税务会计应将对应的传真件进行替换。
2、委托代销商品以销售会计确认的代销清单及结算的收款通知书为依据开票。
3、发票(收据)制作必须要素完整、准确,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
称。
4、因出具失误造成的废票应联次齐全,逐联加盖“作废”印章并在开票系统中“作废”。
废票由税务会计另行保存。
5、销售发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漏开、重开或误开发票。
第七条发票制作完毕,销售会计应对开具的发票进行要素全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章,
税务会计方可进行传递。
1、财务部发票邮寄时间原则上每周一次,但最后一次不得迟于次月2日,以确保商家
实现当月进项抵扣。
2、为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发票的邮寄和取件必须由财务人员亲自办理,不
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八条为促进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销售发票应及时入帐。税务会计将发票记
帐联与相应出库单粘贴,按发票号顺序登记,注明开票时间和发票状态(作废或红票)后,
将有效发票交销售会计制作会计记帐凭证。当月开出的发票必须保证销售会计当月入帐。
第九条发生发票(收据)退回,区别发票类型和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发票:
1)抵扣联和发票联齐全,税务会计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
的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退回的抵扣联、发票联粘帖在红字发票联后面,
并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凭证号。
2)抵扣联不能退回的应具备商家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退货折让证明,否则不得退票或
者要求重开增值税发票。
3)当月未入帐的发票发生退回,直接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附在存根联后并加盖”作废”
章,参照作废发票处理
2、普通发票
依据退回的发票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将普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凭
证。
3、收据
发生收据作废或退回应检查联次齐全,注明作废后粘贴于存根联。
第三章进项税票管理
第十条企业采购货物、接受运输等劳务服务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实行分级负责制,
保障抵扣税额的完整性。
1、工厂原材料采购取得的进项发票及其相应的运输发票抵扣联由工厂财务负责收集。
2、商品采购取得的进项发票及其相应的运输发票抵扣联由销售财务分部负责收集。
3、各财务分部对进项抵扣发票整理并填制清单于当月26日前交财务部税务会计。
4、税务会计应将所有的进项税票抵扣额汇总,与“应交税金”各子科目核对准确后制
作“进项税抵扣联报表”,并据以填制“纳税申报表”。
第四章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为保障企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每月4日前税务会计应将当月开具发票的销
售总额及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相应子科目核对,作到帐、票一致,
帐、表一致。
1、每月5日前税务会计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交主办会计复核;
2、“纳税申报表”须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报出。
第十二条发票存根联和废票、红票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1、存根联原则上以100张为单位装订,要求号码连续,封面应注明起止号码、作废号
码、发票使用期间、总张数。同时填制发票清单。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表应于年末后十日内按顺序装订成册交内勤会计归档。
第五章客户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正确的客户资料是发票开具的前提,办事处会计有责任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
发生变动应及时通报税务会计。
1、办事处会计应确认新客户的纳税资格,并验证客户的税务登记证,复印留存,按规
定填写客户新增(变更)资料表(见附表一),通知财务部税务会计。
2、客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处理与本条第一款处理程序相同。
3、税务会计在得到办事处会计关于新增客户资料或变更客户资料后,应在48小时内输
入或修改开票系统中的客户档案。月末,将上述资料进行保存备查,年末一并装订交内勤会
计存档。
第十五条办事处会计应妥善保存收集的客户档案并连续记录客户档案内容变更的情
况,年末将档案装订成册交回财务部存档。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六条为强化发票(收据)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发票(收据)管理相关责任岗位实
行工作质量考核。质量考核采取扣分制。
1、发票(收据)错开、重开:1分/份;发票不按时开具:1分/每份;不按时邮寄2
分/次;毁损或丢失发票5分/份。
2、用原件替换出库单传真件时,因疏漏而造成错换、漏换3分/份。
3、办事处不按时邮寄或传真出入库单1分/单;出库单项目或签章不全或数量、金额有
误0.5分/项;因失误给客户造成不能抵扣而投诉的5分/次。
4、办事处客户资料传递不及时,或更改后不及时传真造成发票开错的,3分/次。无传
真清单1分/次。出库单传重的2分/单。
5、税务会计收到客户资料后,不及时处理或因此造成发票开具错误的,3分/次。
6、经检查邮寄发票无登记或漏记的0.5分/份。
7、造成票据丢失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部。
本文发布于:2023-01-25 13:3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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