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
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
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
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
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
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
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
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
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
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
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
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
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
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
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
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
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
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
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
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
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
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
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
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
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
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
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
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
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
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
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
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
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
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
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
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
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
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
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
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
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
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
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
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
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
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
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
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
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
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
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
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
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
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
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
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
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
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
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
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
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
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
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
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
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
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
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
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
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
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
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
“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
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
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
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
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
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
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
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
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
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
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
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
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
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
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
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
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
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
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
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
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
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
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
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
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
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
——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
“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
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
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
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
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
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
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
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
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
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
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
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
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
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
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
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
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
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
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
止。
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
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
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
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
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
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
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
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
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
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1-25 10:20: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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