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审判的力量
金红华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道德审判和法律审判相对。法律审判是法官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将具体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过程。道德审判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道
德审判专指社会舆论以道德标准对案件的评判,广义的道德审判包括狭义的道德审判以及法
律审判中对道德因素的兼顾。
一、法律审判中道德因素的力量
法官在案件审判中主要运用法律审判,兼顾道德审判。法官的审判必须忠实于宪法和
法律,必须具备法官道德。法官只有既忠实于法律又遵从职业道德,才能作出真正公正的判
决。法律的有形审判和道德的无形审判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诉讼参与
人的道德水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调解与和解以及人民法院能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与
定分止争。
法官的审判如果仅仅做到正确适用法律,而没有遵从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则有
可能产生无法预知甚至不可思议的后果。2001年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借
款纠纷案,被告夫妇双双服毒自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检察机关关于莫兆军构
成玩忽职守罪的抗诉,其裁定理由在法律上不无道理[1]。莫兆军法官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中,
在适用法律方面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都没有错误。其对被告夫妇提出的“借条是在受胁迫
的情况下所写”的抗辩理由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告夫妇对
法官道德和良知的期待则尚有疑问。被告夫妇受胁迫后没有去公安机关报案,原因复杂:可
能是出于对胁迫人的畏惧,或出于先写下借条换回被劫夺的证件、以后的事以后再说的考虑,
或出于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或兼而有之。要知道,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在被胁迫时选择勇敢抗争;一辈子从未到过公安机关报案、从未进过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并非
就从未受过侵害;动辄拿起法律武器、视诉讼为“家常便饭”之人并非皆是真正受害者;不能
正确区别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职能范围的大有人在,不能正确理解刑事、民事诉讼概念的
为数不少,不注重收集保存证据材料的现象比比皆是。被告夫妇受胁迫写下借条没有及时报
案,待胁迫者反而拿着借据去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子虚乌有”的借款时,才发现为时已晚。没
有任何证据佐证的空口抗辩在法律上一文不值,即使上诉也无法证明自己被胁迫的事实。民
事诉讼中,法官只能将“胁迫嫌疑人”传来询问核实,“胁迫嫌疑人”如果轻易承认胁迫事实,
其不仅要在民事诉讼中败诉,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时,不带任何强制措施的询问等
于“白问”。被告夫妇心结不解,做下双双服毒自杀以证“清白”的错事,以两条人命的代价作
成受胁迫的“证据”。其固然无知,法官也难辞其咨。如果莫法官在案件审判前,确立“当事
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其为诚实守信”的良知;在案件审判中,运用良知作为
道德向导,在严格适用法律、遵循诉讼程序的同时,从普通百姓的角度去理解个人良知有时
确实无法用法律上的证据材料来证明,甚至会被法律上的证据材料所掩盖和歪曲,多调查核
实,多请示汇报,少轻率下判,则即使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至少可以做到问心无愧。
法官在审判中会遇到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刑事审判中的“疑罪从无”和民事审判
中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只是从技术上而未从根本上解决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问题。法律的本
质属性决定其无法根本解决这一问题,道德特别是个人良知则可以使有关当事人受到无形的
道德审判。此时,良心一身兼二任,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官。一个人做了不道德或违法的事,
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其所为,使其逍遥法外或免于承担责任,但其良心会审判责备自己。
因为只有当一个人做了具有道德意义、符合道德标准的事,或者没有违法犯罪,其良心才会
使其心地坦然。卢梭在《忏悔录》中写道,他年轻时由于恶作剧曾在主人家偷了一条小丝带,
还在主人面前诬陷是一个姑娘偷的,使那位姑娘蒙受不白之冤。这一不道德行为,几乎使他
终身内疚、苦恼和不安。他说:“在我苦恼得睡不着觉的时候,便感到这个可怜的姑娘前来
谴责我的罪行,好像这个罪是昨天犯的”,“这种沉重的负担一直压在我的良心上,迄今丝毫
没有减轻。”莎士比亚在一个杀人凶手和背誓者的独白中更细致地揭示了良心这种自我审判
的作用:“啊,胆怯的良心,你多么折磨人啊!灯光惨暗,半夜时万籁俱寂。我全身发抖遍
体冷汗。我害怕吗?其实这里什么人也没有啊。我,我就是理查德所爱的理查德。凶手在这
里吗?不在!在!凶手就是我。逃跑吗?是逃避自己?还是逃避什么?逃避报复。我会向自
己报复吗?唉!我是爱我自己的。为了什么?为了我给我自己带来的好处吗?唉!倒不如说,
我是痛恨我自己,为着我给自己带来的罪恶!”[2]也许有人说,并不是人人都像卢梭和莎士
比亚所写的杀人凶手那样会忏悔。然而,即使恶贯满盈之人,良知也仍然存在其灵魂深处,
只是被暂时泯灭而并没有沦亡,他或迟或早会重新“良心发现”。正如斯多噶学派所认为的,
良心是“人内的神”,“圣神居住在你心中,他是我们所做坏事的监视人,好事的防卫者”。逍
遥法外、侥幸免责的人会有一时的兴奋,无形的道德审判将伴随他的余生。
诉讼当事人的道德素质影响案件的调解与和解,具备“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互敬互
爱”道德素质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和达成和解;具备“尊己爱人、寓爱
于理、尊老爱幼”道德素质的当事人,在邻里纠纷、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案件中比较容易接受
调解和达成和解;具备“礼貌谦逊、和气待人”道德素质的当事人,在任何案件中都比较容易
接受调解和达成和解。诉讼参与人的道德素质还影响人民法院能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和定分
止争,具备“坦诚相见、诚实守信”和“成人之美、与人为善”道德素质的诉讼参与人不会串供、
翻供、作伪证,不会无理拒绝履行法院裁判,不会无理上访、缠访。
二、社会舆论道德评判的力量
近年来,“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已成为国内研究新闻传播与司法关系的学者经常提
及的概念,本文称其为社会舆论道德评判。
道德与法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决定了社会舆论道德评判力量的正向性和
反向性。当社会舆论道德评判推动法律程序的启动甚至矫正枉法裁判时,其力量是正向的;
当司法裁判屈服、迎合带有错误倾向甚至狂热的社会舆论道德评判时,其力量是反向的。
社会舆论道德评判正向力量的典型例子莫过于1979年青海省发生的一起震动全国的
高干子弟杀人案——杨小民故意杀人案。该案因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而导致杨小民死罪轻判,
在青海省激起公愤,群众反映强烈。由于被害人家属的持续上访、社会舆论的强烈支持以及
新闻记者的不懈努力,最终使杨小民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于社会舆论道德评判反向
力量的例子如近几年网络热议的“张金柱案”[3]、“夹江打假案”[4]、“邓玉娇案”[5]等等。
不少学者看到了社会舆论道德评判反向力量的一面,对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深表忧虑,对所谓“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提出了激烈批评,认为“媒体审判”有违无罪推定
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治秩序。社会舆论道德评判支持者则认为:舆论评
判是对司法公正的检验,误导司法并非媒体和舆论之过,“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与有罪推
定无关,控制舆论评判是有害的想法和徒劳的实践,人们存在一面指责舆论评判影响司法公
正、一面期盼舆论伸张正义的矛盾心理。[6]
《法治周末》记者莫静清以“时建锋骗免过路费案”、“无照小贩打死北京城管案”等为
素材撰文指出:民意总会站在弱势一方,但我们不要过分标签化,强弱要放到具体情景中看
待;民意不见得公平正义,也是基于利益,集中表达了一种相似的声音;涉嫌影响审判的,
并非皆来自民意;民意对个案的影响,并不在民意本身,而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有机制吸收合
理的民意;让民意尊重司法,信息公开透明和程序正义是前提[7]。法院判决唯民意是从或
视民意为“洪水猛兽”或置之不理都不是正确的做法,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司法裁判是否必须屈
从、迎合社会舆论道德评价,而是如何正确引导、规范社会舆论对司法案件的道德评价,利
用社会舆论道德评判特有的功能补充法律审判的不足、矫正法律审判中的错误,同时避免司
法裁判不被社会舆论道德评判所。
总而言之,和法律审判一样,道德审判也是对失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严重失范行
为)进行评价、制裁的手段。它和法律审判相辅相成,以无形的力量从正向或反向影响着法
律审判。它们之间既有相互补充的一面,也有不相协调的一面,前者是主流,后者是支流。
但归根结底,它们的目标一致,都是惩恶扬善、维护公平和实现正义。
注释: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号。
/zige/sifa/law/200608/
[2]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460-461页。
[3]张金柱原为郑州市的一名警察。1997年8月24日,张金柱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
肇事后拖人而驶1500米又致一人重伤。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
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金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张金
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大河报》、《郑州晚
报》等媒体曾经连续报道张金柱的“丑恶面目”,张金柱在被判处死刑后,发出了他“死在了
媒体手里”的哀叹。此案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媒体审判”、舆论误导司法的显例被人们一再
提及。
[4]1995年7月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对该省夹江县彩印厂及该厂厂长万建华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查封了该厂印制的一批假冒商标,由此引发行政诉讼。在对此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对
技术监督局打假被告表示了同情,对造假者“恶人先告状”进行了批判。法院最后判决维持了
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原告彩印厂的诉讼请求。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质疑,
并归咎于媒体的报道。
[5]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
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
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
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
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
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
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
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
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
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邓玉娇案宣判当天,因发表意见支持法院“有罪免处”判决,中国法
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资深刑法学教授马克昌身陷舆论漩涡,被网友抨击为
“奉旨说话”、“受人利用”。
[6]周泽:舆论评判:正义之秤——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
/eastday/xwjz/node31014/node31016/
[7]莫静清:媒体称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案诸多责任尚待追究。
/content/11/0216/13/43202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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